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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1君子与圣人 1君子与小人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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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 3

(三)封土内土著附庸之族的形成

当武装的周人征服了土著民族后,如何在封土上建邦立业,又是如何处理其与土著族关系的,可从《诗经大雅崧高》中略知其概况。此诗咏宣王封申伯于谢之事,时代较晚,且此一封建过程与周初不尽同,是先由召伯为申伯荡平了前途(可能包括了武装征服),但建邦之事与处理同土著族的关系仍是有关史料中较清楚者,故摘引如下:

……

于邑于谢,南国是式。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登是南邦,世执其功。

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

申伯之功,召伯是营,有俶其城,寝庙既成……

申伯番番,既入于谢,徒御啴啴……

申为姜姓,申伯是周宣王母舅,申伯此次受封,实是改封,所封之谢邑在今河南南阳东南。命其南迁,用意在于“南国是式”,即在周王朝南疆起控制镇守作用。由此诗所述可知,当时受命到新封土地上立业的贵族所需要做的事主要有:

1.定宅。孔颖达疏曰:“定其意者,以营筑城郭。”故下文又言“召伯是营,有俶其城”,毛传日:“俶,作也。”申伯此行,先有召伯为其建城,但周初分封则未必如此,一般当是受封者征服新土,即自营城邑。

2.建筑寝庙。寝是居室,庙是宗庙。郑玄笺云:“定其人神所处。”《说文》曰:“有先君之旧宗庙曰都。”《周礼大司徒》郑玄注以都为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之称。《载师》注则曰都有大小,小都为卿之采地,大都为公之采地。可见无论大小封建主,其所居都邑都必须要有宗庙,因为宗庙是贵族家族存立于世的象征。

3.彻田。毛传:“彻,治也。”郑玄笺云:“治者,正其井牧,定其赋税。”即是整治规划田地,制定赋税。西周之时实行藉田,即征发农民耕种公田,尚未行后世以实物税田之法,但藉田亦可曰税,《大雅韩奕》:“实亩实藉”,郑玄笺曰:“藉,税也。”

4.迁私人。毛传训“私人”为“家臣也”。朱熹《诗集传》释为“家人”。此处“私人”当不止家臣,亦应包括申伯家族成员。诗中既言建筑宗庙,则同宗族亲属亦当迁至此。下句言“申伯番番,既人于谢,徒御啴啴”,毛传日:“番番,勇武貌,诸侯有大功则赐虎贲徒御。”所以“徒”指随从申伯的徒兵,是其私属武装,身份为下层家臣;“御”是指御车的武士,身份属下级贵族,一般是贵族家族成员。此两种人皆应包括在“私人”中。

5.因当地土著居民为“庸”。即诗中所谓“因是谢人,以作尔庸”。旧多释庸为墉,以为是用谢邑人民为申伯修城。但同诗中已两次讲令召伯定宅,“有俶其城”,此处之“庸”不应释作城(毛诗中凡城墉之墉皆作“墉”不作“庸”[11])。《说文》:“庸,用也”,《尔雅释诂》:“庸,劳也”,作人称用可读作“佣”[12]。在战国后秦汉时“佣”是指受雇佣者,西周时称为“佣”者,应是指为贵族服劳役的人,其中多数是附属于土地的农业生产者[13]。此处之“因”与以下三例中的“因”字义同。例一,《国语.郑语》记郑桓公问史伯谢西之九州可否居,史伯曰:“其民沓贪而忍,不可因也。”韦昭注:“因,就也。”所谓不可就也,直译是说不可接近,但其实际意思是说此地之民不可以统治。例二,《左传》定公四年记子鱼回忆周初分封,封伯禽于鲁,“因商奄之民”,奄即在鲁,故此处之“因”亦可释“就”,其义同上一例,实亦是讲命伯禽治理当地土著居民。例三,《诗经大雅韩奕》:“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朱熹《诗集传》:“王以韩侯之先因是百蛮而长之。”此“因”显然亦与以上二例义同。所以,“因是谢人,以作尔庸”,即可意译为治理这些谢人,以他们作为你的附庸。

从以上诗句还可以进一步推知,申伯与其私人家族成员,包括御之类武士,此外还应有徒等家臣,皆居住于有宗庙的谢邑之中,所谓“申伯番番,既入于谢,徒御啴啴”。当地的土著居民谢人既作附庸,系农业劳役者,故应在谢邑周围的土田之中居住。贵族家族与土著居民不仅政治、经济地位不同,在居住空间上亦相分隔。

在周人贵族封土内,旧有的土著居民变成供周人役使的附庸,此种情况亦见由西周青铜器铭文。约属康王时的井侯簋,其铭(图2.6)曰:

王命荣 [暨,眔dà?]内史,曰:“ (匄)井(邢)侯服,易(锡)臣三品:州人、重人、鄘人。”拜稽首,鲁天予。……朕臣天子,用典王命,作周公彝。(《三代》6.54.2,《集成)4241)

此器作者应是井侯,文中省略而未明言,此由铭末“作周公彝”可知。邢是周公之胤。故可为之作器。 (匄),害声,读如匄,《广雅释诂三》:“匄,与也。”服,在这里即职事,职位[14]。此铭是命荣与内史册命作器者,赐予之井侯之职位,实即使之继其祖考为侯。受封贵族之职位虽是世袭,但在交替之时仍要由王重新册命,金文多有其例。“臣三品”之“品”,诸家多释其义为“族”[15],此从之。所赐者皆称“某人”,某是族名,亦是该族所在地名,与卜辞称“某人”时用法同。州,当即《左传》隐公十一年王与郑人苏忿生之田中的州,在今河南沁阳东南;重,唐兰疑在今辉县一带[16];鄘,据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列国爵姓及存灭表》所言,“在今河南新乡县西南三十二里”。西周邢国初封时尚在河南温县东,即汉之平皋县(《续汉书郡国志》)[17]。以上州、重、鄘,地既皆在温县附近,则此铭中王所命赐臣三族,实即初封时的邢国附近地区之土著居民,今王将之赐予邢侯为臣属,或许邢国初封时尚未控制鄢、州等地,至康王时,邢国坐大,附近地区土著亦被其征服,王之所命,只是对其统治权给予一种承认。由州人、重人、鄘人之称看,其旧有的亲族组织依然如旧,只是在等级身份上降为被周人役使之附庸,其身份相当于《大雅崧高》中为申伯之庸的谢人与《左传》定公四年隶于伯禽之商奄之民。言及以被征服地区土著居民作周人之臣者,还有宋代重和年间安陆孝感所出昭王时的中方鼎铭,其文(图2.7)曰:

隹十又三月庚寅,王在寒 (次),王命大史贶[ 左衤右鬲kè]土。王曰:“中!兹[ 左衤右鬲kè]人入事,易于珷王作臣。今贶畀女(汝)[ 左衤右鬲kè]土,乍乃采。”中对王休命,[ 上将下鼎shāng]父乙尊。惟臣尚中臣。……(《大系》录6,《集成》2785)

其意是说,王命大史赐中以[ 左衤右鬲kè]地,王对中说:“这些[ 左衤右鬲kè]族人归附于周王朝,武王准许他们为臣,现在赐予你[ 左衤右鬲kè]土,作为你的采邑。”末句“惟臣尚中臣”是强调“原来[ 左衤右鬲kè]土上的臣仍作中的臣”[18]。由此铭可见,在周人征服[ 左衤右鬲kè]地后,当地土著族(编人)整个皆成为周王之“臣”。此种“臣”与“臣妾”之“臣”并不一样,后者是典型的奴隶,而此种“臣”个人经济地位则未必同于典型的奴隶,但作为整体,由于已完全成为周王直辖土地上的附庸,可以连同土地一起被王任意转赐给下级贵族,其身份应与《大雅崧高》中的谢人一样,只是“庸”,即被受封贵族支配的团体臣属,其中多数成员当是受役使的农业生产者。当时在周人征服地区,土著居民或称为“庶人”。如江苏丹徒所出西周早期(约康王时)的宜侯矢簋,其铭曰(图2.8):

……王[立]于宜□□南卿(向),王命虎(?)侯夨曰:□侯于宜,……易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邑卅又五,厥□百又卅。易在宜王人□又七里,易奠七白(伯),厥卢[千]又五十夫,易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录遗》167,《集成》4320)

此是王将虎侯夨改封于宜,历数所赐封土内之川、邑后,又讲赐给其民人,其中“在宜王人”,旧或释王人为殷王之人[19],不妥,商亡有时,即使是商人亦不当再称“王人”,此“王人”当是周之王人,即原直属于王的周人族属[20],其与周王类似于殷墟卜辞中王众与商王的关系。宜地本当是王之直辖地,久已被周人征服,故其内已先有作为征服者的周之王人居住,现在又被王转封给夨。王人有“□(十)又七里”,“里”是周初出现的地域组织,有“里”的划分并不能表明亲族组织已瓦解,而是地域组织与血缘组织共存状态(详本节下文)。周之王人居住于十七个里中,里既是城内地域区划单位,则可知这些周之王人都聚集在都城内。周之王人亦可言赐,可见被赐者未必皆是奴隶。《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周襄王赐晋文公以阳樊等地之田,而阳樊人乃“王之亲姻”,可知周人确有一起随土田被赐的情况[21]。王人虽是周人,但在当时等级制严格的社会,其对上级贵族实是隶属的关系,王将这些王人转给夨时言“赐”,证明此种赐予最主要是转移直接隶属关系。所赐人中,有奠七伯与其旧辖之卢千又五十夫。奠即卜辞所见奠地,可能在今郑州一带。奠七伯,是奠地地方官吏,当时地方官吏通称伯,亦见大盂鼎铭(《集成》2837)[22]。“卢”之义在这里可能近于大盂鼎中的“人鬲”,这里是指奠七伯所率属民。可见这些人是从奠地迁来宜地的移民。“宜庶人”之“庶人”,在周代文献中多用以称种田之农人,如《左传》襄公九年“庶人力于农穑”。由此可知,在宜地之民众有三种人:一是“王人”;二是“宜庶人”;三是从郑地后迁来的移民。“王人”是周王之人,是征服者,显然不同于“宜庶人”。王人居住在城内,其身份我们在上文已论及,他们之中多数当属于士之类武士阶层,属低级贵族。“宜庶人”是土著居民。在“王人”到来后,他们整个地沦为“庶人”,在田野中务农,包括为王人服农业劳役。奠七伯所率之“卢”只知是奠地迁来之移民,其具体状况难以详知。

宜侯矢簋赐人的情况与大致同时的康王时的大盂鼎相似。大盂鼎中制器者盂是周人贵族(详见本章第五节)。王赐予盂的民人亦有(图2.9):

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

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逆□迁自厥土。

“邦司”之“邦”在这里是指周王直辖地区,赐予盂的封土原当直属周王,故已有王所任命的邦司存在,对“邦司”亦可言“赐”,是强调等级隶属关系。“人鬲”则指盂封土内由邦司四伯辖治下的土著居民,其中有不同等级,包括自驭马(驾车)者至庶人(农耕者)。夷司王臣与其所辖治之人鬲,是指夷人,故需要从原居地迁至盂封土内。由此鼎铭亦可见在周人封土内的土著居民皆被周人役使,相当一部分是身份很低的农业劳动者。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二章 西周家族形态第二节 西周封建对旧有社会组织结构的改造与西周家族基本类型的形成一、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三)封土内土著附庸之族的形成》 朱凤瀚 (p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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