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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埃及的非典型民主与典型军事政变 -- 种植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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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12岁少年在万恶的独裁制度下成长到11岁,而且

11岁到12岁是在邪恶的伪装为民主势力的宗教神权独裁下继续成长的。

作为对比,在民主制度下成长到19岁是怎样的呢?

请看GEORGE ZIMMERMAN案,检方关键证人RACHEL GEANTEL的表现。19年前,她生在民主的迈阿密;19年中,她“茁壮”成长在民主的迈阿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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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邮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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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很轰动的在审刑事案件。29岁被宣传为白人的ZIMMERMAN(据说有HISPANIC血统),于2012年2月枪杀了16岁黑人少年,被控2级谋杀。白人抗诉正当防卫。此案涉枪,涉少年犯罪,涉种族问题,无数媒体报道,几家大电视台全场直播,奥巴马都惊动了。

19岁黑人少女RACHEL GEANTEL,是16岁黑人少年的女朋友,即将升入12年级。她是检方最关键的证人,“睿智”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

(1)她很“敏捷”。检方花了无数心血,教她记住问题的答案;而她,在检方问话结束之前,就麻利地把答案说出来了。

(2)她很“勤奋”。法庭休息,她对着摄像头以及打开的麦克风,念念有词地排练回答检方问题,于是视频被迅速上传到了youtube。

(3)她很“机智”。检方提供的证据中,有一封是RACHEL GEANTEL声称自己写给受害者妈妈的信。被告律师让她当庭宣读,然而由于信里写的是“英语”,她认不出信里的字,自然就读不出来。但这难不倒她,她机智地当庭改称是她口授、朋友代写的。

(4)她很有“创意”。身为土生土长的美国公民,不会读、写“英语”有什么了不起?象“be, am, is, are, was,were, being, have been”这些词省略掉,99.9%的人照旧明白你要说什么。但听不懂“美式口语”有时的确会导致一些小麻烦。比如,检方教她说,她的男朋友电话中对她说被告一个Racist (种族主义者),但这句话被她创意地发挥成:男朋友电话中对她说被告是个Rapist (强奸犯)。枪杀、种族袭击、少年犯罪,外加“鸡奸”,多么好的题材啊!好莱坞一定喜欢。然而,无趣的法庭却全场哗然,乏味的被告律师和毫无想象力的笔录员都追着她让她重复自己的话,直到她坚定地把“Rapist”一词说了好几遍。

(5)比较不幸的是,美利坚民主灯塔才建造了200多年,仍有不健全的成分,于是令检方痛心疾首的一幕出现了。被告律师问她“为什么不去参加男朋友的葬礼?”她说自己不舒服。被告律师关切地询问:“那你是不是住进医院了?”面对如此好意,她很感动,觉得不稍微篡改一下事实,不足以回报对方律师的关切,于是她回答“是”。被告律师呵呵一乐,随手引用检方提供的证据,而检方证据居然证明她没有住院。制度不健全啊--检方自打自招,连改口的机会都没有。这样不仅检方最核心证人被控伪证罪,检方所有的可信度也一同冲进了马桶。

黑人少年的父亲作证也出现了小小问题。白人男子的说法是,被黑人少年压在身下狂殴,白人呼救了40秒中,无人解救,于是右手拔枪,单手开枪击毙了黑人。而邻居的911报警电话里恰有一个男子呼救的声音。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人说呼救声是白人的声音,检方证人说是黑人少年的声音。FBI的语音专家说电话里的呼救声太短促模糊,无法做声音鉴定。但是,案件发生后,黑人的父亲在警局做笔录,警员放911电话录音给他听。他当着两个警员的面,说呼救声不是他儿子的声音。在法庭上,他翻供说自己不曾说过这句话。于是两警员双双作证他说过那不是他儿子的声音。

现在被告提供了:

(1)人证,说现场看到少年骑在被告身上。

(2)照片,描述被告当时被打得鼻青脸肿的情形。

(3)尸检报告,称少年尸体中发现了吸食大麻遗留的成分。法官判报告可以采纳。检方抗议,称这是“品行败坏”证据(bad character evidence),不能采用。

检方貌似在《厚黑学之美国当代应用》课程拿到了A+,但《证据法》却是F(不及格)。

首先,吸食大麻的尸检报告,不仅与案情直接相关(relevant),而且是重要的(material)。其次不存在排除证据(exclusion)的理由,所以证据是可采纳的(competent)。

检方称的“品行败坏证据”是排除证据常用理由之一。但是在这里,检方对法律的理解完全找不着北。根据证据法,检方的确不能采用“品行败坏证据”(即拿以前被告做的坏事证明这次被告也做了坏事)。但上述例外只是适用于检方,不适用于被告。被告不仅可以用自己以前做了N多好事证明自己这次不可能做坏事,还可以通过证明对方性格很暴力,说明自己是被迫正当防卫的。

两种情况下,检方也可以引入性格证据。一是被告引入证据证明自己性格良善或者受害人性格暴力,检方可以引入证据,证明受害人性格良善或被告性格暴力。二是,在杀人案被告抗诉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检方可以在被告未开启性格证据之门的情况下,主动引入死者性格良善或被告性格暴力的证据。

但在任何情况下,检方都不能阻止被告引入性格证据。上述限制专门是针对检方的,检方却拿来约束被告了。所以,在此案中,虽然法官受了奥巴马很大压力,非常倾向于黑人一方,但她只要不是脑子进水,想引起法律界的哗然,就根本不可能批准检方的抗议。

现在,检方水平太“水”,破“腚”百出,手段卑劣,道德上已完全破产。本来检方不仅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犯了罪,还要证明对方不是在正当防卫。检方证据力度要达到95%可信度(beyond resonable doubt),即对方有95%的可能性在心怀恶意地杀死对方且95%的可能性不是在正当防卫;而被告只要证明自己有50%可能性(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在正当防卫,就足以免罪了。但现在的趋势是,被告律师取代了检方,完全操控了庭审局面,其势头貌似在证明被告有95%的可能性是在行使正当防卫。

这对奥巴马可是大大的坏消息。奥巴马反对拥抢,支持黑人,誓言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万一被告被无罪释放,奥巴马会压力山大。现在奥巴马坐不住了,开始派人去使坏。使坏的可能方法之一是把指控从二级谋杀(2nd Degree Murder)改为过失杀人(Manslaughter)。一级谋杀可判死刑,二级谋杀是终生监禁,过失杀人的最低刑罚是30年监禁。但是,一则众目睽睽之下,如此修改,政治代价也是很大的;二是被告方不仅律师团队是极其出色的,专家团队也是很牛叉的。比如,被告的创伤学专家是全美该学科的权威鼻祖,现在的从业人士绝大多数是读他写的教科书毕业的。他把全过程重新构建得一清二楚。

陪审团怎么判,谁也说不清楚。

大家有兴趣可以继续关注此案。但是,这里,只需记住这个19岁的证人:生在迈阿密,长在迈阿密。

埃及是个小独裁国家,12岁少年已如此聪明。象我们这种--有毛泽东这种被神化的、封建帝王式的、打遍美苏及所有世界第三强权的大独裁者--且已连续5代独裁的国度,要是大人稍微辅导一下,12岁的孩子大概可以用数学来证明民主革命的优越性以及民主灯塔的亮度问题吧?然而,我们的孩子们还在学数学,没有去应用,这说明我们大概还不够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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