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抽“@娱乐萧萧”的脸:记者确实没啥了不起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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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判断:
1、受害者就是卖淫。酒吧是拉皮条的。
2、李天一等人确实有殴打受害人的情节,酒吧先讹诈,被拒绝然後报警。
瞎扯几句,让我来判,起码是三个案子:
1、李天一等人轮奸、伤害,十年起。从受害者不同意开始算强奸、轮奸,鉴于已经赔偿受害人,其他四人从轻判九年半。李天一第一个,不构成轮奸,又未成年,判九年。
2、受害者触犯治安处罚法。拘留十五日,处以五千元罚款。
3、酒吧组织卖淫,判八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
歪楼了,不再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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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这些“人”的暴“戾”之气。 12 花怒 字477 2013-09-20 05:27:01
🙂冷静些,想事情分清层次。 2 野博 字120 2013-09-20 05:35:44
🙂话不能这么说。酒吧是特种行业,兼营妓院的更是黑白通吃手眼 11 二锅头上品风度 字679 2013-09-20 06:44:29
🙂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
🙂第一个不算轮奸,这可真是奇谈怪论。要么是轮奸,要么不是, 2 二锅头上品风度 字71 2013-09-20 06:48:16
🙂坐待法院审判吧 1 忘情 字28 2013-09-20 05:31:30
🙂记者本来就不是什么有素质的行当。, 7 野博 字233 2013-09-20 05:18:45
🙂这厮言行明显有违新闻从业人员基本操守 10 西伊 字177 2013-09-20 03: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