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抽“@娱乐萧萧”的脸:记者确实没啥了不起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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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天的地头蛇,有的干脆是地头强龙。
经营妓院的必要条件,各位用脚也能想明白是当地公安系统的蠹虫毒瘤。
当年文某以直辖市警察系统大人物之尊,替一个妓院当后台,你以为妓院是一般人开得了的?
如果你说洗脚屋遍地----呵呵,薛蛮子进去了,嫖的不过是千元价位,李公子嫖的身价还要高呢!
我也认为这件事不清不楚。
我也认为妓女也不能强奸,更别说轮奸了。
但即使如此,酒吧鸡头要李家拿几十万摆平----这真的不是敲诈?
话说,被轮奸的“有正当职业的高级白领”连出庭也不敢,究竟是怕什么?
怕一个因斗殴就被劳教的所谓“军二代”?
糊弄傻子呢?
我认为这就是狗咬狗,就算召妓,几个人一起,也够上聚众淫乱,干脆都判了。
鸡头电话讹诈,加组织卖淫,也改判了。
原告被告一网打尽,以警效尤,省的没事乱七八糟的新闻恶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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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者的面目呀 16 忘情 字304 2013-09-20 04:01:05
🙂可见这些“人”的暴“戾”之气。 12 花怒 字477 2013-09-20 05:27:01
🙂冷静些,想事情分清层次。 2 野博 字120 2013-09-20 05:35:44
🙂话不能这么说。酒吧是特种行业,兼营妓院的更是黑白通吃手眼
🙂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 6 花怒 字428 2013-09-20 05:57:39
🙂第一个不算轮奸,这可真是奇谈怪论。要么是轮奸,要么不是, 2 二锅头上品风度 字71 2013-09-20 06:48:16
🙂坐待法院审判吧 1 忘情 字28 2013-09-20 05:31:30
🙂记者本来就不是什么有素质的行当。, 7 野博 字233 2013-09-20 05: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