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东莞挺住,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嫖客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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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意愿角度确实认定为抢劫,而非谋杀……但是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而且你把我谈的主观意愿和主管故意混淆了,前者是根据受害人主观情况认定犯罪性质的“客观要件”,后者是主观要件,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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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跟违法没有必然关系 mailsina 字286 2014-02-12 11:01:15
🙂可能我表述的不够清楚,我想说的是性不应被标价 ST中国实话 字172 2014-02-12 09:27:43
🙂你把“主观故意”过分狭义化了吧。 3 朱测 字758 2014-02-10 00:52:33
🙂根据刑法,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
🙂照样有死刑啊。 xiaobailong 字0 2014-02-10 04:58:02
🙂强奸也有死刑,所以嫖娼也应该有死刑…… ST中国实话 字66 2014-02-10 22:45:14
🙂所谓嫖宿幼女是很扯淡的罪名 5 电子赵括 字144 2014-02-11 16:26:39
🙂已经被新司法解释废除了 tojinge 字0 2014-02-11 20: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