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删了 -- fuller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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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收到它之后,确实将它用于各种投资,但在一年后又都转给了富兴公司
仅根据你的叙述,这笔一百八十万款项的所有权先后完成了两次转移。这里最重要的是第一次转移的性质,法院认定为行贿受贿。第二次转移的性质于定罪量刑并不重要,但于本案的确有关:涉案人员和资金包括且仅限于哪些人和哪些款项。
看过你的有关叙述和二审裁定后,我看不出对第一次转移的认定有重大疑问。当然我是外行。找一个能力很强的律师仔细分析,或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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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了 fullerene 字2 2015-01-06 02:12:09
🙂看了你放网上的二审裁定书,怎么说呢 3 jent 字829 2015-01-05 12:51:58
🙂一定要保重身体好心态,你想否定很多人,难度自然大 2 辣椒 字133 2015-01-05 11:20:29
🙂案情不了解,法律我也不熟,所以不好说啥。 6 redapp 字560 2015-01-05 09:19:34
🙂还记得你 bayerno 字85 2015-01-05 05: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