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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徐纯和事件与母女在派出所“发飙” -- 孟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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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家园 唉,以为是什么高招

看在你辛苦码字的份上,还是应该回一下的。

我的逻辑以及定义一直都是很明确的,还是引用我的原话吧:

判断是否私人打斗很简单,就看当时的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就在警察的执勤时间。

先让我猜猜你的意图,你是想只要举一个反例,就推翻了这个定义,从而就证明了徐某一案,警察的行为就是私人打斗,而非执法,

我没猜错吧?猜错的话,请更正,没错请继续。

这么看,你是有点进步了,可惜内力不足。

让我解释一下吧,这句话里面有三个限制条件,两个是明显的,即警察和“执勤时间”,另一个是隐含的“当时的行为”。

徐某一案的警察的“当时的行为”是什么呢?他是在使用暴力,制止一起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起因就是徐某在扰乱公共秩序,没有异议吧?)

那么,要怎样才能推翻这个定义呢?你可以举一个反例,满足三个限制条件,一个是警察,一个是执勤时间,另一个是其行为是在用暴力制止一起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而警察又偏不是执法,这样就可以推翻这个定义了。

然后在看看你自己举的例子:

同时我也说过前天发生在我所在城市的一个案例,警察酒后开车,并殴打路人,至一人多处骨折,一人多发软组织挫伤,这两个被打者在警察殴打时不敢还手,只是蜷缩在地上的情况下,连续殴打了近十分钟,其间有路人劝说,还对路人动手动脚。后被人群围观,事后,警方官方说明是,双方冲突,至一人轻伤,媒体的报道医院的说法是,一人昏迷,多处骨折,现在在ICU,暂无生命危险。

你觉得有什么对比性吗?限制条件满足了吗?

视频就不看了,我的时间虽然不值什么钱,但我宁愿花在跟小女聊天上,而不是浪费在这些不相关的论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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