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这回是最高法 -- 尚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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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这回是最高法
这篇博文提供了一个另类的视角。
1西勘院是否有权处置国有矿产资源的开采权?
2在第二次已明知千亿储量的情况下不自己开采却为何还要与另一港商刘娟去签订勘探合同?
西勘院第一次说明与凯奇莱不能根据合同合作的原因,是不符合陕西省政府2003年10月22日的决议,“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的转让,由省政府决定……”
此案的观注点到底是锲约精神的体现还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还有一个法律概念要厘清,是否拥有勘探权的同时就自动具备矿产所有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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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推: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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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7 从来 字424 2019-01-02 22:01:22
🙂好像和老六没什么关系 3 野狼 字315 2019-01-02 16:29:58
🙂打听下海外谣言 1 从来 字66 2019-01-02 22:10:15
🙂如果在自家院子里探出一个天然金矿,其所有权归谁?
🙂一般情况下,探矿权人有权申请采矿权 2 silver 字693 2019-01-01 20:16:56
🙂赞成,这只能是一个政治性的案件, 4 桥上 字81 2019-01-01 01:14:05
🙂你这个政治性可能弄错了方向 3 97年的鱼 字425 2019-01-01 02:48:13
🙂我不关心派系如何, 3 桥上 字36 2019-01-02 01: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