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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茗谈185-五常互保(1)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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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所谓对华索赔问题

目前国际关系中有一种态势,就是一些国家,或者说有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中国对新冠疫情的爆发负责,要求进行索赔。

这个问题,分成两个层面来看:

第一个是技术的层面。也就是从法律上,这个事情能不能行得通?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比较全面的专业分析。为了防止各类营销号兴风作浪,我这里点到为止。

首先是在哪个法院告的问题。在国际上,中国几乎对所有的国际司法机制的管辖权都进行了保留,也就是说,中国不同意,各种国际司法机构管不到中国。国内法院的话,只有普通法国家的法院,并且是奉行国际法国内法一元论的国家,特别是美国,才有可能做成。具体不展开解释

其次是法律适用。国际法层面,可能援用的法律依据有三个。第一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二读通过的《国家对不法行为的责任》草案,特别是其中的第23条的第2款。下面会稍作分析。第二国际习惯法,这个存在一个证明国际习惯法存在的问题。第三是“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目前所有的搞事情的一方,都在向国家责任草案的第23条第2款努力。

第23条全文如下:

1.一国不遵守其对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力,即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以至该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2.在下列情况下第1款不适用:

(a)不可抗力的情况是由援引此种情况的国家的行为单独导致或与其他因素一并导致;或

(b)该国已承担发生这种情况的风险。

所以现在异口同声的,是追究中国政府在初期的处置不力的问题,而不是疫情是自然发生的这个事情。在23条下,疫情自然发生与否可能已经不那么重要了。

这个事情要搞成,要朝这个方向努力。这也是为什么西媒故意对中国政府的努力和中国人民的牺牲轻描淡写乃至视而不见,而圆圆同学的日记向诺贝尔文学奖方向大踏步前进的原因。

这个路线图有了,但是走的过程中,障碍重重:

首先是一般人都知道的,主权豁免的问题。

其次是事实的证明标准有多高的问题。

再次是受害者(即便可以这样说的话)本身有没有尽到减轻损害后果的责任的问题。

复次是第23条2款a项究竟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如果过错责任的话,过错程度有多高?

最后是即便千辛万苦搞出了一个判决,怎么执行的问题。

还有,法律依据本身,不是正式的条约,是草案。没有约束力。如果硬要说有用,也顶多说这个草案,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证明之一。

这里面不管哪一步,过关都不容易,也都有无数麻烦可以扯。

前面印度律师的举动,是投石问路(阿三混国际法圈的人非常多),后面密苏里州正式搞事,是打响第一枪。表面上这是法律诉讼,实际上这是法律战。

当然所有的防御措施,也都在逐层逐点里。

第二个层面,政治人物,尤其是美国的政治人物,法律背景非常多。这么难的事情,心里能没数?何况今天你做初一,就不怕下次中国我做十五,也在法律程序上玩一把?何况各国在抗疫问题上,还需要中国在物资和经验上的支持。

一件事情,如果根本做不成,而偏要去做,那么其所追求的,一定是这件事情之外的目标。

在一些大国,这个目标是政治上的超级甩锅,这个锅不甩出去,不仅动摇国本,同时有无数簪缨之族,要被连根拔起;而没有太深根基的政治新星,恐不能复出上蔡东门逐狡兔。

在一些小国,是跟在大股响马背后,捡个三瓜两枣。

压力太大,诱惑也太大。能抗住诱惑的政治家,比能抗得住诱惑的男人,还要少许多。

当然,如果从人性的角度,还有另外一层:你去问一个人,你疯狂购物,真地能让你从失意中走出来吗?如果这个人还有一半清醒的话,他会回答:除了购物,那我现在能干什么?别的太难,就是购物的满足感或者说做了什么事情扭转事态的感觉,来得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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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大家要注意锻炼和保养;国家也好,国族也好(包括海外华人),遇上了这样的大环境,除了持枪控弦以备,要设想每一个可能的方案,研究每一种可能的思路,寻求每一次可能的破局。普通网友,至少也可以看一些文献,做一些民科研究。情绪发泄和竖起靶子然后去攻击,都无济于事。就像《三国演义》那句话,“满朝公卿,夜哭到明,明哭到夜,还能哭死董卓否?”

再声明一遍:上述内容,尽管已经非常克制,但是希望看看就好,不要乱转。原油期货虽然已经搞死一批人了,但是不知天高地厚,想浑水摸鱼、火中取栗之徒,永远不缺。

通宝推:脑袋,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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