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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榷】中国与所罗门的安全协议是否冒进 -- 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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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两码事

用企业就很容易理解。企业战略,能交给中底层胡来吗?解释权能随便给他们吗?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管理方式并不是关键。

明清乡贤本质上是地方自治势力,对他们而言,仁义律法没有区别。不然也不会聚讼成风、讼棍成群,也不会防火防盗防师爷了。

他们只是挂羊头卖狗肉而已,只是借助文化权威来掩护自己权力的实质。这种人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会有区别。

这群人封建的时候是地主、资本的时候是资本家,法治的时候是讼棍、仁义的时候是乡贤,教会的时候是虔诚信徒、民主的时候是人民代表……共产的时候还是党员。反正谁是权威就挂谁的名头,和管理方式无关。

中国统治向来不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法律只是偏正手段,而不是管理技术的核心。不管什么时代,管理的核心都是凝聚人心,而不是形式上有多完美。

而黄仁宇说的法律,也不是法律本身。他说的是作为理性代表的法律,作为共同价值观之表现的法律。中国的等价物恰恰就是仁义。简单说,儒家学说大抵等同自然法,不管是理法之争还是春秋决狱,他在事实上都参与了司法实践。

然后再说中国的法律。中国的司法传统是情境主义。从几个原则出发,以具体案例为样板,根据双方诉求和多面影响断案。这就导致法律极为精细,以至于“充满极能实用的判断并饶有西欧法律的精神”。而且和礼法深度嵌合。礼法所确定的政治原则要由律法来维护和保证。反之亦然。

所以并不能简单说中国不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的说是不仅仅以法律为准绳。

这些说法是是黄仁宇立场决定的。表面上看,他说的是所谓数目字管理,但实际上就是韦伯的理性。也就是说,中国缺乏理性,虽然饶有西欧法律的精神,但不存在理性的法律。有法依而无法制是也。

我们可以引用韦伯的说法

中国的法官——典型的家产制法官——以彻底的家长式的方式来审案断狱。也就是说,只要他是在神圣传统所赋予的权衡余地下,他决不会根据形式的律令和“不计涉及者何人”来加以审判。情形大多相反,他会根据被审者的实际身分以及实际的情况,或者根据实际结果的公平与妥当来判决。

因此,不仅形式的法律学未能发展,并且也从未设想要有一套系统的、实质的、且彻底理性化的法律。

单从现象陈述来看,韦伯的说法完全正确。不讨论后者的话。这是未考虑政治传统的说法。中国的管理规模和情境主义就决定了形式化的法律不可能有太大的发展。何况还要考虑到地方自治和(实质上的)皇权不下县。

我们知道,司法是最暗无天日的地方,是否形式化,意义不大。我记得河里有人转载过一个这样的笑话。

通宝推:北庄,透明,西安笨老虎,落木千山,陈王奋起,白马河东,物是人非,心有戚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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