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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补充与修正-“岁”之行迹一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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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第二条:按某种理解可就在此年

同在襄二十八年(BC545),还有另一条《左传》提到“岁”——木星行迹,如下:

子大叔归,复命,告子展曰:“楚子将死矣。不修其政德,而贪昧于诸侯,以逞其愿,欲久,得乎?《周易》有之,在《复》 (100000)之《颐》 (100001),曰,‘迷复,凶’,其楚子之谓乎!欲复其愿,而弃其本,复归无所,是谓迷复,能无凶乎?君其往也,送葬而归,以快楚心。楚不几十年,未能恤诸侯也,吾乃休吾民矣。”裨灶曰:“今兹周王及楚子皆将死。岁弃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鸟、帑。周、楚恶之。”(《襄二十八年传》(p 1143)(09280802))

这一条《左传》中提到的“岁(木星)弃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鸟、帑”,杨伯峻先生有注:

杜《注》:“岁星所在,其国有福。失次于北,祸衝(冲)在南。南为朱鸟,鸟尾曰帑。鹑火、鹑尾,周、楚之分,故周王、楚子受其咎。俱论岁星过次,梓慎则曰宋、郑饥,裨灶则曰周、楚王死,《传》故备举以示卜占唯人所在。”朱鸟即朱雀,南方井、鬼、柳、星、张、翼、轸七宿之总称。鹑火在二十八宿中为柳、星、张三宿,鹑尾为翼宿及轸宿。

杜《注》所云“(岁星)失次于北,祸衝(冲)在南”,一种可能的解释该是,“鸟、帑”为此年木星所在星宿正对面的星宿,而与上面的星图对照,“鸟、帑”即星纪(斗、牛二宿)与玄枵(女、虚、危三宿)正对面的星宿,是鹑首(井、鬼二宿)与鹑火(柳、星、张三宿)。也就是说,并不正好是“周、楚之分”的“鹑火、鹑尾”。

由此可见,“以害鸟、帑”时木星所在星宿,不必是“鹑火、鹑尾”正对面的星宿。这就有了各种可能。

关于“周王(天王,周灵王,泄心)及楚子(楚子-昭,楚康王)”去世,见于《春秋经》(《襄二十八年经》(p 1139):“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09280008)及“乙未,楚子-昭卒”(09280009))。我意,当时与《左传》相关的《春秋经》是一条条附于《左传》的,而《左传》作者并没有抄录下完整的《春秋经》,因此,此两条《春秋经》的年份亦未必不可能出于错放。这里也有内证:关于后一条《春秋经》中之“乙未”,杨伯峻先生有注云:

杜《注》:“十二月无乙未,日误。”孔《疏》云:“甲寅之后四十二日始得乙未,则甲寅乙未不得同月。《经》有十一月、十二月,月不容有误,知日误也。”王韬云:“或云当在闰月,然以历法推之,此年岁终不得有闰。”

既然杨先生及几位先生如此推论,则此条《春秋经》当然也有可能不属于此年而属于襄三十年(BC543)。不过,由于牵涉周王和楚王的纪年,以及当时历日,兹事体大,我也没有太大把握,且《史记》亦云:

《周本纪》:“(灵王)二十七年(襄二十八年,BC545),灵王崩,子景王贵立。”

《楚世家》:“康王立十五年(襄二十八年,BC545),子员立,是为郏敖。”

但即使这第三条《左传》仍安排在襄二十八年(BC545),由于与星次有关的内容只是“以害鸟、帑”,没有直接提及此年的星次,且襄二十八年(BC545)实际上岁在大火(氐、房、心三宿),或者按年末冬至(1222)时状态算,则处于尾宿,可云淫于析木(尾、箕二宿)。既然如上面论及的,此年的星次不要求是“鹑火、鹑尾”正对面的星宿,只要这星次不位于南方,就能说成是“失次于北”,甚至不必“失次于北”,还可“失次于东”,则无论析木、大火都可以,在哪年也就无所谓了。

而且按我的理解,“岁弃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鸟、帑”,是说岁(木星)走得太快,才“害”到了“鸟、帑”,也就可以理解为走得太快,离“鸟、帑”太远了。所以,襄二十八年(BC545)岁(木星)全年在大火(氐、房、心三宿),离“鸟、帑”——鹑火(柳、星、张)、鹑尾(翼、轸)不远,但到年末冬至(1222)却意外进到尾宿,正合于所谓“岁弃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

题外的话,此年的上述现象可能也是在那时古人眼前发生了一次在他们认识中本不应发生的事情,岁(木星)运行出现了一次跳步,跳过了一“次”——“岁弃其次”,到年末冬至(1222)时,直接进到本应是下一年的“次”——“旅于明年之次”,于是古代的观察者记录了此事,并且(通过某种途径得知此事的)一位《左传》作者还将此事记入了《左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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