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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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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历朝历代,打击投机倒把都没有错

但如果认为只有计划经济年代会打击投机倒把,并且可以用投机倒把的罪名乱抓人杀人,这是计划经济年代的罪过,改开之后把这罪名取消了,是改开的功德,那真的是错了。

即使现在,“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投机倒把行为还是会被处罚的,新冠爆发不久就有好几间医药公司受到处罚。

改开前实行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是概念清晰,内容详尽,起码在当时非常合理的,包括改开之后屡受指责的“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定义为投机倒把行为,我认为是非常合理。如果当时开放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大批有公职人员身份到处跑消息灵通的采购员、推销员一定利用公职身份获取商物流通不对称信息,私人倒卖倒卖发大财,让国家蒙受损失。

其实改开后长期有投机倒把罪也很正常,但错就错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80年代初《暂行规定》明显明显不适用了,却没有出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宣传打架,发现混乱会对国家税源造成严重影响之后,又通过严打来解决问题,丝毫不考虑政府政策法规本身自相矛盾。

1997年好不容易出新的法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但即使已经出现的新型投机倒把行为也不放进去,却加了一条“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开的口比黄河壶口还要大,让执法人员自己界定,岂有不混乱之理。

无法可依还不是最致命的,最致命的是有法不依,像赵大军等的行为,无论按新法规还是旧法规,都是投机倒把,不但没有受到处罚,还发了大财。在这种情况下,怎能让人信服?怎样杜绝投机倒把行为?

几十年之后,却把取消投机倒把罪作为改开的功劳,就更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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