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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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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现在很多中老年人都在回忆改开前,由于不同际遇,不同经历,不同境界,回忆起来千差万别,但基本就是贫穷、饥饿,满腹牢骚。

    恰好,近期我看了著名企业家曹德旺的自传《心若菩提》。曹德旺1946年出生,六七十年代已经成年,从他的笔中,我们我们看到一个截然不同的改开前亲历者,也让我们知道中国很大,我们所见所闻也许都是管中窥豹略见一斑。

    在这篇短文里,我分几个小节以倒叙方式阐述解开之前的曹德旺,里面的内容出处都是其自传《心若菩提》。

    曹德旺于1973年认识山兜农场的场长王以晃,两人意气相投,曹德旺受邀到山兜农场做果苗推销员,提成是销售额的百分之二十。

    以下文字摘自《心若菩提》:

    因为刚入行,第一年我没赚到什么钱,年终的时候,王以晃就跟农场的人商量给我1 万块。他是怎么商量的我不知道,虽然他是场长,但反对者也肯定是有的。所以我很感动,在我看来,这1 万元,是对我的扶持,更是对我的激励。我更加发奋图强了。第二年我就赚了3 万多,第三年,我又赚了3 万多。

    从曹德旺的回忆中,七十年代的国营农场,并不是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样,而是十分注重经济效益,否则,他也不可能拿到这么多提成。

    八十年代万元户都十分稀有,但七十年代曹德旺已经每年赚3万多,固然是由于他本事大收入高,但其他推销员收入也不低。如果其他推销员一年只挣1千几百,不可能曹德旺实际没挣到钱,王以晃还跟其他人商量给他争取到1万元的。

    曹德旺在山兜农场的提成够高了,但是还有更高的。由于曹德旺推销果苗打出名气来,竟然另有果苗场想把他从山兜农场挖走,给高达百分之四十的提成。

    想挖他的农场给这么高的提成,除了说明曹德旺确实是个人才之外,还说明七十年代有些物资比如曹德旺家乡的果苗,已经是培育容易,销售却有一定难度,也就是相对过剩了。否则,在还狠批私心杂念,提倡一大二公的七十年代,农场不可能让只是磨嘴皮子的推销员拿那么高的提成。

    不过,曹德旺不为高额提成所动,于1976年从山兜农场辞职,回高山公社办玻璃厂去了。

    通宝推:tanhuan,tanhuan,落木千山,strain2,
    • 家园 刚刚听完《心若菩提》的前一半,写的很好

      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一方面是有贵人提携,另一方面自己又有些特殊能力。

      72年被人找去卖树苗是一次,开始造玻璃又是一次。

      中国有些人就是见不得企业家。在他们眼里,所有成功的企业家都是坏人,最好再来一次文革把他们都揪出来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脚。

      河里这种人也不少。

      通宝推:胡辣汤,
    • 家园 【原创】外二篇-改开之后乱七八糟的投机倒把罪

      有河友把投机倒把罪作为前三十年计划经济年代僵化的标志之一,并且认为改开之前政府可以随意用投机倒把罪抓人甚至杀人。实际上,投机倒把罪并不是计划经济才有的,也不是改开之后这罪名就消失了。改开前六七十年代对投机倒把的定义十分清晰详尽,我现在都找不到随便使用这个罪名入刑的例子。相反,投机倒把罪定义不清,跟不上形势,变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的罪名,却是在改开之后。

      1979年刑法把投机倒把罪正式入刑,规定如下: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是,哪些是投机倒把,刑法却没有正式定义,只得参照1963年3月颁布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

      (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

      (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

      (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

      (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

      (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投机倒卖耕畜;

      (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

      (8)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

      然而,改开之后,长途贩运,私人开设工厂事实上已经大量存折,《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也积极肯定的,《暂行规定》中的“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雇工包工剥削”显然就不适用了,然而,当时没有新的政策条文,旧的条文哪些不适用也没有明说,更主要的是随着放开,各种新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都完全没规定,混乱就来了。

      放开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固然给物资流通带来一定的好处,但是带来的混乱和损失也是很明显的,大量国家管控、统购的物资落入私人手里,很多国营采购员想办法拿到到原材料,转身就卖给私人,推销员拿到合同,也是转手卖给私人,大量国企技术人员在私人企业中兼职。私企野蛮生长起来了,可是国企却受到严重损失,国家税源、企业利润大大减少。

      如果死套法规,主要违法的是那些国营、私营企业通吃的采购员、推销员、技术人员,但政府知道,如果不狠狠打击私企,这种情况根本不能制止,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指出投机倒把罪可以判死刑,但是哪些罪行是投机倒把罪却没有定义,全国立案各种经济犯罪16.4万件,结案8.6万件,判刑3万人。

      温州八大王事件就是在这环境下发生的,定罪的主要依据还是《暂行规定》中的第一、二条,但是这罪名明显和当时的宣传开放思想明显打架,被抓到的几人都是坐一段时间牢之后以偷税漏税的名义轻罚就出来了。

      温州八大王事件是由于旧法规明显不符合形势造成的,当时很多人被抓也是这原因,我有一个堂伯也是在八十年代初由于贩卖沉香被抓。

      新型犯罪方式出现,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规定的最典型例子是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被判死刑的郑乐芬,抬会是一种大家集资放贷的民间组织。郑乐芬集资六千多万,牟利两百多万元,最终资金链断裂导致众多集资会员血本无归。硬套《暂行规定》,虽然里面有“放高利贷”的一项,但实际上她主要犯的罪行非法集资资金链破裂而不是放高利贷,当时没有定这一项罪的,最后,只是以含含糊糊的“投机倒把”罪,把她杀掉。

      由于《暂行规定》明显不适用了,终于在1987年,出新的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以下行为是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搞笑的是,郑乐芬于1991年被枪决,即使按照1987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她犯的罪也不在10条投机倒把行为中,只能归类为第11条,“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开了这么大一个口,投机倒把罪想不成为口袋罪都不行。

      此外,有些按照1987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是违法的,被认为是有本事而不是违法犯罪,有不少众所周知的人物,象王石倒卖玉米赚了第一统金,柳传志倒卖彩电被骗,这些还是小虾米,真正的领军人物是赵大军、邓公子等,都是当时著名的倒爷。即使按照他们父辈定的法律法规,大家都知道他们是在投机倒把,但没人奈他们的何。如果其他人赚了钱,随时都有可能被以“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定为投机倒把。这样就彻底变成了“口袋罪”,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

      我能查到的,最后由于犯了投机倒把罪被处决的1994年天津沈文瑞沈惠兰案、代开、虚开发票案的案犯,即使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找不到这个罪名的确切处罚,只是在这帮人被抓之后,最高法院联合做高检察院出一份《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认定这种行为是投机倒把罪,最后把沈文瑞判处死刑。

      随后,1997年新刑法出来,正式废除投机倒把罪,但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还生效。从此开始,投机倒把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犯了《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的条款不用再坐牢,但是还可能被处罚,2000年之后还有不少人因为投机倒把被处罚。最后被认为是投机倒把行为的是2005年成立的北京月球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由于“销售月球土地,发放月球土地证书”被认定为投机倒把。然而这种行为也是之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200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正式废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从此,投机倒把行为和投机倒把罪才寿终正寝。

      可见,从1978年开始30年内,投机倒把不但没有消失,对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罪的认定还远比前三十年混乱。

    • 家园 【原创】外一篇-曹德旺做销售拿提成是犯了投机倒把罪吗?

      本来,读曹德旺《心若菩提》的心得,写了几小节之后,就准备打住,可是有网友一口咬定曹德旺做农场推销员成为万元户是违法的,甚至有可能被以投机倒把的罪名抓去枪毙掉。本人不认可这种观点,就多啰嗦几句,再写一篇。

      在改开后的误导下,很多人认为改开前投机倒把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可以用这个罪名随便抓人,甚至可以随便杀人。实际上,改开前对投机倒把有很具体的规定。

      投机倒把罪并非新中国计划经济年代特有的罪名,历朝历代都打击投机倒把行为的,只是叫法不同,有时外延不同,内涵是差不多的。投机倒把本来是两种行为,投机指的是囤积居奇,倒把指的是买空卖空,哄抬物价。建国后,最早打击投机倒把的规定是1950年11月《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那时候还没有把投机和倒把放在一起的,禁止的内容,还和蒋经国上海打老虎差不多,只要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也没有很具体的处罚标准,以批评教育,罚没所得为主。

      随后,1963年3月颁布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份规定才有计划经济特色的内容,详细规定了以下投机倒把行为:

      (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

      (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

      (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

      (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

      (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投机倒卖耕畜;

      (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

      (8)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

      《暂行办法》还限定了“长途贩运”的途程和区划,即超出市(包括郊区,不包括市属县)、县的范围,或者超出市与县、县与县毗邻地区之间的范围,而且是私商长途贩卖才违法,公家是可以的。

      这份《暂行规定》的使用期限贯穿整个文革,有趣的是,《暂行规定》虽然规定哪些行为是投机倒把,对怎样处罚却没有具体规定。如果硬套,只能按照当时的《刑法大纲》进行处罚:违反市场管理法规,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投机倒把。扰乱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对照《暂行规定》,曹德旺作为山兜农场的推销员销售果苗拿提成,符合八种投机倒把行为的哪一种呢?我看一种都不符合。

      其实,不要说曹德旺当时并没有犯投机倒把罪,就算真的犯了这罪,也不用担心被枪毙。因为就算按《刑法大纲》,也是情节严重的才判七年以下犯罪。

      一般来说,哪怕在文革中,对投机倒把也只是当作违法而不是犯罪,只是罚没所得,严重一点的也就是游街示众。曹德旺父子都有投机倒把被抓的记录,曹父倒卖的香烟只是被没收,没有被进一步处罚。曹德旺贩卖价值几千元的白木耳,属于《暂行规定》中"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这一项,甚至还被他用巧妙的办法避免没收,按《心若菩提》描写:

      因为见我收益好,公社一位干部也要入股,不过却是不出钱的干股,因为他告诉我,他会成为我的保护伞,比如在需要的时候开个证明什么的。"这下好了,有了保护伞,可以大干一场了。"因为赚了钱而大起来的胆子,更壮了。于是,又去进了3000 元白木耳的货。加上一些村民愿意赊账(先给货,卖完再结账),这一趟江西,我带的货太多包太大,出站的时候只能拎着包吃力地朝前挪步。一个值班的民兵看见了,径直走上前来。

      "站住!哪里来的?"他朝我喝问。

      "福建来的。"

      "包里是什么?打开看看。"

      "白木耳。"眼看混不出去,我主动交代。脑袋迅速地转着应对的方案。

      "好啊,你投机倒把!"他不由分说,上前提起我的货袋。

      "请别,同志。这是公社集体的东西,你收走了,我如何回去向集体交代?"

      我试图做最后的挣扎。那民兵也不与我多言,提起货袋走出车站,径直走进火车

      站附近的收购站。转过身,对一路跟着他的我说,"同志,投机倒把是不允许的。

      货,收购站收购了。钱,暂时扣下。如果是集体的,你回去开个证明来,才能把

      钱领走。"我傻眼了,立在那儿。"去哪里打证明啊,东西本来就不是公社大队的,怎

      么可能给证明呢?"可是,人家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哪里还有转旋的余地?

      曹德旺这行为,属于私商长途贩运,百分之百是投机倒把行为,但这行为当作违法而不是犯罪的,只是把货物扣留,让他回去开证明,如果开不了证明,货物没收。试想,如果这是犯罪行为,不要说抓到一个贩卖几千元货物的投机倒把犯,就算抓到一个偷十块钱的盗窃犯,也先拘留审问再说,会就这样放人吧?

      改开后投机倒把罪就成为口袋罪,意思是什么行为都可以装进这个罪里,但实际上当时的投机倒把行为界定是比较明确的,含糊是改开之后。

      1979年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具体哪些行为是投机倒把行为,却没有规定,只能参考《暂行规定》,可是暂行条例中很多规定根本上就对改开后不适用了,比如长途贩卖、开工厂剥削等,温州八大王事件就是在这背景下发生的,既可以用旧的法律法规抓人,又可以认为这是新生事物,不违法。

      那段时候司法比文革还要混乱,1982年人大正式出文《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投机倒把可以判死刑。

      实际上,我查到的有姓有名有时间有地点由于投机倒把被判处死刑的,全部都是改开后,当然这也是有法律根据的,只是当时的法律和当时的宣传打架而已,所以当年被判刑的现在也没法平反。然而,让大家非常不公平的是,即使按照1987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不少众所周知的投机倒把犯罪分子不但没有被抓,还发了大财。

      通宝推:epimetheus,落木千山,
      • 家园 曹德旺有个在省政府工作的哥哥,否则他早就被整垮了
        • 家园 曹德淦

          曹德淦1967年福建卫生学校(应该是中专吧)毕业,

          1985年任福建省委、省政府扶贫办副主任,

          如果是在省政府工作的曹德淦保了曹德旺,那有人整曹德旺应该是1985年以后的事了。

        • 家园 年广九自称在文革时期赚了上百万

          他可没有什么后台,也没有被抓。

          当然,他说在文革时期赚了那么多钱是改开之后再说的,如果在文革时期说一定会遇到麻烦。

          政府不以投机倒把罪就算以偷税漏税罪也能抓他,我就不相信他那时候会交足税。

          通宝推:真离,
          • 家园 此处应有引文

            那就更容易理解了。

            • 家园 年广九的百度词条就有说这事

              几乎所有介绍年广九的文章都会引用,但到底他在什么场合说的反而不清楚

              “我1976年的时候就赚了100万”。想起当年的“壮举”,年广久有些感动。“那时的100万能抵得上现在的1个亿啊!”

              年广九1963年由于贩卖板栗被以投机倒把罪判刑一年,但那时候板栗归类为粮食,属于专卖物资,判刑是有依据的。

              文革十年中,年广九在文革初期受到一些冲击,但长达十年时间,开始做水果生意,后来专门卖瓜子,面对的顾客数以万计,都没有被取缔。

              通宝推:真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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