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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日本排核污水的几点看法 -- 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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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先稀释再排放不完全是作弊,某种情况下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

原环保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作者:一只老狐狸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20269563/answer/652344034

来源:知乎

抱朴仙人曾经专门写过文章,解释了先稀释再排放完全是犯罪既违反中国法律,也违反国际公约。

河里居然有人认为“某种情况下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不是蠢,就是坏!!这是典型的狗粮言论

通宝推: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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