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1.“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体现,所以国内实务界对这块不是特别承认。而学界对这块原则的表述,更多体现在国外法律的研究上,大部分为大陆法系的规定,即(程序)在民事上诉程序中,(实体)上诉法院不能作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由此,对于一个纠纷进入法院审判后前后的利益对比,并不适用这个原则。
2.对于民事司法政策的批判,从彭宇案开始不绝于耳,当然这也是我朝经济发展迅速的一个体现。法律人有个说法是“法律滞后于现实,但要随着现实而改动”。一个例子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定下框架后,第一次大修是2007年,后面基本3-5年修订一次(12、17、21、24),算是修订比较频繁的部门法。对于此案的法官而言,单从判决上,未必能找到违反程序和适用实体法律的严重问题。但为啥河友意见群情汹涌,意见那么大呢?我感觉更多在于民事司法政策在“定分止争”上的失能。
3.民事诉讼,代表着国家意志对民间纠纷进行判定的行为,纠纷解决是其必须具备的功能,而纠纷解决得好不好、群众服不服是民事诉讼的做的好坏的一个评判标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后面就有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这一法律目标的表述。在这个案子里面,判决结果最终导致了原告方极度不满,抽刀割了判决法官,你要说这判决里面,法官要没有责任?好像说不过去。但要说很大责任,法官严格按照该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过往判例进行裁判,也说不过去。所以这锅,更大还是在于法律规定(含最高院司法解释)与行业判例的倾向性上,比如近年来关于保险领域的一些规定是不是偏重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误工费赔偿的标准是否过于低,对于普通民众的证据要求是不是过于严格,导致了民事司法政策在“定分止争”的失能。再往深里讨论,是不是近年制定的民事司法政策背离了近年经济发展对于社会关系变革的要求,对于普通民众利益照顾相对较少。这可能是该案需要更多讨论和斟酌的地方。
4.此外,近年来的法院在民事判决这一领域引起了公众很多争论,也有很多不满。比如,公众及河里对于离婚判决是否过于倾向女方利益有着极大的热情和非议,而去年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裁判规则的新闻发布会又再一次炒起了这个热情和非议,平心而论,法院实际有更多可为和优化的地方。近年司法改革后,尽管法官职级、工资上去了,也体面了,队伍人员流失问题得到了初步的遏制。但队伍的专业化后所制定的民事司法政策,对于目前国情是否契合,相关产品(判决等)是否服众,队伍包括但不限于知识结构、年龄、甚至于性别是否有优化的空间,都可能是需要思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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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懂点法律包括法院审理的常识,都不会问这个问题 4 寄意寒星 字1901 2025-01-08 06:11:10
🙂即便“12000”到9000,是女法官不同意”12000“吗 21 方平 字4788 2025-01-08 18:50:29
🙂追问“12000元”是否存在不过是无中生有的狡辩 3 寄意寒星 字1221 2025-01-08 23:19:11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这里适用有点不当,兼论其他
🙂路线定了,干部是关键 1 tq10 字75 2025-01-09 00:09:04
🙂这些年法院的奇葩案例太多,已经丧失了应有的尊严 5 自以为是 字273 2025-01-08 23:35:04
🙂这就是小姑娘做法官的劣势 桥上 字0 2025-01-09 00:40:25
🙂都离异中年妇女了,还算什么小姑娘 1 寄意寒星 字199 2025-01-09 01: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