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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特赦?我坚决反对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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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特赦?我坚决反对

    这几天,突然看到一篇报道:《社科院研究员建议国家08年特赦部分犯罪分子》。据说,最高法院院长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编发的一期关于刑事政策的 《成果要报》上批示表示完全赞同。

    通观全文,总结一下研究员大老爷的观点,罗列如下:

    1、在国家的大喜日子或者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2、明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将迎来北京举办奥运会这样一件盛事,建议国家在这一年的适当时机,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一次特赦。这样做的积极效果在于:首先,可以增添喜庆气氛,并在全社会乃至全世界人们面前展现中国政府的博大胸怀和社会稳定的良好风貌,表明我们尊重人权、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其次,可以调动那些确已改恶从善的罪犯及其亲朋好友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同时,也可激励其他罪犯改恶从善。第三,可以更好地实现“矫正正义”,对那些在历次“严打”斗争中可能当时不觉得、但如今感觉判刑偏重的,以及某些在特定历史时期被判处较重刑罚而如今已显失公平的,如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投机倒把”罪等,宜结合新的形势予以减缓。

    3、建国以来我们曾对战犯们进行了七次特赦免,这七次特赦对分化瓦解敌对势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遗憾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喜事不断 (如香港、澳门回归、建国50周年、迎接新千年、申奥成功,等等),但实践中却再也没有实行过一次特赦。

    4、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5、随着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刑事政策领域也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命题。所谓“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 “以宽济严”。为了实现“以宽济严”,激活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呵呵,满纸的奇谈怪论,我在这里谈谈个人观点,一一反驳如下

    1、所谓在“在国家的大喜日子或者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我不知道这个许多国家是指多少国家?是不是绝大多数?我手上没有统计数据,所以不好下结论。退一步说,许多国家,乃至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是否我们国家就一定得学样?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那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娼妓合法化”, “多党制”,“军队国家化,非政治化”,我们国家是否也要学样?我想,社科院的大老爷们就是吃了豹子胆也不敢说这种话吧?

    “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那么研究员们的言外之意,就是说我们国家现在人心散了,政治气候到了需要“调节”的时候。那么我倒要请教,我们国家现在的政治气候到底怎么了?人心到底怎么了?社科院的专家们能否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2、“明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将迎来北京举办奥运会这样一件盛事,建议国家在这一年的适当时机,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一次特赦。”

    奥运会只不过是个运动会而已,改革开放30周年在我眼里也不过是一个普通日子。如果这两件事情都被当成是盛事,是对罪犯大赦的理由的话,那建国60周年,飞船上天、探月成功,入世成功,申奥成功,申遗成功,乃至伟大领袖的生日、忌日,在我看来哪一件事的意义都不会比那两个事件差到哪里去。以此类推,那中国每年大赦个三、五回,乃至更多回,都不成问题。如果那样,还要法律做什么?要公、检、法做什么?有案子也别去破了,有罪犯也别去抓了,反正经常会大赦,刚抓就又得放,何必做这种无用功?

    大老爷们说了,“这样做的积极效果在于:首先,可以增添喜庆气氛,并在全社会乃至全世界人们面前展现中国政府的博大胸怀和社会稳定的良好风貌,表明我们尊重人权、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原来,在大老爷们的眼里,赦免只是一个“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呀!我不明白大赦会增添什么喜庆气氛,当然,在罪犯家里和家属圈里,确实算是喜庆。那么在受害者的圈子里呢?是增添了“喜庆”呢?还是增添了“悲愤”呢?再问社科院一声,你们认为在中国,是罪犯及其家属人多呢?还是广大良民、受害人及其家属人多呢?我想你们不得不承认后者是绝大多数。那么为什么只想着让极少数人喜庆,而置绝大多数良民和受害者的感受于不顾呢?

    在社科院嘴里,大赦能展现中国政府的博大胸怀和社会稳定的良好风貌。那么我就要问了,那些将被赦免的罪犯们是对谁犯了罪?是对政府?还是对自然人及社会犯罪?如果是对政府犯罪,那就是政治犯,政府从宽处理,开恩赦免确实算是有胸怀。可是,中国有政治犯吗?我没有见过任何相关部门,包括社科院对这个问题有过肯定的答复。既然没有政治犯,那中国的罪犯们可都是对他人,及社会犯罪,那么,他们判刑获罪,都是依法审理的,没政府什么事儿?政府怎么能慨他人之慷,显示自己的胸怀?我不明白社科院的逻辑推论是怎么得出来的?

    还说什么“表明我们尊重人权、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哈哈,你向谁表明?向外国政府和组织?中国人民不是早就站起来了吗?不用看洋人的脸色行事了吗?社科院看来是集体缺钙了,腿软站不住,只是跪着仰视着洋大人了。对于国人表明?表明什么?表明尊重罪犯的人权?那受害者的人权需不需要尊重?如果真的有信心,需要向这个,向那个“表明”吗?在我看来,嘴里高调喊得越凶,就越证明自己心里发虚。

    “可以调动那些确已改恶从善的罪犯及其亲朋好友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那么什么叫确已改恶从善?是看他们在狱里写的思想汇报?还是看他们回归社会后的行为表现?如果是前者,那只能说明社科院思想幼稚得可笑。如果是后者,那么只有当罪犯刑满释放后才能观察其实际表现,得出其是否真的改恶从善的结论。在没出狱之前,其言行都是虚的,不知道有多少生存需要在其中。所以说“赦免那些确已改恶从善的罪犯”,这本身就是荒谬的。因为你根本无法判断哪些是“确已改恶从善”,哪些是伪装“积极进步”的。

    再次,“调动罪犯及其亲朋好友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这话就更荒唐了。社科院的逻辑是:首先肯定你不放人,罪犯及其亲友就一定会对社会抵触,而这种抵触让有关部门感到害怕和束手无策,如果放了,他们不抵触了,就有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了。按照这种逻辑,那你干脆什么罪犯也别抓进去。为什么不抓?因为一抓,罪犯和亲友就会对社会有抵触,不但不能抓,看样子还得对他们好生哄着,供着,否则那些人一不爽,就对“建设和谐社会”抵触,那怎么得了呀,和谐社会建不成了,天要塌下来了!真的是荒唐透顶的逻辑。请教,社科院的大老爷有没有考虑到广大良民,广大受害者的情绪?如果让广大良民看到,自己安份守已,遵纪守法,受害吃亏的却是自己,那么他们会不会有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还会不会老老实实地当良民?如果让广大受害人看到,罪犯进去几天,倍受某类人关爱“人权”,刑未服满,未受到足够的惩罚,就被大赦了出来,那他们会如何想?还会有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吗?如此,老实人吃亏,罪犯不会受到足够惩戒,那今后谁还会甘心做老实人?那哪里还谈得上和谐社会?

    如果真的搞起了大赦,以中国的国情,家里有钱、有权、有势力的罪犯必然会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到时候如何界定“确已改恶从善”这一关节必然成为一个新的腐败亮点。只怕搞到最后,最大的得利者是那些罪大恶极,本该烂死在牢里的贪官污吏们,结果又将民怨沸腾。

    “展示社会稳定的良好风貌”?我们目前社会真的象宣传的那么稳定吗?我们周围的治安真的就好到让人放心、满意吗?对于这个,不需要说什么。我想,每一个生活在中国的国人,摸摸自己的良心,不用嘴巴说,不用顾忌什么,只是在心里扪心自问,果真如此吗?

    “某些在特定历史时期被判处较重刑罚而如今已显失公平”。这话从社科院的嘴里说出来真让人感到震惊。一定时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谈及刑罚问题自然不能脱离当时的客观现实。在市场经济年代,所谓“投机倒把”是再正常不过的,但是在计划经济年代,投机倒把就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为社会经济秩序所容,自然应该受到惩罚。现在的中国是“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大家是一家人。你能据此推论说当年宋金之战是中国内战,岳飞是阻挠祖国统一,分裂祖国的罪人吗?你能据此证明明秦桧是竭力促进民族团结,和解共生,促进祖国统一的功臣吗?如此荒唐的逻辑前几年教育部曾经现眼过,没想到现在轮到社科院了。

    那么,社科院这句话是否是春秋笔法,拐着弯指责我们曾存在着冤假错案呢?我不是他们,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们头上,代他们回答。我觉得即使是有,也不存在大赦的问题,而应该是纠正。所谓大赦,首先应该是确定你真的有罪,因此而获刑,公检法系统并没有冤枉你。只是由于你确实表现得“改恶从善”,又遇上大好时机,政府出于某种原因搞起了“大赦”,因此你被法外开恩,提前出狱。而如果是冤假错案,则不存在这个前提,公检法要做的就应该是“纠错”、“恢复名誉”和“补偿”(或者说“赔偿”),用不着挂羊头卖狗肉。

    过去习惯于治安形势不好了就搞一阵子严打,结果出现为了盲目追求威慑效果和严打成绩,不依法办案,造成不少冤假错案的情况,对此这两年司法界和一些人士已经开始作出反思。而社科院大老爷的建议,从表面看是和当年搞严打相反的做法,但骨子里殊途同归,都是无视司法实践的客观规律,不以法律为准绳,不遵循法治原则,想到什么是什么,想怎么干怎么干,实质上就是人治的思维。

    我们再退一步,即使是真的需要“增添喜庆气氛”,就一定要用赦免罪犯的方式吗?你能保证这些得到赦免、提前出狱的罪犯们就一定不会在这“全民喜庆的日子里”重操旧业,给喜庆气氛添堵、添乱吗?这可不是什么危言耸听,前不久台湾当局为了选举考量,也搞过大赦,结果,社会效果如何大家有目共睹。两岸同文同种,劣根性也毫无二致。你社科院能保证在台湾发生的状况就绝对不会在大陆重演吗?

    我想,为了“增添喜庆”,“构建和谐社会”,显示“尊重人权”,完全可以采取其他举措。比如说全国范围内增加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提高全国城市低保标准,国家予以补贴。比如说增加公共假日;比如说减免贫困地区学生的学杂费,提高贫困地区教师待遇;比如说减免贫困大学生还贷本息等等。如果真想要做惠及全民的好事,实事,那一时半会儿还真做不完,何苦非得在赦免罪犯这一棵颇有争议的权上吊死?莫非社科院的大爷们语不惊人死不休,想籍此出名?

    3、“建国以来我们曾对战犯们进行了七次特赦免,这七次特赦对分化瓦解敌对势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说这种话的时候社科院不知道是真傻还是装傻?他们所说的战犯,通常都是指罪大恶极的大战犯吧?的确,一个都没被杀。但罪恶比之小得多的无数小战犯,小反革命份子其结局如何呢?为什么杀了那么多小鱼小虾,而鱼越大却活得越滋润呢?如果1949年我们就把台湾拿下了,那些大战犯们能这么快得到特赦吗?还不得终老狱中。说白了,两岸没统一,是政治需要,统战需要。实际效果呢?分化瓦解敌对势力了吗?我看了那么多资料,无法得出这种结论。不知道社科院能否拿得出实实在在的证据。

    再说了,战犯们早已放光了。我们现在牢里关的是经济犯和刑事犯,你还怎么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你和经济犯,刑事犯们搞统战?莫非社科院铁了心了,硬是要和广大良民和受害人过不去,这些人在社科院眼是“不可以团结的人”?还是压根就没把他们当“人”?

    4、“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我不知道社科院怎么那么有信心,有胆气说出如此肯定,如此掷地有声的话!“充分发挥”?那意思就是赦免要经常搞搞? 赦免罪犯能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巨大的影响”确实会有,但这影响会是“良好”的吗?估计只存在于逃脱了法律惩罚的罪犯和其家属之间吧!罪犯们未得到足够的惩戒就提前释放,这能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吗?

    5、“随着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刑事政策领域也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命题。所谓“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 “以宽济严”。为了实现“以宽济严”,激活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这段话太荒唐了。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现在正处于转型期,这么多年来积累下许许多多社会矛盾,在和平安宁,歌舞升平,歌功颂德的表象下,潜藏着,或者说是粉饰着许许多多的隐患和社会不安定因素。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需要国家下决心动大手术,需要一个平稳有序的社会大环境。这种氛围难道是能用对犯罪分子宽容所能换来的吗?答案显然是不能。那么,靠什么呢?我认为只能靠严格执法和严刑峻法。要让犯罪分子们明白,如果触犯法律,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将会为此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我从来不相信依靠思想改造就能改造好罪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还要公、检、法,还要监狱做什么?大家请牧师、和尚、道士来讲经布道,劝人向善就行了。真正“改造”罪犯的方法应该是让罪犯们在监狱里真真切切地体会到,只要自己一进这里,等待着自己的将是什么样的惩罚,这种惩罚是他为自己的行为所付出的应有的代价。要让他出狱后只要一想起狱里的日子,就会吓得打哆嗦。只有这样,在他下次打算犯罪时,才会认真地惦量惦量,如果自己这么做了,一旦被抓住,等待着自己的将会是什么!我觉得这比什么样的“思想政治工作”,“说教”,“感化”都有效得多! 也更加切合实际。

    任何对犯罪分子的仁慈,都是对受害者的残忍! 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宽慰广大受害者,就绝不能对犯罪分子们心慈手软。只有这样,我认为惟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震慑犯罪,才能大大降低二次犯罪率。

    新加坡社会秩序良好是举世公认的,可那是怎么来的?是靠“宽严相济”吗?扯蛋!它的刑罚之严酷是举世罕见的。尤其让人敬佩的是。人家区区弹丸小国可以不理会什么“大赦国际”、“人权组织”的抗议,可以不理会美国政要的亲自求情,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洋人犯法亦与国人同罪。坚定地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尽管叽叽歪歪去吧! 反观我们这个泱泱大国,怎么却反而做不到呢?

    春秋时期,伍子胥为报家仇,借兵灭国,开棺鞭尸,其行为正确与否另当别论。但我所欣赏的是当有“仁人君子”站出来指责他过于残暴,“君子当以德报怨”时,伍子胥须发皆立,吼出一句让千百年来的伪君子们都哑口无言的一句豪言:“以德报怨?则何以报德?”

    是呀!以德报怨,则何以报德! 社科院的大老爷们不知对这话有何感想?大赦罪犯以示恩德,那你该如何面对广大良民和受害者呢?

    在中国,甭管什么话,从草民嘴里说出来就是人微言轻,从“专家学者”们的嘴里说出的,哪怕是屁话,由于其身份、地位,也会被有关方面当作“值得尊重,值得考虑”的“民意”。许多所谓专家学者们的“民意”、“建议”,其实不过是官方政策出台前,通过他们之口,放风试探民间反应,做好政策出台前舆论准备而已。

    统计一下历年来这种“双簧”,绝大多数都成功了。最不成功的就是前些年,个别党报的高级编辑,名校的学者们提出来的“对日新思维”,“不与日本纠缠历史”,“参神社是人家内政,我们不应干涉”,“我们要主动销毁核武,以取得日美的信任”等一套新时代的汉奸思维。为啥没成功?那是因为激起了民愤,让草民们辅天盖地地口诛笔讨,那几位富有“新思维”的“专家学者”才被迫做了驼鸟。

    这一回的“大赦”论呢?成功与否,当然也在于我们广大草民的反应了。

    感谢伟大的互联网,让我们广大草民在平面媒体被严格管束的情况下,有了一个相对自由地发表个人看法的渠道。

    2007年12月15日

    通宝推:me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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