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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伟嘎耶教法经》看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态度(一) -- 镭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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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俺不是来吵架的

          只是来说说看这段文字及本帖中其他对等文字时的感受。

          俺的感受就是,

          打个比方,

          就好像镭射一直在谴责中国的污染问题太严重,

          于是江城孤舟就反驳说,中国的污染不那么严重,比起西方国家工业革命时,要轻多了。指责国内污染严重的,是别有用心,等等。

          结果就是,

          俺们看争论的,就知道了中国的污染挺严重,但是呢,西方国家也不是什么好鸟,用此来污蔑中国。

          争论是个好东西啊。

        • 家园 double bao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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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从《伟嘎耶教法经》看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态度(二)

      《伟嘎耶教法经》是一部伊斯兰教法学方面的学术名著,也是逊尼派穆斯林常用的教法教材之一。“伟嘎耶”(Wiqayah)系阿拉伯语音译,意为“遵循”,即遵循伊斯兰教法传统。该书由14世纪中亚布哈拉伊斯兰学者布尔汗·沙里亚特·马哈茂德(Burhan al-Shari‘at Mah-mud)所著,是他为自己的孙子所编写的哈乃斐派教法课本。哈乃斐学派因得到阿巴斯王朝的支持,一度成为阿拉伯帝国官方奉行的教法,其影响力居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之首。因此《伟嘎耶教法经》这部对哈乃斐派教法作出了全面、详尽而具体的解释的著作受到了各国穆斯林的广泛重视。中国穆斯林长期以来一直用它作为经堂教育(伊斯兰宗教教育)的教法教材,很多穆斯林国家用其作为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生活习俗等方面的权威准则,甚至于神职人员的资格考试,也以其作为主考内容。《伟嘎耶教法经》的重要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一斑。

      《伟嘎耶教法经》全书共分14章,其中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有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十一章出征章和第十二章叛教章。让我们来看一看,它都作了哪些规定。

      先看第十一章出征章。这一章的内容是关于伊斯兰教“圣战”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伊斯兰教将世界上的国家划分为两种类型: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地区,是“答日伊斯兰”(伊斯兰国),不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地区,是“答日哈日比”(敌国)。对于后者,《古兰经》明确的指示穆斯林,必须对其发动进攻,夺取其政权,将其改造为实行伊斯兰教法统治的国家。这是《古兰经》中明确列出的穆斯林的宗教义务之一:“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和天使的戒律、不奉其教的人,即曾受天经的人,你们当与他们作战,直到他们规规矩矩地缴纳人丁税。”(9:29)

      《伟嘎耶教法经》的第十一章出征章就是为此所作的教法阐述。对于与非穆斯林作战,出征章可谓开篇明义:“出征是付天命。在与敌人作战的初期,只要部分穆斯林出征,其他人则责任脱去。无人出征则全体犯罪。”也就是说,穆斯林必须保持与非穆斯林的交战状态,这是真主的命令,不可以任何理由加以推脱。不一定每个穆斯林都要参与战斗,但没有人投入与非穆斯林的战斗则是绝对不允许的。

      如果穆斯林是生活在非伊斯兰国家中,“敌人”(非穆斯林)占据优势,那该怎么办呢?《伟嘎耶教法经》的回答是:“按教法规定敌人是不服从教法的,他们所有的权利,财物者是不受保护的。无能力制服他们时,暂服从他们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无把握能战胜非穆斯林,那么穆斯林为了保全性命,可以“暂时服从他们的规定”。但是穆斯林必须记住,这只是在力量处于弱势时的一种不得已措施。只要非穆斯林还没有投降,那么对穆斯林来说,“他们所有的权利,财物者是不受保护的”,穆斯林对他们干什么都可以,在教法上是无罪的。

      对于战争的结局,出征章指出:“若我方包围了敌人,号召他们信教。若已奉教以善待之,若不肯奉教,就地消灭或逐出他们,或和谈。由不奉教的交人丁税。”也就是说,在穆斯林的进攻面前,非穆斯林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皈依伊斯兰教,要么缴纳人丁税(这是什么意思,后面再解释)。如果两者都不愿意,那么就只有被消灭或驱逐。

      通宝推:五藤高庆,博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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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预先注释一句,何为伊斯兰教法?以及本论题的弊病何在?

      伊斯兰教法,阿拉伯语为“沙里亚”,此词原意为“通向水泉的路径”,引申义为“安拉指引的大道”、“应该遵守的常道”,其内容被认为是“安拉对人类生活的全部诫命”,为穆斯林提供了修身律己、敬畏真主,为来世做好准备的“道路”。

      按照阿拉伯历史学家伊本·赫尔东的说法,教法就是“认识安拉对承担宗教义务者要求必须做、不许做、鼓励做和受谴责与无所谓等行为的法律规定”。这句话详细说明了教法(仅限逊尼派)对穆斯林行为的划分,即:

      必须做:教法命人为之,理应遵守,违者受罚;

      不许做:教法明令禁止,犯禁者受惩罚;

      鼓励做:即嘉行,教法劝人为之,遵守者获赏,违背者不受罚;

      受谴责:道德上不允许,但不违背教法,只受谴责,不受惩罚;

      无所谓:法律上无关紧要,不受赏也不受罚。

      伊斯兰教法其产生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直到10世纪才接近完善。

      但是,伊斯兰教法从来都不是一部正规的成文法典。

      必须注意,伊斯兰教法在历史上有如下特点,与今日的大陆法系与判例法系都不相同。其特点是:立法神圣,内容广泛,教规和教法结合,教法学派并存,各派法院各自执法,教法不是由政府直接制订颁布,而是由各地教法学家根据经训及其原则自行创制出来等。

      教法判例的演绎模式是,遇到某事后,首先查看《古兰经》,如有明文记载,即按此办理;其次看圣训,如果都没有记载,则求诸公议,如果公议仍然不能决断,则需要依据经训的精神,以自己的理智做出判断,是为创制。

      那么,各派教法学家在自行创制律例时自然出现了大量分歧,其原因如下:

      (1) 在语言的理解与源流上出现分歧;

      (2) 部分教法学家判例引用的圣训与他人相异;

      (3) 在思考方式与引申、以及理解经义上的分歧;

      (4) 每个“法基亥”(教法学家)自身的实际状况与所处环境不同。

      举个简单的例子,以前镭射对伊斯兰教法的特性概括之一就是:“如果什么事情在教法里没有规定处罚,那么它就是被许可的。”

      很可惜,这样理解是不全面的,这就是镭射光看部分逊尼派教法后得出的结论。什叶派的教法与逊尼派不同,是只承认前面提到的“必须做”和“不许做”之两分的,也就是说,什叶派教法认为:“凡《古兰经》没有明文批准的,就是非法的。”

      要按照这个什叶派的标准,镭射的很多观点和论据都应该颠覆过来。

      再者,近现代逊尼派教法有takhayyar,即“选择法”之手段。这是指在修改某些不合时宜的原则、规定时,可根据需要,选择本派内某教法学家的意见,而不受公议约束,或冲破学派界限,接纳其他教法学派的原则、规定,借此完善教法,增强法律的活力。这是埃及等进行了现代改革的伊斯兰国家广泛采用的手段。

      埃及等国家在对伊斯兰进行改革时,教法学方面还出现了另一种新手段“拼凑法”(talfiq),即:从实用出发,把渊源、性质不同,甚至互相矛盾的规定硬性合并为一项新规定,而且可以不用考虑法理依据之异同,目的也是打破旧传统,改革旧教法。

      镭射兄不提以上这两点,那是因为他一般只看瓦哈比派的那一系列宣教教材。瓦哈比派主张复古和保守,自然不会主张改革和变通。

      因此以哈乃斐派在14世纪的一部教法典籍,来证明所谓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态度,根本等同于盲人摸象,只见一叶,不见森林。更何况现在阿拉伯22个国家中,采取世俗立法的,乃是大多数。我建议你把题目改一下,改成:

      《从伟嘎耶教法经看伊斯兰教中部分逊尼派历史上对非穆斯林的态度》

      庶几比较公正客观些。否则,就请您把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加上什叶派、哈瓦立及派、穆阿台及勒派,以及现代阿拉伯国家的法律都通读一遍后,再来写《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态度》吧。

    • 家园 看你们俩那天在聊天室吵架

      真不如现在这样,把各自了解的东西写出来,让我等也见识一下。期待后文,不用着急慢慢写。鲜花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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