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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司法改革等方面的动作 -- 神仙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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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讨论】司法改革等方面的动作

    背景:北京奥运、中欧峰会结束,国际经济环境迅速恶化、国内经济困难明显加大;

    近期事端:杨佳杀警、陇南事件等;

    周永康:重拾“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坚持抓源头、抓苗头、抓基层、抓基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周永康)

    政治局会议:特地讨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问题,“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

    党外人士座谈会:贾庆林、周永康出席;

    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被双规;

    。。。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指哪些?基层矛盾不上交有否特指?有对此了解和关注的朋友没有?


    本帖一共被 4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司法体系还是以本地化为宜

      司法系统垂直化管理有一个根本性的弊端,就是在地方与中央的相互制衡中,使中央过于强大,地方过于弱势,而一个极端强大、极度集中的中央政府,在没有地方政府和其它机制制衡的情况下,很有可能由于一个或一系列错误的决策,引发灾难性的后果。

      司法系统垂直化管理和保证司法独立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在地方上存在,在中央也同样存在,如果通过机制和法律在中央层面能够保证司法独立,那么在地方层次也同样能保证。

      另外还存在地方立法权的问题,如果地方立法/司法体系不匹配,可能会给地方立法的执行带来很大的影响。

      中央对地方司法体系的制衡应该体现在合理的上诉/终审制度上,而不是对地方司法体系的直接操控。

      保证本地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是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地方政府财用不足,也没必要由中央政府直接承担地方司法的财政,可以对地方财政进行补贴,再由地方财政通过正常渠道提供给本地司法系统。

      如果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司法体系的财政,那么地方政府就没有义务承担这个责任,这样会导致两个问题不好解决,一个问题是中央各地情况有相当大差别的情况下,怎样为各地方司法系统合理分配财政资源,既保证地方司法体系有效运作,又不产生浪费,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很有可能产生在中央僵化的政策下,有的地方司法系统财力紧张,而另一些地方却财力虚糜的情况。

      另一个问题是在当前的财税体制下,中央财力充足,地方财力紧张,中央财政有能力承担地方司法系统的财政负担,如果有朝一日,形势发生了逆转,中央无力承担地方司法系统的费用,而地方政府又甩手不管,一样会影响地方司法体系的运行,虽然可以到时候再翻回头重新调整一遍,但对保持司法体系的稳定性却有不利的影响。

      因此,虽然存在地方司法系统财力不足的问题,但由中央直接管控地方司法却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 家园 最近十年时间

        公安部从部长到厅长到局长一把手呵都不是搞公安本职搞司法搞法律的出身,好象要架空(服务的功能)还是强化公安(管理的职能)?

        • 家园 俺看主要是后者

          强化管理的职能。实际得分开来看。现在大多数公安部门一把手由当地政法委书记兼任,政法委/综治委的综合管理职能,直接影响到政法委书记多有基层一把手即全面管理经验。不少公安厅局长是下面地方党委书记升任多是这个原因。

      • 家园 一些不同意见

        广义司法机构包括公检法系统,对于公安系统,我想本地化是不该有疑义的,由于其效率将直接影响到地方治安,而且工作范围包括了相当一部分属于非诉讼范畴的调解案件,因此纳入地方行政系统范围内是必然的。

        但检察与法院就不一样了,尤其是法院,摆在其第一位应该是公正而非效率。检察院的监督权,法院裁判权,实际上是保证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一致的底线,也是保证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底线。这两个机构如果不能独立于地方行使职权,就不是中央权力是否过分集中的问题,而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否有效的问题。同时,这两个机构不是行政机构尤其是法院其权力更是被动行使,其职权范围和性质也决定了其不会对地方行政行为实施经常性的干涉。因此,其独立与地方政府并不必然导致中央权力过分集中。

        寄希望于所谓合理的上诉/终审制度去解决问题,无异于缘木求鱼,再合理的制度也需要人去执行,当法官的饭碗被攥在地方行政机构的手里的时候,希望他在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诉讼中保持公正的立场怎么看都像个笑话。像最牛的县委书记一类的事件屡屡发生说明了把公检法都攥在手里的地方官员可以让行政机构的权力恶性膨胀到什么地步。

        目前这种群体事件经常爆发的形势已经说明了在地方政府和群众间需要一个有权威的裁判员。目前这一角色由上一级行政机构充当,但这既不有效也不可靠,更无法形成常态。这种工作还是让法院充当比较好。

        至于财政上的问题,与前面的问题比起来恐怕不是太大的问题。地方上的中央直属机构又不是没有先例,总能借鉴一些办法。

        • 家园 不错。花枝。

          最怕的是清谈,不着边际不着四六地清谈。民主理论有很多诸如制衡什么的基本都是清谈。听上去不错实际上根本文不对题无法执行。

        • 家园 送花得宝。谢谢。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 家园 不可能有成效

      他不敢把檢法升格到與地方政府同級的水平,不敢讓檢法不受當地政府領導。

      • 家园 头回听说

        法检受地方政府领导

        地方政府怎么领导?

        说来听听

      • 家园 开始动手了,首先是经费开始脱离地方了。

        外链出处

        2008年12月05日01:57 21世纪经济报道

          新一轮司法改革即将启动,司法经费保障成为突破口之一。

          本报记者从有关权威方面获悉,作为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基层法院财政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予以保证,这将改变目前由同级财政负担的做法,由此改变司法单位依赖地方的现状。

          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上原则通过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明确了多达50项下一轮司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项重点改革内容。

          本报记者获悉,目前基层法院财力改革方案已由财政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在制定。据测算,地方司法经费纳入中央财政保障之后,中央财政每年将因此增加支出400亿左右。

          在11月28日当天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分析研究明年的经济工作,落实经济刺激计划,明确明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亦是重要议题之一,在当下积极扩大财政支出的背景下,这一重大司法财政制度改革适当其时。

          “这是一个特别好的消息,司法界呼吁了多年,考虑中央现实财力的情况,当下正是改革的好时机,”法学专家贺卫方表示,“长期以来基层法院由于经济上不独立,过度依赖地方,为地方经济服务,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公平、平衡的法律体系的目标。”

          财政缺口的由来

          法院经费保障由同级财政负责在我国由来已久。1996年、1999年,财政部、最高院两次改革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基本确立了“收支两条线”的法院经费管理制度。其核心是诉讼收费全额上交财政,法院经费由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划拨。

          这一制度的初衷是避免法院乱收费,多收费。但在地方财政状况不佳的地区,普遍存在“以收代支”情况,即由诉讼收费填补财政拨款的缺口。因此,在中西部等贫困、案源少的地区,法院办案经费难以得到保障,中西部基层法院财政捉襟见肘。

          2007年4月1日,国务院通过了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但这一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原本用意在于降低诉讼费用,改变公民打官司难、打官司贵的情况。比如,离婚案件一起的受理费用仅有50元,分割财产的费用也从之前的财产额的1%降为0.5%。

          但是新办法无意中进一步加大了部分基层法院的经费困境,一方面诉讼费用降低,另外一方面案件增多,办案成本增加。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有过统计,在新诉讼费缴纳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该院收案数上升近1倍,而诉讼费收入仅30万元,仅为改革之前的1/4。而维持这样一个区级法院的运转,一年的费用一般在千万元左右。此间落差可想而之。

          这还是东部沿海地区的情况,中西部基层法院的财政缺口比较严重。在河南省永城市,2007年永城法院所有收入一共有400万元左右,这已经囊括了县财政和中央政法专款。但永城法院年一般支出需500万元以上,每年都有100万元左右的缺口。

          为了化解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经费保障不足的情况,2007年底,中央财政拨出30亿元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助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地方法院带来的经费困难和帮助地方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2008年,中央财政同样安排补助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经费40亿元(含2007年预留10亿元)。

          中央专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法院财力紧张的状况,相比全国地方司法经费缺口,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但这一做法则为正在草拟的中央财政保障地基层法院经费做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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