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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从什么是“精神”说起(2)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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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从什么是“精神”说起(2)

    唵啊吽:【原创】从什么是“精神”说起(1)

    精神现象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主观意志。这是自由和幸福的基础。如果什么事都是客观规律安排好的,就没有主观意志的活动空间了,也就没有什么自由和幸福可言。不存在主观意志的世界,对于人类来说就是宿命论。

    牛顿力学,就把物质的机械运动描述的非常精确,现在卫星上天和宇宙飞船飞到太空,以及汽车和各种机器,基本是依照牛顿力学来发明制造出来的。假如宇宙中所有物体都按照牛顿力学运动,那么就没有主观意志存在的空间。因为世间一切事物都被物理运动规律规定好了,所以运动都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没有主观意志的人还能称其为人吗?如果都按照客观规律运动,包括组成人体的每一个分子和粒子,那么人的行为就只能是本能行为,而不能是文化行为。正如我们扔一块石头,我不能说石头是按照它的自由意志走抛物线轨迹的,我不相信石头自己不原意停浮在空间而执意要走抛物线。我也不相信狗是人类的楷模,比人更善良友好,狗之所以成为宠物,是因为人类对狗的驯化和改良狗种等长期演化的结果,正如狗熊在马戏团表演中向人致敬并不表示它真的感谢观众,那个狗熊的动作是马戏班训练出来的条件反射。那么,人有自己的意志吗?在法律面前,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吗?

    当法官判一个人有罪,除了实物和行为证据以外,还需要一个精神证据:动机。如果说没有人的自由意志,就无所谓动机。如未成年儿童和神经病患者往往不能为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官往往不会判他们有罪。但是,如果一个谋财害命的抢劫杀人犯说他的行为是牛顿定律以及其它虽然科学定律决定的,是他自己不能自主的行为,他就没有罪吗?如果地震将我的车撞到别人的车上,使我无法控制的结果,不是我的罪过。如果我本身就没有控制能力,不是控制主体,也没有法律责任。这是近代法庭经常出现的辩护方法。如克林顿拉链门事件,就有克林顿应该看医生了的放风,言下之意是克林顿对拉链门行为是没有法律和道德责任的,超越了他自己控制能力之外。美国著名行为主义心理学家Skinner研究行为的形成问题,他在巴浦洛夫的条件反射理论上提出了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环境造成的。这个观点如果没有在法庭上为罪犯开脱的话,至少使得美国更关注社会环境的建设。因为贫民窟贫困环境产生罪犯,所以要消灭贫民窟。这就是变相地说犯罪不是罪犯个人的责任,而是社会责任。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究竟有没有个人意志和自由?或者说,有些人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但实际上是由于被洗脑了而不自知?一个消费者自由地选择一种商品怎么能确定他不是被广告洗了脑的、有如马戏班里的狗熊向观众敬礼的行为一样呢?究竟是消费者自由意志做出的消费选择,还是广告塑造出来的消费行为?消费者还有人的尊严吗,还是和马戏团里的狗熊一样做出别人计划好的行为还得意洋洋地以为是自己的自由选择呢?

    让我们尝试科学地揭示人的行为,看看能否得出满意的结论。抢劫犯看见一个人手里有个提包这个“看见”是可以用光线进入他眼睛来科学解释的。这些进入他眼睛的光线在他视网膜上成像,然后形成点信号沿着神经传入大脑,这个现代医学和心理学也是可以解释的。这些进入大脑的信号经引起大脑细胞的一些电子和化学的分子运动,然后产生了信号到脊椎,触发了他肌肉运动行成一个抢劫行为。这些分子运动理论上都是科学可以解释的按照自然规律运动的结果。在这整个有限的分子组合的运动过程中,思想在那里,道德在那里,他是否有意志有能力克服这些客观自然规律而成为行为主体?唯物主义说,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但是,如果我们能用科学手段来解释和验证大脑分子运动以后,是否能够找出这个第二性的精神是如何按照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呢?我觉得,这是一个比人类起源更重要的一个哲学问题和科学问题。

    唵啊吽:【原创】从什么是“精神”说起(3)

    关键词(Tags): #人本主义#精神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你这一篇比较像心理学哈

      我个人认为你这篇提到的道德、意志、动机、行为等问题更像是个体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我的看法,道德、意志、动机、行为、信仰这些看似

      很繁杂的概念,本质因该都是心理学里一些很简单规则的组合及应用,都只能

      称做是人类心理活动的表象,研究这些表象是不可能得出一个完整的体系的。

      哎,哲学一定要以人为研究对象吗?我还是那个看法,研究哲学不一定要去研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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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呵呵唵啊吽又开始思考了:)

      当然是要花的:)

    • 家园 今天人品很好啊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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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花,唵兄深刻

      这里就是想说一下,(如果我还没记错的话)在刑法上,“动机”本身并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时必须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或过失,比如说故意杀人,定罪时看有无杀人的故意,动机则可能是因为报复、灭口、为民除害等等。

      关于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好像最早是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里头予以论述,唵兄从此点出发考虑人类是否存在自由意志,我的想法是,外部事件的发生到个人做出反应是有个时间差的。同样的外部事件,每个人的反应其实都不尽相同,一样成长于贫民窟,A成了罪犯,B则可能成为警察。换言之,我们虽不能直接控制外部环境,但我们却可以控制自身作何反应,正是这点证明了自由意志的存在。作为人,是有不被洗脑的自由的,要做到这点更需要我们相信自己的独立意志和判断力。很多人被洗脑、被广告塑造,并不是说他们没有自由意志,而是他们怠于去使用自己的自由意志。

      唵兄的文章还没结束,所以现在也不知道唵兄最终的结论是什么。只好搬着板凳等着看唵兄对“精神”的思考和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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