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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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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条司法解释不是这么理解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并未排斥“下列情形”之外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这条如果表达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为下列情形...才是你的理解。

                本案是否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之内。

                对于飚车行为,刑法和交法中虽无严格定义。

                但如果把有组织,在市区开放道路,以超速行驶本身为目的,经常性的严重超速并伴随频繁违规超车的行驶与偶发性的,在缺乏监控路况较好时,怀侥幸心理的普通超速行驶混为一谈。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两种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都相去甚远。

                • 家园 禁止类推解释
                  • 家园 这不是类推,而是基本法律条文保留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我觉得这条司法解释表述得够清楚了。

                    A属于B

                    而非

                    B就是A

                    至于C是否属于B,第一句话没有排斥,第二句话否定了。

                    • 家园 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对法官对法律的推理是十分严格的

                      简单的说,就是故意杀人罪应该判处死刑,假若A杀了B,那么A就应该判处死刑。

                      • 家园 这不矛盾啊,法律规则本来就有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刑法里的“情节严重”是非常典型的相对确定性规则。何种情况是情节严重需要司法机关做出具体分析。

                        • 家园 法官只能针对以下情节酌情适用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具体到本案,如果胡的罪行确实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那么法官也只能根据以上7条,定罪量刑,但是这些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 家园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最后一句话跟前面的逻辑联系不知道在哪里
                            • 家园 不好意思,我困了,有点不知所云

                              我的意思是,法定从重情节已经由《刑法》以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我在前面已经回复了(前提是我认为此案应适用交通肇事罪)。而法官的只能根据7条酌定情节,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定罪量刑。也是说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官只能在这个幅度进行量刑,例如,是有期徒刑3年还是2年,还是缓期执行,还是拘役。

                              • 家园 我想我也给你解释得很明白了

                                从文字意义上我不再重复。

                                从法律渊源上,如果真是你这种理解方法,意味着司法解释收回了原基本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这是不可能的一件事。

                                • 家园 根据刑法遵循的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但是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不公的现象。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法官在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上,运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依据。所以,现在一直在讨论要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家园 没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是某些大陆法学者的理想

                                    问题是永远不可能实现。客观现实永远不是有限的法条所能涵盖的。

                                    现下相关法律既如此规定,法条没有修改之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有的。

                • 家园 笨笨,笨笨!又见着你了

                  偶觉得,如果要按你说的,一般会附加一条“以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司法解释一般会比法律严谨些。

                  • 家园 不是这样的,我国的司法解释地位可比不了法律

                    其严谨性,和基本法律是没的比的。

                    像楼上那么理解,则这种解释是一种限制解释,这样做的话,等于司法机关修改了基本法律的原意,我国的司法机关可没有这个权力。

                    • 家园 我听说……

                      我听说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一样的,而且实践中更多依靠司法解释。

                      只是名义上法律由权力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其实,偶是法盲:-)

                      • 家园 实践中有一定道理,不过原则上不是这一回事

                        司法解释的很多时候是因为基本法律条文的概括性,模糊性。对指导实际司法工作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司法解释本质上从属于基本法律,如果有人企图用司法解释否定基本法律本意,那就是搞不清谁是老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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