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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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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文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家园 “其他恶劣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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