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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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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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是白狐,飘来了~~~~~~ 驿路梨花 字0 2009-05-12 19:35:17
🙂这些不是人,所以,是人的外形,但是不会有人的反应 suisui 字104 2009-05-12 19:35:02
🙂【文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2 冯家窝堡四贝勒 字1570 2009-05-12 02:42:14
🙂“其他恶劣情节”
🙂呀,老兄学法律的? 驿路梨花 字0 2009-05-11 23:17:40
🙂如果这条司法解释没什么变化的话 laska 字67 2009-05-11 23:30:51
🙂这条司法解释不是这么理解的 4 猪头笨笨 字545 2009-05-12 03:10:49
🙂禁止类推解释 冯家窝堡四贝勒 字0 2009-05-12 08: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