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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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强迫卖淫似乎主体并非性行为实施主体吧

        我看这个更像强奸未遂

      • 家园 “强迫卖淫”的要件也不完整

        强迫卖淫罪

      • 家园 你说的毫无逻辑!而且你根本不懂法!

        据警方的公布,同房间内还有两位女服务员,她们并没有受到侵犯。

        那又怎样?难道一定要三个都被强奸才算强奸吗?!!

        再联系到死者的动作还没有发展到扒衣服的地步,所以将死者的行为定性为强奸或强奸未遂很难成立。

          顶多是强迫卖淫。

        没把衣服就不算强奸?你懂法吗!?在树上偷窥就判强奸的!

        外链出处

        川大法院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天气突变,李某终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天气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强奸犯罪行为本身。李某放弃继续犯罪逃离现场,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终止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

        现在的许多官员和富人行为令人不齿,而且现在网上有个不好的风气,就是无视弱势群体!庇护对官员和富人所犯的罪行或错误!

        • 家园 中国不是案例法,以前的判决并不能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

            而且你举的这个案子从引用的文章看明显是错案(不知记者说没说全),明显的错案是很容易翻案的。而这个案子如果被翻过来,是不能吸引媒体眼球的。

            

      • 家园 用暴力强迫“强迫卖淫”,人家反抗不正当吗?有什么错误?

        奇谈怪论

      • 家园 这个和旁观者受没受到性侵犯无关啊!

        如果没有性目的的存在,该起争执就不会产生。这是法律上最重要的因果关系。因为拒绝发生性关系而被纠缠殴打侮辱。这个因果关系也构成了。说来说去就是因为拒绝发生性关系被纠缠,殴打,侮辱。并使用强迫手段要求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强奸。

        第二个,中国卖淫嫖娼是违法的,不是普通的消费纠纷。什么态度之类的胡诌。

        • 家园 很难想象在有多个旁观者的情况下强奸。

            注意,这旁观者不是与死者一伙的。

          • 家园 哦……这个肯定是有的……

            请见刑法236条第三款(三),既然有这条规定就代表有这么干的,而且还不是极度稀有的情况。既然有人能“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可以推知,房间里有旁人根本不成问题。如果真的既遂了,即使不能认定成这一条,也可能按同款(一)来认定,或者至少是从重情节。也就是很可能十年以上起判,或者刑期朝着下一档的上限:十年,无限靠拢。

            所以房间里有无旁人不但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还对犯罪人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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