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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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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支持

      杭州飙车案件,引发的舆论洪流可以让我们感到,中国社会对这种“故意”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有着和日本当年同样深刻而合理的社会不满,而我们的法学家,似乎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一案件应该属于什么犯罪行为,网上舆论是否缺乏法律意识这样的程度

    • 家园 希望杭州有人出来谢罪,以平民愤。
      • 家园 这个……貌似现在民愤都是指向飚车族的

        杭州市政府出来谢罪的话,最多只能为人行横道的设置不当,精神文明建设不足之类的东西谢谢罪。

        这个和福冈市政府的情况不一样,福冈市政府谢罪的两层原因,一层是因为肇事者是市政府公务员,市政府对于自己的公务员有教导关照的责任。一层是因为“涉嫌袒护肇事者”。福冈案里的情节和后果远比杭州案恶劣,而且福冈案发生在法案修改之后,有进行严惩的条件。可以说无论怎么讲肇事者的“6个月拘役”都是说不过去的。引发民众激愤是必然的后果,而福冈市政府对此应当负很大责任。

        • 家园 你的意思是70码是平空出现的。

          还有胡当晚被释放,多次严重违章都没有吊扣驾照......

          • 家园 这个很多帖子都解释过了吧

            飚车被摄像头拍下来只能抓住车子,驾驶员只要不是当场被抓现行都没有办法吊销驾照,何况胡某还不是那车的正牌主人,要抓都抓不到他。

            另外交警瞎报数字需要市政府出来谢什么罪,要说袒护,到现在为止也就是交警涉嫌袒护,市政府倒是最先喊严惩的(不管是真心还是假意)。交警认错还差不多,这个也要市政来承担责任,不如让胡boss出来谢罪拉倒了。

            我倒觉得杭州市政府不该急着批示什么“严肃处理”,这事儿严肃处理是没错,但万一碰上冤假错案,这样一个批示下来,这不干涉司法么。真要出现这样的冤案,那杭州市政府绝对跑不了,到时候可不光是谢罪的事情了。

            • 家园 是啊,很美很和谐。

              令人感到震惊的是,胡斌是个常常在街上玩“漂移”的嚣张车主。早在去年12月,其就开着这辆改装的红色三菱车和几个朋友在宝善桥建国路口公交车站附近玩“漂移”,并被交警逮了个正着。

              • 家园 你的愤怒可以理解,但不能因为愤怒就不依法办事吧?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将被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玩漂移最多符合最后一条规定,对于此项违章的处罚是“可以并处”吊销驾照,并非强制吊销。事实上你可以统计一下全国每年超速50%的驾驶员,看有多少被真正吊销驾照的。一般只要没有引发严重后果,没有屡次违章的纪录,被抓了以后认错态度较好,及时缴纳罚款,多半都不会被处吊销驾照的。

                更何况,你引用的新闻里的“抓个正着”是怎么抓的,当时具体情况都没有,更谈不上多次被抓现行,换哪里的交警都不会现场扣你的驾照——除非你态度恶劣,拒绝接受处罚。

                我真的很奇怪这个胡某不过有点钱罢了,连富豪都算不上,父母就是个卖衣服的,见了交警只怕还要点头哈腰,怎么就这么多人相信杭州交警宁可掴全国人民的耳光也要保这个没有任何价值的小流氓。

                另外附一段新闻

                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昨日说,公安机关目前已接到鉴定机构出具的杭州闹市“飙车案”相关技术问题的鉴定报告。根据该报告,肇事车辆存在违法超速行为,时速在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肇事车辆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据公安部门介绍,鉴定机构认定,牌照为浙A608Z0的肇事车辆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为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这辆车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据了解,公安交警部门5月13日17时45分接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后,已立即送达事故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 家园 法律是无情的。但是,法律的精髓却是

      伸张正义!惩治邪恶!

      给好文送花!

    • 家园 同意。

      如果能够在网上舆论的推动下,依靠法学界的努力,参考国外经验完成对我国交通肇事法案的修改和完善,增设对“故意”行为(也就是可预见结果的违法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的量刑条款,加重处罚力度,是否才是杭州飙车案可以引发的最好结果?

    • 家园 法的精神,首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窃以为,在目前所获得的这些证据面前,萨苏把当今的杭州胡某案与日本福冈案以及1997年张金柱案相提并论,是不妥当的。

      福冈案与张金柱案都有明显的、且事后可经证实的恶性因素:

      福冈案:酒后驾驶,且有逃逸嫌疑(40分钟后才自首)

      张金柱案:逃逸,且在主观明确的情况下二次肇事致人死亡(故意伤人致死罪)

      而当今杭州胡某案,只有“超速”已经确定。是否“飙车”未定,而是否有“主观”意愿,更是看不到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相反,目前在杭州胡某案中,可以确定的还有:

      1-胡某没有酒后驾驶;

      2-胡某没有逃逸。

      所以,在证据均不能把胡某指向“酒后”“逃逸”“主观二次致死”的前提下,那今时今日我们把它与福冈案和张金柱案相提并论,并导致读者对此案产生一系列的负面联想;倘若最终通过严谨公平公正的司法检查,胡某的确不是飙车,更不是“故意引发”恶性交通肇事的话,那么事后是否我们又该自待呢?简单地说,我们会不会、应不应有些许愧疚——不是对胡某的愧疚,而是对自己心中公平公正的精神的愧疚?

      没错。胡某一家是有钱人,尽管他母亲10多年前是下岗再就业,靠练摊起的家,但是谁让他们是有钱人呢?我这里并无讽刺之意,时下中国阶层分化,对立情绪高涨。我也讨厌有钱人,尤其是在淘宝上把假货当真货卖给我的有钱人!

      但是法的精神,首先是对所有的人公平,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不管这个人是你所喜欢的,还是你所不喜欢的。

      你不喜欢一个人或者一类人,这并不能成为你采取不公平对待的合理理由。它合乎情,但远非合乎理。

      萨苏文中所指的特定的““故意”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是否应该另立处理,我想目前没有多少网友会对此有异议(包括我在内)。但是即便如此,我们同样也要遵循严谨公平的原则。且在尚无新法确立之前,我们应该对每一个人公平,这才是法的精神。

      第二,即便我们确立了一系列原则,构建了对“飙车”的界定和处罚,我们依然需要进行严谨公正的司法审查。证据必须确凿,必须要通过严谨公正的司法调查,我们方能对其进行判决。而不是在事先即行定论。

      不错,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的确是有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官商勾结的行为,但对这些行为的愤慨,不能超过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我们的担忧,应该放在对执法过程的关注上;即舆论应该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推动执法过程能进一步透明:不论是事中透明或者事后透明。而不是在证据未足之时,即通过舆论呼吁超越法律框架与法律流程的审判。

      如果超越现有法律框架和法律流程的行为成真,依然是对公平公正精神的玷污——不论真实的情况中胡某的作为如何。

      我在此话题下再三呼吁:不公平公正的执法,其实是对弱势群体最大的危害。

      不论今后有没有“飙车罪”这一条目。如果我们强调的不是司法过程的严谨公正,而是凭且情绪和意气用事的话,今后将受伤害更深的是我们弱势群体中的个体。

      弱势群体中所有人的交通肇事,都更容易地被人冠以“飙车”施以重刑;

      弱势群体的交通肇事,也更容易被人污蔑以“主观”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甚至主观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们今天通过网络舆论对司法过程施加压力,殊不知“强势群体”在有时间有准备的前提下,操作“网络舆论”甚至“网下舆论”要比我们容易得多。

      我们今日的不严谨不公正,其实是在为自己的明天挖掘坟墓。

      严谨公平公正的呼吁,不是让大家放下武器,而是提醒大家,不要成为踩在刀刃上的暴民。

      ----------------------------------------附件的分割线--------------------------------

      另附:依据目前尚未得以确证部分,我随便假设了两个例子,给河友们砸砖:

      假设1:举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某河友(假设:铁手)当日到了杭州,其朋友借给了一辆代步车辆,恰好就是这辆三菱蓝瑟EVO改装车;铁手一时有事,心急跑出了85km/h。结果发生事故。这算是超速呢?还是算飙车?

      假设2:胡某其日的确没有与损友们飙车,而是裹了3万块钱去给他的朋友铁手做手术。结果发生事故。这又怎么算?

      无疑,我的假设,只是用“铁手”这个对于广大河友而言,相对正面的感性形象,代替了杭州案中的负面的”富二代“。而我们看到的现象,都有可能跟当日的情形一样。我们的感性又该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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