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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央视真的做邓玉娇的网络投票? -- 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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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事有这么严重吗?

        有些网友时不时的过分高估自己的能量,当年湖北的那个服务员自杀的案子,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网下又有多少人知道?

      • 家园 有些人可能慌了···
      • 家园 又是八阙~

        这种网的咚咚,还是少往河里搬的好~

        • 家园 我还真不知道

          八阙有什么问题吗?只是觉得它版面比较清爽,没有太多的广告,更新也还及时.

          • 家园 呵呵~

            八阙的尺度掌握得很好,煽情只煽一点点。。你看,这么一点事情,都要扯什么88什么敏感,生怕别人忘了~

            海外呆久的人,都知道八阙是个什么扇子~

            俺们河里人多数是打酱油的。。。把八阙当真了,难免被人当扇子。

            • 家园 你对88还真敏感

              我这个88的经历人还不如你敏感.那文章里只有最后一段提及了88,不是你提醒我回头再去看,还真没注意.

              我就是一打酱油的.途中路过西西河,也路过八阙.既不把八阙当真,也不把西西河当真.所以也不担心被人当扇子.

              • 家园 到不是俺敏感,是人家非要你敏感。。

                。。找一切机会提醒读者:“敏感”又到了。政府又如何了~ 嘿嘿,这样的网站,俺是避之唯恐不及。。。当然,这只是俺自己的看法。

                主要是,俺觉着八阙与西西河格格不入。故有上贴。

      • 家园 明白一点说是一次正义和党的较量,

        虽然人民拥有正义,但邓玉娇的死看来是有很大程度上的可能了.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标的的各种条件,邓贵大作为一个官员不应该出现在妓院这样有违法纪的地方。强迫妇女为其提供性服务这属于强奸。

        但到现在为此,强奸已经不再成立,就算是骚扰也不成立那就是说邓玉娇的行为不存在合法性。所以,死人了那就必定是死罪。

        按法理学上讲,邓贵大出现在那个地方就属于非法。在非法的场所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结论就是不管他有没有干什么。首先到那里他就是犯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规定卖淫和嘌娼都属于刑事处罚的范围。所以,邓贵大的行为首先就是犯罪完了才是企图强奸遭遇抵抗才死的。

        如果邓玉娇一但按伤害罪起诉,在国内的影响将是极其恶劣的。同时也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是儿戏。再说明党要杀人立威来保证他们可以强奸而不受到抵制。

        虽然他们仍可以发动一场大规模的杀戮来解决在他们制定的法律被他们亲手谐谑后人民的不满。但这是二十一世界。中华民族的人民从来就不惧怕暴力。

        其实,没什么好讨论的事情,就一畜生在妓院给一他欺负的弱女子的反抗给杀了。如果还有一点良知的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处理。但我们看不到。而是找一帮文痞来搞什么文章的合法性。但不要忘了今天大多数人懂文化和事理。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赤裸裸地对人民威胁。

        • 家园 不过是各色人等如何处理和利用丑闻而已

          尤其是这个丑闻还非常诱人地涉及到了弱女子、地方政府、共产党,让人怦然心动呀!

          唉,不过是一起刑事案件而已,放进“正义”这样大是大非的语境里,能展开出什么样的讨论?

          在这个世界里,谁又会认为自己是“非正义”的呢?

          讨论到最后,往往就是:比嗓门(弱女子、体格不太健硕的男人的优选,嘿嘿),比拳头。

          这样......太浪费资源了,码了半天字,还不如直接进入到最后阶段PK一把,岂不快哉?

        • 家园 花你的红字

          但开头第一句

          但邓玉娇的死看来是有很大程度上的可能了.
          也太乌鸦黑了

        • 家园 刑法上有嫖娼罪?

          我只知道严打的时候枪毙过破鞋,没听说刑法还有这么个罪名

        • 家园 您字写的确实很多,不过。。

          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构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您从哪点得出“但邓玉娇的死看来是有很大程度上的可能了

          • 家园 读了这个法律条文的感觉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我是邓玉娇的律师,我会竭力在正当防卫上做文章.如正当防卫成立,则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主观上的故意也很重要.如果是受辱时反抗杀人,则主观故意不明确.如果是受辱后拿刀杀人,则主观故意明确.这非常重要.我现在明白为什么有人骂那个律师"两个现场"之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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