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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药家鑫‘激情’杀人!!! -- 天煞穆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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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位李玫瑾说这样的话时候不要穿着警服好不好

          靠,这简直是在糟践钢琴这种乐器,

          现在,“心理专家”在CCAV出马,说他连捅农妇6刀(准确应是8刀)是弹钢琴的一种“强迫性动作”。

          这要是都成立,以后中国法律就要无厘头了。这要是强迫性动作,如果他心里有委屈,有痛苦,有不甘,那么他随身带一把30公分的刀是个什么原因?是个什么强迫。

          我觉得,这位专家是不是看美国专家看的眩晕了。美国对犯罪心理研究确实很出色(否则对不起美国社会上那么高的犯罪率)。但是,有时候看美国人分析被告的精神状态的措辞依据就一个感觉,这家伙肯定拿钱了。也对,律师就是吃这个的。不过中国要是也这么来,中国的法律就会变得和美国的法律一样——富人占优势的法律。美国因为这样的法律,富人逃脱制裁,穷人受冤的事情多得不得了。

        • 家园 我看心理学的时候,有一种感觉

          中国的心理学科基本是照搬国外,但是心理学这个东东是跟民族文化有莫大关联的一个学科,如果照搬国外,得预先认为,中国人也是千年来由基督文化教育出来的才可以。

          所以有时候看心理学,再想一想中国的认知,甚至有一种西方心理学也有隐形政治观念在里面的感觉,根本是以政治指挥心理,然后给非基督文化的国家人民下套。

    • 家园 我觉得这三证据都是有用的

      但这案子上都欠点。现在的规矩似乎是道歉赔偿只要苦主接受基本就免死了,奖励如果是国家级奖项的也能救一命吧,请愿信4份显然不够凑4千份多半就有用了。

      另外赔偿上似乎没有子债父偿的道理吧,除非自愿。所以才会出现赔偿减罪的现象。

      • 家园 道歉赔偿应该算民事责任吧,刑事责任可以免除?
      • 家园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被害人接受赔偿都可以的

        如果被告人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外,被害人或其亲属接受赔偿而被告人可免死的案件只存在于以下几类案件中:1、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2、因民间纠纷(如因婚恋或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案件;3、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而犯罪手段并不十分恶劣,造成的后果并非极其严重的。

        对照以上几条,药家鑫一条都不沾边。

        • 家园 看来是遇到专业人士了

          请教一下

          如果赔偿不能换取减刑,那现实中是不是可以拒绝赔偿呢?民事赔偿责任应该是凶手的又不是父母的。

          我觉得最痛苦的情况就是,家属不知道赔偿是不是可以换减刑。毕竟这种赔偿对大多数家庭而言都是倾家荡产级别的,事先答应了事后可以反悔吗?这个后悔可以是凶手一方,也可以是被害人一方。有没有人财两失的例子?

          • 家园 看来当前很多人都把赔偿问题绝对化了

            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害人或其亲属要么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么等待刑事诉讼完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1、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不存在影响被告人量刑的问题。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积极进行赔偿,这是可以作为法官量刑时的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的,请注意,这里只是“酌定”情节,并非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也就是说,被告人即使积极进行了赔偿,如果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那么法官还是可以依法重判的。

            2、虽然对被害人或其亲属进行赔偿是被告人本人的责任,但如果其亲属愿意代为赔偿,法律也是不禁止的,毕竟有利于被害人或其亲属不是?

            3、在我所说的那几类案件中,法官一般都是会询问被害人或其亲属愿否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属的赔偿,如果愿意并接受,那么是会对量刑有影响的,毕竟法律不仅要惩罚恶人,同时也要注意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4、关于人财两失的情况,我倒还真遇到过一个,不过这完全是被告人聘请的NC律师所造成的,有机会给大家摆一摆这个案子。

            5、最后,我还是坚持那个观点,药家鑫虽然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极其严重,对其量刑我并不赞成轻判。

            通宝推:所以我才飞好远,Alarm,
            • 家园 药家鑫案的情节那可不是一般的恶劣

              单说他撞伤人以后,不仅不施救、反而非常残忍地连捅多刀杀死了受害人,这已经非常恶劣了。

              还不仅于此,杀死受害人后,药家鑫开车逃逸、没跑多远又发生第二场车祸、又撞伤了人,在报警后,伤者的同伴请求药家鑫开车送他去医院治疗,药居然以“我不能碰他,万一他讹我怎么办”的理由拒绝。

              老实说,实在没有任何法律或者道义上的理由,对药家鑫网开一面。

            • 家园 该案现在的争议好象主要在自首环节上

              辩护律师主要以此为由力争避免死刑。

              控方(我觉得素质不如辩方律师,太容易激动,而且普通话都说不好)则指出药家鑫是在案发后第三天,从电视新闻里得知警方已掌握一定线索的情况下,才由其母代为决定投案自首的(投机心理)。

              法官否定了控方的说法,称警方在案发后三日并未掌握有效线索。

              总的来说,法官给人的印象是不想判死刑。因为警方也经常为了破案而策略性地发布一些假消息,刑侦部门的工作内情不应成为量刑的依据。接下来看社会舆论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此案了-反正这也是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

              这次的审理是电视直播的,我看那个姓药的孩子是真心后悔(当然主要是对死亡的恐惧所驱动),估计其家里对受害者也有相当的赔偿能力。但这也许并不真的能成为轻判的理由,毕竟他的幡然醒悟是以嗜血的方式让别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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