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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检法司反腐打黑之·学习班 -- 方平

共:💬35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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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Z的做法有问题也是有嫌疑。可以第二天把钱交到组织并说明是某人

          Z的做法有问题也是有嫌疑。可以第二天把钱交到组织并说明是某人行贿,这样就清楚了

        • 家园 遇到行贿应该立即报告组织,潘汉年就是

          死在这个上面,见了汪伪,不告诉组织,将来就说不清楚了。

          行贿类似。

          反正我国对于行贿未遂基本不追究,面子上没啥过不去的。

          • 家园 一间屋,两个人,说不清的

            你报告了2万,行贿人可以说给了5万

            最后如果这个干部没有受到影响,决定因素是他日常的行为很规范,没有广泛的得罪人,和由此产生的上级对他的信任。或者说如果被处理了,至少说明已经失去了上级的信任,或者群众基础不牢。

      • 家园 赞成,我想起若干年前足球裁判被足球老板行贿

        裁判判十年,老板没事。

        要说裁判哪有足球老板权势大。

      • 家园 秦汉时期就如此啊

        秦律说得很明白了。

        别人给官员送礼,是因为官员有权,可以坏别人的事。

        由于权力不对等,送礼可以认为是某种被迫的行为,所以受贿罪重,行贿罪轻。

        通宝推:任爱杰,
        • 家园 刻舟求剑了呀

          从道理上来说,古代官员士大夫是天子共治。现在是干部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

          不说这些道理,当代的交通通讯,导致管理手段跟以前不可同日而语,不能跟二千年前比。

          如果你主要是想说我“偏向于资本法权”这话不对,没问题,可接受,但是如果以秦汉便是如此,讲不通;说官员势大,不得不贿,就站不得住脚。

          通宝推:朴石,
          • 家园 感觉咱俩理解一个事

            的角度不一样。

            我是从历史和习惯角度回答为啥国内行贿和受贿判刑不一致。我认为这和中国传统有关,和资本法权倒是关系不大。

            从秦朝起,法家就认为受贿者责任更大(因为受贿者有权,行贿者有求于官员),对社会危害更大。

            当代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行贿者,被判刑的少,即使判刑,也是判缓的多。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判行贿罪,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罪是没有这个前提的。

            比如为了早日要到工程款而行贿,受贿者收了就是犯受贿罪,而行贿者则是无罪的。因为工程款本来就是他自己的,他没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个例子就完全符合秦汉律法的思想。

            即使谋求不当利益了,在行贿受贿犯罪侦查中,一般会有诉辩交易,即检方选择一部分罪名起诉(更严重的部分,往往是受贿者),行贿人只要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就不追究(除非造成严重后果)。这也符合秦汉律法,对官吏受贿更严的思想。

            通宝推:潜望镜,
            • 家园 我接受了你的意见呀

              如果你主要是想说我“偏向于资本法权”这话不对,没问题,可接受,但是如果以秦汉便是如此,讲不通;说官员势大,不得不贿,就站不得住脚。

              抱歉哈 ,这里我漏了一句,:如果你主要是想说我“偏向于资本法权”这话不对,没问题,可接受,但是如果以秦汉便是如此,(现在也理应如此),讲不通;说官员势大,不得不贿,就站不得住脚。

              至于合法利益非法利益之说,本身就是糊涂帐,我们假设一些场景:接工程,接之前行贿,会不会影响工程发包?接之后行贿,而且行贿前无任何交流或默契,那么会不会影响下次工程或圈子里的下次工程?

              现实比这更没有利益:企业家看着就真心把官员当朋友,嘘寒问暖送这送那,不求任何自己的利益。然近,就是然后了。

              受重行轻,受罪行无,当然能找到理由,最简单的说法就是有利于举报和调查取证。但我,这就引发了我的问题:行贿方各种手段反复威逼(没错,是威逼)利诱工作人员受贿,而不受到应有惩罚,所得者甚多而所失者几无,那么,是否等于工作人员凭打无还手之力?反复围剿之下,有几个能不破防?

              为了防止有人不理解威逼行贿,举个实例吧:2004年某县乡镇合并,由22个并成13个。时县城边某镇副镇长,拟提为镇长,县长兼副县委书记谈话时,要求证当选,否则由县党委任命为镇委书记。(大致意思如此)

              。正式提名前两个月,县委书记侄子找到该副镇长,要求以10万购买该镇一林场,行就有钱有官,不行就滚蛋。最后结果就是该副镇长一月白头,最后三方同屋签合同:镇以80万卖给侄子,合同签完,侄子原位不动,签定合同,以180万卖出。副镇长随后调到偏远镇任副镇长,长期下乡,直到退二线。副镇长唯一的收益,就是敢大声说:“妈,你不用担心我,我没收过一分黑钱!”

              不得不受贿,这个不是罕见的事。更过分的是以工作人员家属来胁迫,不是不收贿办好事就行,而是不办事你也得收钱,也就是说,不一定让你生就生,但是要你死必然死。

              行贿能不能参考行为犯和危险犯? @方平 请问存在这种可能性吗?

              • 家园 感觉这事不是行贿受贿问题啊

                就是侄子一分不送,副镇长不也得办事,不办就得罪上司。

                这是腐败问题,如果事发,该追究的是县长以权谋私,而不是讨论受贿人行贿人。

                • 家园 那么,假如当事人收了侄子10万

                  算不算受贿?难道是收工资?

                  你平时留意这个问题的话,会发现相当多的“朋友馈赠”。行贿,很多时候不是那么赤裸裸的。

                  • 家园 这就是所谓好人待不下去

                    我一表哥,曾在东北某地公安局工作,就遇到这种情况,不收黑钱待不下去。他的选择是支援新疆去了。

                    这是吏治问题,不是行贿受贿同罪就可以解决的。相反,加重行贿罪名,对贪官集团打击就更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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