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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检雄文《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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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当你写人血馒头的时候

                好好想想,鲁迅先生写的人血馒头和你说的有何关系

              • 家园 显然这件事上, 法律的底线遭到了道德的降维打击

                底线, 是用来给道德筑底的, 但是法官利用这片自留地给道德挖了坑

              • 家园 底线,你觉得这样定义合适吗?法律有底线?你说反了吧

                资本主义法律有底线吗?

                你这样说是不对的,而且不成立,比如废除死刑,考虑的啥底线?

                你给大家解释解释,你这是进入误区了。

                我觉得你有点走火入魔了。

                你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的美国的法律正义性吧?

                还比如辛普森案。

                如果有底线,哪里来的自由裁量权?

                当年我打官司,全是我方占理,让步了几十万,扯啥底线,其实大家就是那么回事,就别强辩了。

                判了个给付之诉,这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

                这是个什么玩意,就是法院要折腾你,让你再提起一个诉讼,这有啥意义?

                一些事情差不多就得了,哪有那么严格?你虚假严格了,就会像这个案件这样了。

                啥底线,这个女法官有啥底线?

                • 家园 我说法律是底线自然是实行那个法律的社会之底线,

                  资本主义的法律底线跟社会主义的底线当然不同。

                  这跟民事纠纷法律的立法基础不是惩罚,而是厘清法律主体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并保证能得到实施没有关系。

                  民法里的民的任何一方都不是刑法里的犯罪一方,不应该承担额外义务和责任,损失额外的权和利 。这并不难理解吧。 举例说明:欠债不还跟诈骗偷抢的区别,合同纠纷跟合同欺诈的区别......为什么要有严格法律认定标准,前者民事只赔偿,后者刑事除了赔偿还要惩罚。有点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味道吧?都是人民 让谁承担额外义务都不符合中特社的立法精神吧?

                  • 家园 稍微倾斜一点明显是合理的,美国的陪审员制度也是这个意思 -- 有补充

                    如果专讨论僵化,我个人是不太同意的。

                    没有温情的法律就是诉棍行为,没啥好结果。

                    就这个案子来说,保险公司让步当然是一大笔钱,但是不至于特别难受,但是这个当事人就是很大的钱了,18000变成9000,很可笑的。

                    实际上举证比较艰难,在这里,证据倾斜这个当事人很合理,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合理多赔才对。

                    实际上,是个人都知道18000其实就是合理的要价,只是当事人确实证据预备不充分,才是导致赔偿下降的原因。

                    话说我个人以为,应该是保险公司举证才合理。

                    可是保险公司举证的老百姓周六日是工作期不算钱,这他妈合理吗?显然不合理。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我举个例子吧,郑爽挣钱那么多,她值那个价么 -- 补充帖

                    当然不值,问题在哪里,倾斜。当然,有人捧也是一个意思。

                    就算国家收拾她,也搞不了她大多数。这里面核心的就是对她这个群体的倾斜,演员挣钱。

                    那么对这个当事人呢,人家要的是最低工资,就不该还算周六日了,保险公司举证也不该允许举证这块。这很难看。

                    这就是我所理解的倾斜。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有这个担当。

                  • 见前补充 5007727
    • 家园 文章根本不是最高法发布的

      文章刊载于人民网河南频道,作者是人民网-河南频道,记者王佩。河南频道有工作人员36人,她不过是排在后面倒数的。正常这种涉及政府机关的文章发表都需要涉及单位审核,这种网文估计都没给漯河法院看过,所以写的驴唇不对马嘴。

      点看全图

      通宝推:翼德,
      • 家园 如图,然后你的观点呢?请教你对文章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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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自己打开文章看看原文不难吧

          普及个基本的网络常识:那是最高法微信公正号的名称,而不是写作者的名称。任何人转载文章发文,标题下面显示的都是发文者的名称,跟谁写的无关。

          按你的认知逻辑,还可以说是重庆日报发的文章。

          点看全图

          看看文章下面,就知道原文发在哪里,作者是谁了。

          不过看你的情况,估计也不会看原文,只会看这网上传的一张图而已。开局一张图,剩下靠脑补。

          点看全图

          我对此事的的观点,在别的帖子里已经说了,不需要再复制一遍在这里,您可以自己看。

          • 家园 请教最高法转发这篇文章是表示赞同还是反对文章描述和观点?

            你说的对,我用词不够严谨,这个我认。

            你很严谨,但你提的文章也是政府喉舌写的并经过数个重量级党政机关媒体转发,代表了官方态度。

            您说他们转发是表示赞同呢还是不赞同呢?您本人的态度呢?

            • 家园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你的主贴题目可是最高法雄文,既然承认不是最高法的文章,哪来的雄文?你背后隐含的意思不也就不辩自明了吗?

              转帖就代表了态度?这篇文章你同样也转发了,又代表了什么态度?

              不过是一篇网文而已,又非官方的盖棺论定结论,没什么可过度解读的。何况这个文章的内容,史料推理一句话就总结了,说的挺到位。

              至于我的态度已经多次讲过,法官的职责是定争止纷维护公平正义,一个简单的交通肇事全责赔偿的问题,经过她的审判反而导致增加了一个故意杀人案,引起了负面的社会舆情,不但没定争止纷,反而激化了矛盾,就说明她对此案的审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责任落不到其他人身上吧?

              从司法系统来讲,衡量法官判案质量效果的指标是“案-件比”,就是指当事人的一个“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之对比。同一个“案子”,在诉讼中生成的“件数”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越多、办理的时间越长,当事人越不满意。最好的情况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一次性案结事了,“案-件比”为1:1。差的是一个案子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3次诉讼。

              而她这个案子反而普通民事案未审结又多出了一个刑事案,显然是更差的了。回到女法官本身,从她法官的身份来讲,履职是有瑕疵的。但她不是什么罪大恶极之人,即使工作有瑕疵,也不至死,37岁就走了,留下6岁儿子跟有癌症的母亲,这个事是值得同情的。无论是最高法还是漯河区法院,第一时间发表对其表达同情的意思,都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如果他们一声不吭,你觉得合适吗?恐怕那时候依然有人会喷不近人情了,甚至会引申到对自己的员工都这么冷漠,何况对人民群众上去。

              有些事,还是就事论事好,没必要过度引申。

              通宝推:翼德,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还有河南省委书记楼阳生呢

                这个案子以前,我根本不知道河南还有个漯河市。我算是全国各省跑过一半以上的了,对地理熟悉远高于中位数水平了。诸位有几个知道漯河?

                而漯河一起案件,省委政法委慰问,是正常也合适的。然后挂上最高法张军,和河南省委书记楼阳生的名字,可就不是小事了。

                反而漯河法院最早的通报,调门比较低,定性也准确,党某行凶报复。说明这个事出有因。

                • 家园 双汇火腿肠的广告没看过?
                • 家园 漯河都不知道,只能说你所谓的地理熟悉只是你自认为的

                  中国著名几大村之一的南街村你不会不知道吧?

                  双汇火腿肠吃过吧?

                  没吃过,广告总看过吧?30年前的著名广告,冯巩问葛优,还想葛玲吗,最后的大字出来就是河南漯河双汇集团。

                  这都是漯河的。

                  包括你自认为定性准确的

                  反而漯河法院最早的通报,调门比较低,定性也准确,党某行凶报复。说明这个事出有因。

                  这个恰恰是最不恰当的行为。

                  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办的,任何人无权也不应该在公安机关侦破期间披露案情,更不应该在公安机关没有侦破结束前定性。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可能不懂这个法律常识。却自行发布案情,并带有各种导向性的用语,甚至给党某下了行凶报复的结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没有党某的证词,没有对整个案件的全部侦查结论,法院凭什么说是行凶报复?

                  就这个认知,还是少点脑补,等事件后续的信息披露吧。

                  待回复里回答的,刚看到是你发的,那更不奇怪了。早知道是你,根本都不费这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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