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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简说农业税以及取消农业税的缘由和后果 -- 抱朴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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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鲜花

        国家对农业以外的任何行业征收所得税,都允许扣除成本费用和营业损失,多出来的,才叫做营业所得,征收所得税。

        按我以前看过的一点点会计学的书面知识,似乎企业也是有两种税的,一种是所得税,这个是按照利润来结算,33%;另一种叫做营业税,好像是按照收入(?记不清了),税率7%。

        农民为国家强行积累、强行工业化的过程源源不断地输了五十五年血,他们是付出几代人生活甚至生命代价的一群,但他们至今没有尝到国家工业化的甜头。直到今天,大部分的农民甚至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比城里人活得差。他们奔波劳作,收入微薄。即使离开土地走进城市,希望改变自己的宿命,也不得不干着最繁重危险的工作,拿着最菲薄的工资,受尽歧视。

        没有人感谢他们……

        这个得献花!

        另外,dogn那边的事情暂停一下吧,多谢仙人,我得空弄几篇原创再说,现在也没有什么拿得出手的原创,惭愧惭愧。

        快过年了,祝仙人春节快乐!

        • 鲜花
          家园 我来提供一点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在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2、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如纳税人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税务机关有权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经济特区适用15%的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计算

          企业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总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

          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a、成本。是指生产经营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b、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c、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d、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失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除上述项目外,下列项目可按现行规定进行扣除:   

          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经批准集资以及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 工资。从2004年度1月1日起,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内资企业,除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外,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960元。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内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业务接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6、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和行业保险基金等。   

          7、保险费。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费可据实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承租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经批准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   

          10、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11、盘亏、毁损净损失。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2、汇兑损益。   

          13、总机构管理费。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务机关审核后,税准予扣除。   

          14、行政管理费。广东省规定,集体企业上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在下列标准内准予扣除。(1)从事工业生产的按销售收入的1%;(2)从事加工、修理、 装配业务的按营业收入的2%;(3)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按销售收入的1%;商业批发 业务的按销售收入的0.5%;(4)从事交通运输、装卸、搬运业务的按营业收入的 2.5%;(5)从事施工业务包工包料工程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的0.4%;包工不包料工程 和维修工程部分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6)从事其他业务的按主管业务收入总额的 1%。管理费提取后,年终未上交部分不得给予税前扣除。   

          15、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按资产的税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三)不准扣除项目

          a、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b、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c、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属企业间(含银行)违

          约,并支付给另一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罚息,加息等,可以税前扣除。

          d、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e、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f、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g、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h、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四)弥补上年度亏损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税收调整增加额-税收调整减少额应纳税

          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计算示例:

          (以下针对经济特区,所得税率为15%)

          例1、我市某国有企业2001年1月实现利润总额为150万元,2000年亏损80万元,则该企业当月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150万元-80万元)×15% = 10.5万元

          例2、我市某国有企业1999年亏损100万元,2000年实现利润300万元,经查实,该企业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列入营业外收入,被工商部门罚款5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擅自多提折旧30万元,其2000年1-12月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8万元。则该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税收调整增加额 = 5万元+30万元 = 35万元。

          税收调整减少额 = 100万元+20万元 = 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300万元+35万元-120万元 = 215万元。

          全年应纳税额 = 215万元×15% = 32.25万元。

          应补交所得税 = 32.25万元-28万元 = 4.25万元。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征收所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征收所办理年度申报。

          另有所得税带征率表适用于按非查帐方式征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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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税目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3、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

          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当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且境内既没有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其总承包的工程不论是否分包或转包,其全部应纳的营业税,以建设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收费)。

          部分行业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1、运输业 ( 1)运输企业自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后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业 (1)旅游业务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付给其他单位的团费、就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的余额为营业额。(2)旅游企业自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企业的运输费后余额为营业额。 (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待的,其营业额也允许扣除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费用。

          3、建筑业 (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动力的价款在内。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价值的,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4)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销售,其自建行为的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 、金融保险业务 ( 1)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买卖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余额为营业额。

          6、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7、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其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8、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务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广东省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外汇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按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纳税人应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营业税的若干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活动(具体是: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以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2、搬家业务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装卸搬运”征税。

          (二)建筑业 1、代理电信工程、疏浚工程、打井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2、有线电视安装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3、绿化工程按“建筑业”税目中“其他工程作业”征税 4、自建自售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一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略)

          (四)邮电通信业(略)

          (五)文化体育业 1、广告的播映业务属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不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2、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属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不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 1、娱乐场所在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以及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七)服务业(略)

          (八)转让无形资产 1、境外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计征营业税。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3、转让经济合同属于商品批发行为,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4、以地换房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5、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九)销售不动产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房换地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计算示例: 例1、某广告公司2001年9月取得广告设计费收入8500元,则其应纳营业税为:8500×5%=425元 例2、某交通运输企业2001年2月份取得客运收入50000元,货运收入30000元,则其应纳营业税为:(50000+30000)×3%=2400元 例3、某施工企业1999年3月取得工程结算收入250万元,其中将50万元支付给分包土建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则其应纳营业税为:(250万元-50万元)×3%=6万元;应代扣代缴分包工程的营业税为:50万元×3%=1.5万元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市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地点 营业税应在发生地缴纳。

          营 业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税目)(征收范围) (税率)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3%

          金融保险业 --- 5%

          邮电通信业 --- 3%

          文化体育业 --- 3%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广东省为12%)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务及其他服务业--- 5%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销售不动产 ---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 5%

          备注: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否则从高计征。

          另因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都是和营业税一起征收的,所以实际上我们操作中会算到一起的。

          关键词(Tags):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 鲜花
          家园 我国对企业征税分两种税

          一个是流转类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流转税征收按营业额或增值额的比例征收,不考虑其他成本的扣除,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率依据行业类别而不同;另一个是所得类的,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征收要扣除其他成本,按毛利征税。

          纵观仙人的文章,只提到农业税,并非农业所得税,从这一点上,农业税不扣除成本的征收方法是名实相符的,仙人老师确实有点小误。

          • 家园 啊,我大概是表述得不好

            我的意思是:

            在农民的所得问题上,把农民当作企业的话,应该类比企业所得税;把他们当作个人的话,应该类比个人所得税。这两种税都允许扣除一部分,现在的情况是农民不能享受任何扣除,所以不公平。

            • 家园 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上

              也可以和企业一样, 设定些合理的避税条件. 合理避税的另一个角度就是奖励某些行为, 这是行政当局能对一般人民所设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说政府想要鼓励人民多念书, 或是降低有在学学生的家庭的经济负担, 就可以把年度学费开支设定成可扣税项. 同样的可以应用在许多不同的地方. 至于要不要这么做, 以及要鼓励什么行为, 就看政府怎么想的了.

              • 家园 那我让你看两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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