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对时事观点版的《访监记》的不同看法 -- 一个历史
我爸爸的一个交往多年的老朋友,我从小都叫他杨伯伯,他家一个宝贝儿子不学好,和一个流氓团伙混上了、轮奸妇女。团伙的老大是苗族,是我们县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老县长的宝贝儿子——这个老县长资历特别老、在苗族内部威望很高,为我们县的和平解放作出过历史性的贡献,在省里面都很有活动能量的。老大带着一帮小兄弟横行四、五年,最后被打掉的时候、有据可查的轮奸案做了不下二十起,受害人没有报案的就更多了。
审判的结果没什么悬念、老大的命肯定是保不住的。然后他的家人就闹(面对死刑判决,也算是不合理但是合情的反应),后来都上纲上线到“影响民族团结”的高度了——地区民委的一帮雏儿有点慌神,一番运作后,地区中院审判委员会修改了判决,团伙老大依然执行死刑(实在是罪无可赦),但是团伙成员中那些可死可不死的骨干成员,一律死刑,这其中就包括了杨伯伯的宝贝儿子。受此打击,杨伯伯一下子苍老了十几岁;宣布判决结果的那天还在法庭上大闹了一通、说了很多措词和你类似、甚至还要更加激烈的话。
我理解杨伯伯身为父亲在情感上的反应,也同情他的遭遇,同情他养出这么一个不肖子、做了那么多混帐事、让老父亲受了那么大的打击。但是我绝不同情他那个身为流氓团伙骨干成员的儿子,如果没有前面我说的那番波折、他儿子判了死缓检了一条命,那算他运气;最后判了死刑,那也是他活该——做了事情就得承担责任,别的理由少扯、没用处的,换不来任何同情。
其实要我看来,最好还是将人犯带上堂来,夹棍伺候。为什么现在的人‘不看到夹棍有效率的一面?为什么不能让夹棍合法而只是要求废除?废除夹棍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他们看到了么?有没有认真考虑过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我也不是生气,我就是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人犯带上堂来,夹棍,板子伺候!为什么要说什么‘嫌疑犯’,还要有律师,都是多余。只要大板子打去,‘人心大快’就可以了。那样‘效率’大概是最高的。只不过,人心往往不可持,杀了袁崇焕大概就是人心大快的,因为还有老百姓‘食其肉’的。
首先声明:偶是一个不掌握公共资源的律师,不用誓死反对,只要一个礼拜没有客户上门,立马就倒了.
本来还想写个双规的合理性的贴,还没写,猫兄就急了,现在倒真是要说说双规的危害
限制人身自由,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措施,既然号称依法治国,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个组织,不管他的成员当初发过什么样的誓言(且不说发誓这个是不是有效的制约方式),这都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记得某人谈法西斯德国时说过:先抓xx,我不说话,再抓xx,我还没有说话,等到抓我时,就没有替我说话了.再来一句叫作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他为你敲响.我选择这个职业,从业,已经对生活作了不少妥协,但基本的态度还是要有的,我反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双规.
老婆经常批评我作了律师后,没有社会责任感,想不到在西西河尽了一回,还被人拍,不过对老婆有话说了.
双规是共产党的内部家法。
党员是宣誓了自愿加入的、自愿接受组织考验的人。双规就是规定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待问题,并不需要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你作为一个党员,被组织上要求在宾馆里面写材料,不要与外界接触。
如果在这期间你出去了或见了外面来的人,党组织也无权限制你的公民权。但是你如果违背了党组织的要求,你也就被开除了党籍。这一条就够了。
没了党籍的人,还想继续当贪官是不可能的。
“服从党的决定……不怕牺牲……”
连生命都是党的,何况人身自由。
中国目前没有强迫入党的吧。入党他们自愿的,誓言也没人拿枪逼着他们念,所以,被双规对象是自愿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我有段时间一直在想,如果某人被双规时宣布退党,那该怎么办,是不是就该立即双规转两指,还是先开除党职公职,再提请检察院立案
另外,我也支持司法机关对“双规”的质疑,理由见下面的那个帖子:法律不能呈一时之快
少来装正义状.
任何法律以外的誓言或者契约都不可能强制限制人的人身自由,这是明显不合法的
为党的牺牲都是出于自愿的,他不遵守当初的誓言,打破誓言而已,党组织可以开除他,
但是没有权力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的,当然他可以自愿,但是没有人到了那个时候会是自愿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然党是可以撤销其党员职务的,但是事实当时不可能因为他要走出
宾馆的大门就开除,撤职的,他们的目的是要取得证据,所以必然是要采取强制措施,
不合法的就是这种强制措施。
其实双规有些象明朝的东厂,锦衣卫什么的,刚开始都是为了廉政的目的,也有效,但是
因为其权力的不受监督和限制,很容易就被滥用,然后变质的, 所谓的法治,并不仅仅是
法院,检查院这些名词和设施而已,他是一整套的措施,和程序,以防止权力被滥用的情
况出现,其实权力被滥用最终最大的受害者,仍旧会是普通的百姓。
列位都不信某贴中出现的某些事实,我也相信可能现在普遍的还没有到那种程度,
可是如果有某些事实,(不要说绝对不会出现,社会是复杂的,人都是会犯错误的)
被害者有申诉的渠道么,有人监督执行双规者的行为么? 不要简单地说相信
组织,相信党,这个个党本身不也曾是有名的廉洁的么?
纪委只有调查权,没有审判权
如果要给某人定罪,则必须移送检察机关,走司法程序。
走司法程序的过程,就是被告人申诉的过程,可以见律师、可以庭审辩论,两审程序等等
另外,纪委的调查对象仅限于中级以上党员干部,好像前段时间有个纪委书记自己被检察院关起来了,就是因为滥用职权,逮捕级别不到的人取证。
纪委和东厂什么的区别应该有两点:东厂直接掌握暴力机关(提骑),而纪委要公安机关或者武警协助,必须通过政法委协调。纪委没有定罪权,而东厂可以直接定罪,即昭狱
当然,如果检察院的权力虚化,就意味着纪委的权利扩张,这也是我支持讨论纪委相关行为合法性的原因。如果两个类似机关工作交集很大,又在程序上前后衔接,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制衡
的确就那么回事,调查完了以后,最后的公诉,判决和执行都不在纪委手上。
而且纪委,法院,检察院和监狱是完全不同的系统,有罪不一定公诉,公诉不一定判,即使是判了,在监狱里待1,2年好好表现一下3减五除的没几年就出来了。况且纪委还受党委领导,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可能一手遮天的!
恭喜:意外获得【西西河通宝】一枚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西西河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就同香港的廉政公署一样,但是格律调查的过程中不让见律师等就暗藏了权利被滥用的很大的可能, 谁都知道在中国的司法系统中一旦有口供,不管这个口供是怎么来的,要推翻是很困难的,你怎么保证这个不是形迅逼供得来的,前面的很多人都说了有乱攀的例子,这其实就意味着形迅逼供的存在。
所以要合法化,这就同样也要有一套和法治系统一样的程序,什么人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要有律师参与,防止形迅逼供等因素的存在, 实际上就是需要复制法治系统的那套东西。
就像一开头,你的描述让大家以为你的表哥是不明不白被整死的一样……大家都在猜测是被幕后黑手杀人灭口还是自杀,压根没想到居然是被判了死刑所以对于你表哥是否真的连和亲人见上最后一面都不行、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等等问题,我不予评论。
至于我是不是在“装正义”,我个人不太看中这种给自己贴道德优势标签的措词——不过我有个特别没心没肺的观点:刑事犯罪,哪朝哪代都是开刀问斩的对象,不值得同情。
"双规"是怎么诞生的
记者:在中国反腐大业中,恐怕没有什么手段比"双规"更令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了。当然,准确提法是"两规",在监察部门叫"两指"。很多普通人都好奇,这种反腐败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国应运而生的呢?
李永忠(下称"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纪检监察机关临危受命,承担着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虽重任在肩,手段却只有一张嘴、一支笔。在此尴尬情况下,一些能够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夹生饭;一些本该绳之以法的腐败分子,眼睁睁地逃脱惩处。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应运而生。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双规"的威力来自何处
记者:据我们所知,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在"两规"期间交代出犯罪事实的,您前边提到"两规"是"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义?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威力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在"两规"、"两指"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两规"、"两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调查对象的屁股离开马桶,从而产生人所尽知的、臭味迅即出来的"马桶效应"。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两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这也是外界感到"神秘"与"特殊"之处。被调查对象不了解在此期间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哪些已东窗事发,哪些已反戈一击,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铁板钉钉?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的生活很可怕?
记者:听说您在地方纪委当过6年案件检查室主任,也曾对调查对象实施过"双规",不少人想像"双规"的生活非常可怕,是这样吗?
李:应当说,"双规"下的生活和"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人员同吃同住,惟一不同的是"双规"人员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于对查办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的宣传远不及对"非典"隔离措施的宣传,因此一些人对此产生不理解乃至误解。
其实,"两规"、"两指"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如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被"两规"后,情绪紧张,夜间心律最低每分钟31次,由于他曾患有心衰、房颤和高血压等病,调查组及时安排他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安装了最好的心脏起搏器。经过两个月的治疗,王乐毅身体恢复正常。春节前,组织安排他与远在家乡的老父母通了电话;过生日,给他买了蛋糕;生活上,根据其饮食习惯安排饭菜。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铁的事实面前,王乐毅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以及海关系统有关人员所送的巨额钱款等问题。
"两规"的限制
记者:纪检监察机关对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有无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李: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双规"和法律的关系
记者:作为一种非常规手段,"两规"、"两指"与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运行难免会发生冲突。比如广州市一国企总经理"双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双规"。怎样处理"双规"措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李:由政策而法规,由法规而法律,是解决"两规"与现行的法律冲突的正确途径。这方面香港的成功做法可资借鉴。
1971年港英政府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该法案扩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畴和惩治范围,加重了刑罚。1974年2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到1977年10月,廉署在反贪污行动中逮捕了260名警官,引起警务人员强烈不满,数千警务人员游行示威,廉署总部遭到袭击。在此压力下,总督颁布了部分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这种让步反而助长了部分警察的嚣张气焰,甚至提出解散廉署。总督不得不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通过了《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即被开除,并不许上诉。当年的港英总督用法制手段平息"警廉冲突"的做法,应该为今天我们规范"两规"、"两指"所参照。香港廉署依法对公务员的生活及消费水平调查,高于官职收入水平而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即可立案调查。而我们目前在这方面立法还比较欠缺。
"两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情况,一方面说明"两规"不限制其政治权利的享有;另一方面,也说明办案单位与组织部门联系的渠道不够顺畅,舆论监督不到位,才使他的问题不为群众所知,因而当选人大代表。至于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两规",则说明"两规"的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批准前某官员的行动没有丝毫受限。从某种意义上讲,"两规"、"两指"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拾遗补缺的过渡办法,需要逐步法制化。
12年来,如果不是坚决而大胆地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两规"、"两指"措施,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产生的负作用,现阶段明显低于正作用。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评价"两规"、"两指"措施,当以利一而害百,君子不趋其利;害一而利百,君子不辞共害为借鉴。切忌以偏概全,感情用事;切忌臆想当然,超越阶段。
"双规"的局限性
记者: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两规"、"两指"是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有,这种局限性表现在哪里?
http://news.sina.com.cn/c/2003-10-19/112519985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