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解救被拐妇女亲历记 -- wydygo
从短期来看应该是两码事。长远看就不好说了。
这世界变化太快。我们都是被这个社会淹没其中了。即便孔夫子来了,恐怕也要和南子结婚了。花一下。
而是抱怨某个特定事件,比如说这样
很多地方拐卖妇女是犯罪,法律上和道德上情理上都是犯罪
但是正好豫蒙同志这个地方特殊,经济不太落后,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人口比例失衡,客观上需要迁入外地女性
人口贩子发现往这卖有钱挣又轻松风险小,因为经济并不落后,买家跟被拐妇女矛盾并不尖锐,政府于是不注意打拐
被拐妇女发现此地经济比家乡富裕,于是多数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决定认了
这样形成一个周瑜打黄盖式的产业链,于是买家和邻居都因为矛盾不尖锐,觉得自个儿没做啥坏事,客观上还提高了被拐妇女的生活水平,从而在道德和情理上认可了这种产业链
进一步的,在听说其他地区买家和村民暴力抗法种种骇人听闻后,在对比中产生道德优越感,从而认为“他们那”跟“我们这”发生的不是一回事
政府呢,早年都不管,反正没酿成“群体事件”;后来上头下文件,于是突然意识到第一,咱们这有;第二,矛盾不深,好抓,好出政绩。
于是一股脑的把这些“生活很和睦”的被拐妇女“解救”出去,(基本上效果是)每人白花一趟火车票
于是豫蒙同志站在买家邻居的角度看,这件事纯粹是政府搞一刀切给老百姓添堵,我们这边跟他们那边明显发生的就不是一种事嘛
而且这件事上政府并不占据道德制高点,之前的不抓跟后来的抓都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假设是这样或者假设当地居民认为是这样,某不承担考证责任),这更强化了买家邻居的立场
在这种假设情况下(重申一遍,不负责考证这种假设情况的真伪啊),真正的分歧是在这里
豫蒙同志认为单纯从是否有买卖行为来判断是否存在罪恶是一刀切简单逻辑,大概会比较认同“反正没人受到伤害,就不必惩罚谁”;或许会认为没有暴力行为的买家是“善良的买家”,相比追求部门利益的政府更高尚,这件事是政府侵犯公民权利;总之,认为单单买没有责任,责任在于事后是否有虐待行为
广大反方同志们认为“买了就是买了,伪装应当剥去”,主要的罪行在于买,咬兔子的狗和舔兔子嘴唇的狗都是狗
这样出发点就不一致就没法谈得拢
说得很好。
所以一有机会 人贩子就会先把被拐卖的妇女强奸了 一方面满足兽欲另一方面 中国的传统习惯 被强奸的妇女也就往往只好破罐子破摔了
同样的 一有机会 买主就会赶紧让买来的媳妇怀孕生个孩子 一则传宗接代 另一则这样一来 媳妇就不愿意跑了
如果可以开这个例外,那么那些买人的可存侥幸之心,何以禁止拐卖人口?
如何不是解救?如果只是根据某些特例来判断事情的性质,老兄是否本末倒置了?
老兄说的“政府与民众关系”,好,如果考虑到买方民众的“感情”,那被拐妇女家乡的民众呢?您了解他们的感受么??
很多妇女是被骗过去的。
设想一下您如果有姐妹同学有此遭遇,或者您自己是女儿身,不幸有此遭遇,您大概就不会这么想了。得罪之处尚请谅解。
只是不管政府工作做的如何“细”,对于买卖人口的打击我认为只应该更严,特别是对于买方要加重打击。
希望能看到用基层工作经验和理论同时支持的文章,指出前进的方向和脚下的道路一样重要
不巧我就是“西南山沟里”出来的男丁,且不说“抢了我们的女人”这个简单的问题,西南山沟的农民女儿再穷也是有志气的,如果您硬要认为人为了生存什么都做得出来哪怕卖身,那没有哪里的人不是那样的。您这样的说法恕我无法接受。
以前我们那里有句话“XX的猴子XX人耍”,一方面是说某地来的耍猴的人多,一方面就是说这个拐卖人口的,造成对于某地的人至今有看法。这不是要挑起什么地域矛盾,只是想告诉您实际情况并不那么“和谐”。
难道“好一些的生活条件”就那么宝贵,要用自己的基本自由来换取吗?
恕我直言,就算我们西南的人要讨生活,只要能决定自己的人身自由的,也都是去打工做正经活路,决不会甘于去被别人买来当老婆。您讲的那些是特例,请不要当作普遍规律。
老兄想证明什么?
徒刑罚款什么的都要考虑。
否则总会有后来人持侥幸心理。
恐怕买方大多数的强奸罪是脱不掉的吧?我就觉得奇怪,怎么那么多案例里买方被判这个罪的那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