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法律体系不同,美国刑事诉讼做了认罪后就不需要庭辩了,所以你看到的大都是辩护无罪的。其实有很多认罪的案子,仍需律师代表辩护人同控方做诉辩交易。
当然控方要求死刑的除外。
国内有时案子一公开化就被舆论劫持了,就算是犯了罪也不一定就该杀,可是民怨一沸腾就匆匆判死刑。好比以前看过的林肯车撞死人案件,司机被匆匆判了死刑,其实好多细节还没搞清楚,也有可能当时车里坐了个领导,指示司机违章的呢?这样一来主要责任就不是司机了。倒是有可能有人想杀人灭口,利用了舆论的力量。所以说法律一定要独立於舆论。
我也是这么想的,曾经在给雪太傅的一个邮件里说过这样类似的话。
花!坚决要花。
在2002年撞上隔离墩,就这么去了,老太太也被擦伤,还要算是那个朋友的全责。他的遗孀,要独自带两个孩子,还要负责赔偿老太太。他的保险,没有包含中国境内的条款。
这件事,我在河里多处讲过。
他是绝对好老公,妻子因此干脆放弃了事业当起全职太太,这下,又被迫返回美国找工作了。
行人撞不死驾驶员,但是因为行人无责所以驾驶员要尽一切可能规避,照样产生死伤。
看一个问题不能流于表面化。
俺在河里曾经开玩笑说,娶妻当如雪太傅,嫁汉要似萨军门。其实很大程度上就是觉得你俩都是很有担当,很明白事儿,知道进退的人,做朋友也好,做其他什么也好,都好相处。
不过太傅说河里有人说她就是小魔女,老萨要是看到这个帖子能不能纠正一下。
小魔女自认没有太傅漂亮和有气质。
老燕,一个是当朝太傅,一个是在太傅府门口摆摊说书的,一个天上一个地下这可不能乱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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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张是个居家的生活照。公平讲,雪太傅确实算得上漂亮。
气质在那张照片上看不太出来,倒是觉得很和气,挺亲切的,不像她的文字那样激扬和大气,很有女人味。
那个乱编派人的帖子,我没见过,也曾帮她查过,没查到,她后来也说就算了。
军门是提督啊,武官里也是一品。说书的当将军,只有明末清初的柳敬亭吧。好歹老萨也是机场这个军事部门出身,怎么也混个文职啥的。
我都说了,当时没有证据能怀疑两人的夫妻身份。而且即使不是夫妻,女病患已经表示是否手术由男人决定,就能绕过肖么?所以当时重点不是放在查夫妻关系那里。现在大家都说当时查出不是夫妻就好了,当时谁能想到两人不是夫妻哪?就象我如果送儿子去医院,儿子也管我喊爸爸,谁凭什么要求我出示出生证明或者查我家户口?以当时的情况而言,众口一词,更重要的是患者也承认,女子还怀着男的的孩子,警察没有理由怀疑两人的夫妻身份。至于警察是否曾经询问其他亲属,是肖没说(从他的表现看,很有可能)还是别的什么原因,我不清楚。肖表现得不符合常理,大家也只是怀疑他脑子有病。即使是新闻媒体最开始的报道也是“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
当时不是没有人吓他说出了人命要把他抓起来,有用么?你越这样他反而越不信任你,他要那么好唬就没这些事情了。事后诸葛亮没啥意思。
你要给警察或者医院两天时间,也都啥事都清楚了,可是当时一共只有几小时时间。
你的意思是出现场的警察吧,其他在现场的人不觉得有调查的义务。
开国际玩笑!
首先这20美元不是诉讼费,其次这20美元是两百年前的20美元。再有,律师的帮助只有对面临刑事诉讼的被告方是必须的。
欲知详情,请看美国宪法的第六,第七修正案: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se.
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顶着一个别人封的“仁者”的大帽子,总是一副宽厚啊,胸怀啊的样子,是不是很多时候连该讲的道理也不能讲,该批的谬误也不能批了?要是这样,岂不是也有责任缺失了?要真成了这样,老燕以为,这就成了半个老萨了。
以老萨的个人经历而言,从父母师长那里学来的,肯定还应该有道义,责任,勇气和坚定,比如吕大楼老团长,再比如数学所的老师们。
看到了问题所在,就是要坚定地说出!
花老萨这一篇,不过想来老萨是知道老燕不是想煽乎你和人吵架的。
赠诗一首,作者人人尽知,写给柳亚子先生的。
自嘲
运交华盖欲何求,未敢翻身已碰头。
破帽遮颜过闹市,漏船载酒泛中流。
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
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
还要经验值?
剥夺穷人的权利啊,555
第一,我印象里,这女的自己是不处于清醒状态的.自己没办法对自己的权利做决定.要是她清晰明白地表达了这男人是她丈夫,那是另一回事.
第二,警察作这认定,是应该众口一词,怎么说他怎么做啊?还是他自己该有个判断,找出对应证据,最后下结论?
第三,关于是否只有警察有调查的义务,我在下面回帖已经说的够清楚了,请您自己看下
这个肖某,厚道点说,他不是个男人,不敢负责任,生死关头没勇气做决断;不厚道的说,丫就是打算用老婆的命来讹钱。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在他身上我只看到了可恨,可怜的是冤死的母子俩。
在这件事里,高速公路上遇到行人,如何处理?
正确的,应该是反复踩刹车(深踩,但不要踩死,几秒后放开,重复这过程),保持方向,不要闪避.高速打方向,侧翻的可能性非常高,同时,闪避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风险,即与其他车道的车发生碰撞.
如果精力集中,速度在限速内(120KM),在正常视力发现行人时,完全可以刹车刹停.
上面的,是我说他处置不当的地方.下面,我想说,这样的一个反例没有说服力
其实因为在封闭道路里躲避行人造成驾驶员人身伤害的,远不止这一起事故,而且这个也不算什么大事故(不是对您有所不敬,只是俺的职业病).2005年似乎,在北京五环路(封闭道路,限速100,跟高速区别不大)上有一起比这个更严重的事故,一辆车为了躲避路上行人减速,后车追尾,把三厢车撞成两厢,前车内两死一重伤,后车重伤(我记得是两死两重伤,具体伤亡情况可能有出入).行人看闯了祸,很快翻过护栏消失了.
您看,我并不是不知道这类时间,为什么我还要这么说呢?
看一个总的比例就知道,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是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员则非常稀少(有些倒霉蛋是被自己的气囊打伤鼻子的).统计结果一摆,就能得出一个结论,驾驶员对行人潜在伤害的可能性高多了,所以驾驶员应当多承担责任.个例不能推翻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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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美元是案件受理费,算不算诉讼费?
按照中国的定义,算,按照美国的定义,也算
为啥?中国允许一方当事人将合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作为自己的损失,要求对方当事人一并予以赔偿.这钱里,包含案件受理费.
美国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将合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作为自己的损失,要求由该名当事人自行吸收,这不允许包含的钱里,也包含案件受理费
关于免费律师,你说的跟我说的不是一回事.
首先,你说得对,美国宪法规定这项权利是为了保护公民在面对刑事审判的时候,给予最基本的公平权利,即,任何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经大陪审团裁定,不受审判.
但是这个,就需要有一个机构,常设的律师来为他们提供服务.行至今日,这个机构下含的律师数量已经非常庞大了.第一,国家给予这些律师一定得补贴(虽然不高),第二,新律师无案源无经验,这是他们很好的职业起始台阶.
这么大数量的律师,除了帮人打刑事官司,能不能干点别的?不少律师就免费给人连民事案件一起打了.比较著名的案例,那个在麦当劳用牙签搞伤自己牙床的老太太,就是享受了这样的法律服务,最后拿到了一笔巨额和解金(忘了是多少了).
最后冒充个专业,先圣同学听过"风险代理"这个词么?是谁发明,并主要使用了这个词?.知道这个,你就不会说,这仅仅是给穷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福利了.
顺便说,"律师的帮助只有对面临刑事诉讼的被告方是必须的。"这句话是不通的,作为不成文法的最成熟的代表,随便举出数个类似的释法性案例,在美国的辩护中很重要,交叉询问中,对对方当事人心理的探寻更是必要(简单说,就是给对方人格泼污水拉),要求普通没受过法律训练的普通人通过自辩(汗,打错成自诉了)完成这些高难度动作,那真是难以想象.更不用提诉辩交易这种高段玩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