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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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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支持,花

请律师不签协议的想法太妙了,打赢了是“钱问谁去要”的问题,打输了还可以再起诉律师违规代理,如果律师坚持不签字不上庭过了诉讼时限可以起诉他不作为!

家园 有时候真是无话可说,唉……
家园 不瞒您说

那次下来,都有想哭的心思。

家园 警察渎不渎职,要看法院怎么看.但是处置不当,是肯定了

其实讨论来讨论去,总是不讨论警察到现场干嘛去.

其实就我来看,警察到现场应该是维持秩序,防止患者家属情绪失控.

所以我反复提,说警察不该代替民政部门的人下结论,就是出于此种考虑.

还是我说的,现场处置,出了事要说能把责任撇的一干二净是很难的,无非是追究与否的问题

家园 厄?关于罪名,还有除了刑法之外的法律依据?请不吝指教

我是真不知道除了刑法,还有什么法律能对人定罪..请千万回复我...我的刑法扔下比较久了,新的东西出来我也不清楚.真心求教

家园 不知道是否可以设一个类似escrow的账号

作为要签的协议的一部分,规定赔来的工钱先由第三者保管,把该付的帐都付了以后剩下的再给本人。

人的本性就是这样,同样的数目,拿到手后再吐出来比拿到以前先扣掉感觉上要差得多。美国刚开始收所得税的时候很多人根本不为年底要交的税存钱。税务局的解决办法是在每个月的工资单中先把一定比例的税金扣下来,年底再多退少补。香港的办法似乎是把每年的工资十三等分,每年的十二月那两份工资,来帮助付税,其实也是预先扣税的一个方式。

既然事先要签协议,干脆把丑话说得更彻底一些,免得有些人事后耍赖。

家园 这么类比是不妥当的,尽职是一个变化着的标准

所谓"尽自己的义务"包含如下三点

一,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义务,这个很明确,是,或不是,决定能下判断,或是不能,仅能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尽责要件.这个,是讲构成尽责条件的要件,分为两种.1.法定要件.2.推定要件.法定要件很简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明文规定必须要做的事情.推定要件相对复杂,为,根据自由心证原则,推定必须要做的事情.这个当然每个人标准不一,有争议,最后决定权在法院,由法官基于自由心证原则,推定必须要做的事情,如当事人满足此要件,则不构成渎职,反之则构成.

三,证据.空口无凭,需要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做的事情.因为这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回到这件事里,怎么看这三个要件呢?

其实很简单,如果这男人把妻子送到医院,听到医生说必须手术,否则大人小孩都保不住,一般人会怎么做?当然是签字,虽然可能他们被那份手术通知单上面罗列的种种不良后果和可能吓得脸色发白手脚发软,他们一样会签.最多是部分比较软弱的人,会给双方亲戚打电话达成一致.这种正常情况下,只要获得了签字,我觉得,就已经足够满足尽责的要件.

但是事情不一直像我们想象得那么美好和顺利,比如说,这次就遇到一个特殊的对象,他不肯签字!即使医院告诉他不签字的严重后果,甚至即使当医院同意给他免掉手续费,素不相识的人愿意为他支付手续费的时候,他都不愿意签字.这种反常的情况,现场处置人员依然墨守成规,他不签就不手术,眼睁睁看着患者丧失生命,却不去核实这男子的身份,来确定他是否有资格签字,我觉得,说他们一个渎职,没有什么不对

至于萨大你提到的例子,我只能说,任何法律要件都是相对精确的.有一部电影里,一个人因为和罪犯有相同的血型,身高,鞋码,就被当局拘捕,在我眼里,这部片子演出了法律的无奈,任何法律,都是跟在犯罪屁股后面跑,力图还原当时的情况.而这些努力,则建立在大量的开支基础上.

精确到百分之多少,才能最大限度的不冤枉好人,同时保护最多数人.这是一个没有两全的问题.有时候,或者说,在相当多的时候,个人和群体之前,是存在利益零和的现象的.就好像你写的名捕系列里,看犯罪嫌疑人的脸,听取他们的口供,提取指纹.一般也就到此为止了吧.有必要每个人都提取DNA作比对,然后再想办法排除那1%的可能性吗?

家园 人人平等,但是略微倾向于穷人,这是哪都有的,属于普世价值了

最简单的例子,美国一件案子诉讼费20美金,国家有免费的律师提供给大家(我记得这里面没有对收入做出规定,只是泛泛的说请不起律师的人可以免费由这样的律师来为其辩护)

为啥要这么规定?对于一个一审终结平均花费2w美金以上,二审可以到5w美金的金钱官司的国家,干嘛不把诉讼费提高到2000美金然后允许在损失里包含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无它,20美金保证事事可诉,免费律师保证你获得基本的诉讼条件.不准包含诉讼费用则要你为你的行为负责.这是一个好的体系设计.

包括税率,多数情况下也是用累进税率的嘛,富人理应对社会承担更多责任,这没啥可说的.

至于无责司机赔付,其实使用的法律原则恰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之下,有一个引申的含义,即,如果一方潜在的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则它必须在伤害出现时承担更大的责任.我国最简单的例子,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况.规定在六种(是六种吧,我已经记不清楚了)情况下,必须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这个规定,是该原则最明晰的体现.

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由于其驾驶的交通工具,潜在的会对行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听过驾驶员撞死行人,听过行人撞死驾驶员么?),所以他们理应对行人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没什么不合理.当然..七十六条那种全责的判罚则是不适当的,那是另一回事

家园 同一你说的大部,但要钻一个牛角尖

国内被告方律师的责任是帮助委托者洗脱嫌疑,或尽量将责任降至最低。

在美国(和大多数国家)辩方律师的责任也是一样的。判定有罪无罪是法官/陪审团的事,律师的责任是为自己代表的一方(不论哪一方)提供最大的法律帮助以取得最有利的判决。如果一个真正的杀人犯逃脱了惩罚,你可以怪法庭的不公正,或检方的水平不够(如O.J.Simpson那个案子),但你不能怪杀人犯的律师为他提供的帮助,或那个律师不懂法,只要他没做犯法的事。

一方的律师多并不说明在法律上占的理更多。那些律师只是为了一个没有理由成功的目标白忙了一阵而已。

家园 同理啊

“任何法律要件都是相对精确的”

病患送进医院时说得就是两人是夫妻关系,男的也一口一个我老婆,女方清醒时清楚表明是否手术由男方决定。你觉得警察应该让男的回家一趟取婚姻证,或者问清男的婚姻登记地打长途电话联系民政部门(当时好像还是临近下班时间?),还是走访下周遭人员作出临时结论?关键是当时没有一项证据能够怀疑两人的夫妻关系,医院报警的目的也是单方面怀疑男子有精神病以及劝说男子签字。

家园 我觉得你没看明白我说的啊...

我说过,要他取结婚证之类的,是因为他表现得不符合常理.何况,还有其他办法,比如说,问他双方父母的联系方式.他说了,联系女方父母,就把问题解决了,他不说,嫌疑进一步上升,兵分两路,一路去他暂住地拿结婚证,一路找民政部门核实他们的婚姻情况,行不行?

哪怕这样时间也来不及,只要没有那个"警察认定"在先,这人有这么多嫌疑,要他写一份证明自己与女方是婚姻关系的证明,旁边一人给他解释这样做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妨往严重里说说,跟他说明,要是他拒不签字,就不能证明自己是女方的合法丈夫,从而不能作为直系亲属签字,让卫生部门的领导授权同意例外条款.不签字进行手术,如果他签字,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能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最高可能会被处以死刑.把这段从头到尾录下来,当证据.

说白了,他就一个没读过多少书的人,轮流着几个人给他讲他听不明白的法律大词(相信我,他听得懂死刑这个词)作心理攻势,警察同学不妨表示他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可以行政拘留他十五天,我就不信了,他能铁了心不把实话说出来.真要那么复杂,为啥仅仅两天后,记者就把好多情况都搞清了?扣掉记者得知此事需要的时间,搞清来龙去脉需要的时间,获准采访的时间,写稿以及批准上稿的时间,还有最要命的,报纸排版的时间,留给记者了解后续情况的时间,真得有两天那么多吗?

换句话说,当时在现场的人,是干脆懒得做这些调查啊,还是没时间做?

家园 我觉得还是有区别

美国辩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即使明知道委托人有罪,也会将他往无罪上辩。而国内律师在知道委托人有罪的情况下,其责任是减轻他应受到的惩罚,而不是帮助他得到无罪的结论。

上面关于国内的一段,只是指通常的被告律师正常作为,不排除黑心律师明知道被告有罪却偏要帮他逃脱而不是减轻有罪的惩罚。

家园 刮目相看,故里MM这篇写得真好!

偶没职权,没法加精,连推荐也不行,不是偶写的。

这么好当然没啥能评论的了。

家园 可能是定义的不同

美国辩方律师的责任是在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寻找破绽,或提供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来证明委托人没有犯检方提出的罪名,这和“无罪”还是有区别的。另外,辩方律师在知道检方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会建议委托人Plea bargain,即和检方谈判以承认较轻的罪名(和惩罚)来换取检方取消最初提出的罪名。后一点似乎和和你说的一样?

至于你的后一句

“黑心”律师明知道被告有罪却偏要帮他逃脱而不是减轻有罪的惩罚。

我还是不同意。辩方律师的责任是帮助委托人反驳检方证据。如果被告事实上犯了罪而审判的结果无罪,那只能说明警方收集证据不足,检方水平不够,或法官/陪审团的判断有误,只要辩方律师在过程中没有犯法,他只是尽了他的责任而已,不能说他黑心。

家园 其实任何正常负责的刑事辩护律师,都会尽量为自己的客户减罪脱罪

不过美国的法律体系跟我国的大陆法系确实有所不同,而且我国的控辩体制还相当的初级不完善

基本上律师就是个服务业者,他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到刑事辩护,就是为犯罪嫌疑人尽量维护权益和减轻损失,而这个才是律师的最高职业道德,律师需要维护的是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以个人道德标准来判断罪行轻重和刑罚尺寸。

英美法律体系完善国家,律师一般可以从犯罪要件实质和侦察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辩护,但是在我国刑事辩护就太难了,只能在实体上做文章,对于取证抓捕等程序合法性的抗辩几乎无效,但大家都明白的事实是我们的警察抓坏蛋确实是太不拘一格了点,录口供的时候也太具侵略性了一点,虽然大家都高叫着乱世用重典,但恐怕真正有本事的人可以让司法体系"为了放过一个,宁肯错杀一千",老百姓看到出了命案,民怨沸腾,只想等到有颗人头落地,至于人头该不该落地,落地的是不是那颗杀人的人头,大家看完一哄散了,谁也不在乎。万一没杀成,那一定是辩护律师太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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