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制度不是为这种“特殊的”人服务的。
那男的是人渣,这个没什么好说的-----自己的“老婆”自己的孩子,都送到医院来抢救了,为什么不签字?
天底下再难发生这种事情,因此也没必要改制度。
我记得有一例是因为DNR条款。
让我查一查。
这个案子有患者自身意愿的表达,国内的案子没有这个问题。
我不签字你们也可以手术阿
我猜,他的希望最好结果是自己不签字,医院则跳过这一步直接去给患者手术。
如果没能医好,这是医院选择手术本来就不对,是糊弄我们,讹我们,我做的对。
如果医好了,我心里感激你们,但是我以後也不要付钱,因为我没有签字,是你们医生强行作的手术,你们负责。反正医院也不是你医生开的。
他赌的就是医生不会看着人要死不动手术。
问题是这种情况没有一个医生可以有把握救活患者的,甚至如青方所言,可能抢救价值已经很低。也许,只能保胎儿,医生有医生的责任,也有医生的风险。这一点他不懂,或者说根本不关心。
可以撒谎说是夫妻,可以过后说我不签字你们也可以手术,可以眼看着人死掉理由是没钱哪怕没人跟他要钱。
“穷”字真TMD理这么大吗?比TMD“人”字还大吗?!
想起一件事。
我听一个老军人讲过在盘锦救灾的事情,他的一个部下带人去堵口子,路上公路冲断了,军人们想从路边的一个果园里开一条简易公路绕过去,要伐一些树。果园的主人来了,拿着铁锨喊:谁伐跟谁拼命!老头老太太抱着树不让砍,怎么做工作也不行,骂他们是国民党,是法西斯。
最后兵们只好停止了伐树开路,下车跑步上堤。
因为器材不够,大堤最后还是被冲开了。
这个老军人的部下被水冲走,五天以后才找到尸体。
那是他的女婿。
我问他那户人家怎么处理的?他说,早冲没了。
就在那之后一两天,在另一个县,要征车运土上堤堵口,有兵报告说有七辆大卡车不服征用,老军人自己去问,车主说是某某的车,运的衣服,香烟,和X书记什么什么关系,拿着手机让孙师长接。
老军人把手机扔水里了,让兵们开车,走,送土上堤。
你们是人民子弟兵吗?土匪!车主不干了。
老军人说,到堤上,连车填到口子里。
保了大堤一个月,那个县的人,一直把这支部队骂作土匪,士兵从堤上下来,连口热水都没有人给。
嘿嘿,这世界做好人,可真是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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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是父子呢 :)
假如这个儿子是超生的没上户口呢?即便作了DNA,也有1%左右错误的可能呐!
如果警察实事求是,告诉医院:我们不能认定他们是夫妻,但也不能认定他们不是夫妻,调查需要时间,你们是等,还是。。。
警察是没责任了,您说让医院怎么办吧?
我想问个问题,当事人(男的)说两个人是夫妻关系,这个是有多方证明的。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说法应该要付法律责任的吧?从了解的情况看,是否为夫妻关系在,对整个事情的发展是有直接、关键作用的。
如果警察明确问过当事人,而且从当时周围相关人员取证也得到是夫妻的结论,警察应该不算渎职了吧。只是也许警察做得不够理想?是不是当时应该明确询问那个男的,是否夫妻关系,而且明确告诉承认夫妻关系所应该负的法律责任。这样,如果当事人明确说是夫妻,事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应该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吧?就象楼下说的 路边野草:死者父母应该可以告那个男的。,是不是女方家属可以追究该男子的相应法律责任?
这件事,我觉得也从一个角度反应出国内现行制度在处理一些特殊、紧急事件时,缺少一些相关的规范。这样一来,病人难得到保证,医生、警察也难办。真是有点《英雄本色》里“老大,你让我怎么做!?”的味道。
总体来说,这个男的很混蛋。不管是夫妻、同居、朋友还是什么其它关系,人命关天啊!何况还是两条命!!
确实难得见萨大文字中流露出怒意啊。
肖×是主要责任人当是无疑的,不过从新闻的最新报道来看,确实也还有一些蹊跷。事件的全貌怕是要继续探究了
关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
这是我表述不清了,我的意思是在涉及玩忽职守罪的两处主要的法律依据中,《刑法》中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不如另外一个规定得更细致
看ASP看到快orz了,上西西河来换换脑筋,突然看到萨大善人在楼里一改慈眉善目,突做金刚怒目状,呃……作为楼主的我心情真复杂啊……
今天持续关注这件事情,看到有律师们“争相”为李小娥和肖某提供法律援助,并且李小娥也放话要签律师团,把这事儿弄到底。
还来不及冷笑,转眼看到另外一则新闻是有关“民工律师”,重庆律师周立太的。两则消息无巧不巧都和“律师”“民工”有关,并且其深层次都还和一个“钱”有关,这就有看头得紧了。
李丽云一事,是非曲直原本是很清楚的,说破天去医院也没啥责任,撑死了八角派出所某警察稍微有点渎职嫌疑。就这样一个事情还有N多律师争先代理,他们是真的不懂法呢,还是不懂法呢,还是不懂法啊?还指望能通过此事修改国家法律,话说哪个国家制定法律的时候能想得到会有肖某这样冷血到可以干嚎着却眼睁睁看着妻儿一步步走上黄泉路的畜生呢,那他们可就太有才了!这法律要是能改,以后大家就都只剩在家里平等安全的病死的权利了,谁上医院去保不齐就少了啥零件回来……
顺带说这些律师既然要代理李家的案子,怎么还要征得李母同意签字呢。既然他们认为没有签字/签字拒绝的情况下医院可以先救死扶伤,他们当然也应该可以在没有签字/签字拒绝的情况下先匡扶正义嘛。应该鼓励他们不必取得李母的授权代理,只要等到开庭的时候齐刷刷往原告代理那边儿一站,那气势必定要多慑人有多慑人。到时候要文斗文斗,一大堆律师激辩医院的代理律师整个儿诸葛亮版舌战群儒;要武斗武斗,要么医院律师单挑他们一帮要么他们一帮群殴医院律师一个,那就两手抓两手都很硬了。事后么,没签字授权代理的情况下,“钱问谁去要”这个问题,律师们既然没有帮医院考虑这个问题,估计这个问题他们自己也不会考虑的吧?
可是话说,这些如此有社会正义感的律师们,为何放任周立太律师一个人单枪匹马地去法律援助农民工呢?或者说,又到年底了,需要律师们帮他们去讨薪的农民工每年都是这时候最多,这里怎么就不见那么多积极性高涨的律师们了呢。
……所以说每个职业里都有混蛋的代表人物,足以败坏这个行业的整体形象,这是楼下某同学说的,一点都没有错。
民工,穷……
穷又怎么样?穷可以不讲道理了吗?穷可以过河拆桥了吗?穷可以不负责任了吗?穷,就活该他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他了吗?
不知道是否是我的错觉,一直以来,国内各大论坛有一种倾向,或者可以称为“平民/贫民原无罪倾向”。原无罪,当然是相对于原罪而言。换句话说,要是发生了什么事情,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很容易被先入为主认为是无罪、因而得到先觉性的同情的。这两年碰瓷诈骗的人多了,当然有车的人也多了,渐渐没听到对于撞了白撞的质疑了。早些年对于交规的事故认定,要是机动车没责任,那交警简直没法和死伤者家属交代。不看路灯乱穿马路简直是送到车轮底下横死的人哪怕是全责,司机不脱一身皮下来是过不了关的。周律师帮农民工讨薪反而被拖欠律师费,虽然也有国家对此方面不够重视的因素在,但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说,对付出时间和精力来帮助自己的人过河拆桥——拆的还很有可能是其他民工兄弟得到帮助的桥——这就合乎道德了吗?他们可以穷,可以得到执行了还是觉得支付律师费捉襟见肘,如果和周律师好好商量或者写欠条慢慢还上也未为不可,拍拍屁股走人算是什么呢?这次的死亡事件也是这样,只是因为传统上患者处于弱势,肖某又是一个穷困潦倒的流浪民工,竟然也能博得一定的同情,很有人感叹一下“他就是穷怕了……”我orz。穷人也有愿意卖掉自己身上的器官救孩子/放弃学业或者承诺N年打工来救父母的,富人也有范徐丽泰捐肾救女/谢霆锋出道撑父的,在亲情面前讲贫富,这难道不是在亵渎亲情/人性吗?
当然这已经是离题万里了,和肖某么,他既没有人性,当然更不会有亲情。
需要指出的是肖某的亲情现状可不是我的恶毒诅咒,事实上新浪对于肖某的亲属进行了采访,其父母都认为他为人很不怎么样,喜欢骗钱。被自己的父母这样认为,足以说明平时肖某是个什么样的……呃……畜生。
今天关于这个畜生最新的一个理由是,他不敢签字,因为签字就意味着他要对李丽云的生命负责了,他知道李家的父母不会接受他做他们的女婿的,so……
我真想爆粗口,你不敢签字,不敢以女婿的身份签字,不敢对李丽云的生命负责,你倒是联系李家父母呀!你倒是让能负责敢负责的直系亲属口头认可呀!医院再三查问其他亲属的时候你干嘛死咬不说呢,人死了怎么就想起来到小卖部打电话通知人家“你女儿死了,被大夫弄死的”呢??!!
(唉,牛马尚有舐犊之情,用畜生来称呼肖某,真是对畜生的侮辱啊T_T)
最后不知道是否是我多心,李丽云和她家里的情况也很奇怪。
李丽云,据传曾是长沙音乐学院声乐系学生,读了一年之后辍学回家,和母亲发生矛盾之后离家出走,准备卧轨/跳江的时候被肖某所救,从此跟他居无定所、食不果腹地流浪了三年直到怀孕去世。
以我贫乏的理解能力,我又要想象不能了。
好好儿的大学,还是声乐这样艺术性的专业,说不念就不念了?虽然说艺术类专业要求的分数并不高,好歹也是十来年寒窗吧,眼看着还有两三年就要熬出头拿个大专文凭了,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读下去呢。
和父母闹矛盾这不罕见,闹矛盾闹到离家出走……这不算太罕见,离家出走了就要寻死,这个不多见,寻死着被人救下塞了几百块钱就死心塌地跟着走,这个很少见,19岁女大学生跟着31岁潦倒民工到处流浪吃不饱穿不暖长达三年,这个很罕见,而这三年里她宁可吃不饱穿不暖和31岁潦倒民工四处流浪也不回家,这简直是我生平仅见!难道是他们的爱情太崇高,我这样现实主义的小女子理解不了么?……有面壁挠墙的冲动了555
还有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别人的孩子丢失了或者离家出走了,都急得和什么似的,看看山西黑煤窑事件里那些家长就知道。她虽然有每个月给女儿寄钱,也从女儿寄回来的照片上看出来女儿过得并不好,至于李丽云所谓“在外面念书”这种说法不要说骗自己亲娘了,连我这等外人都骗不到,她倒好像放心得很,从来没听她提过“根据区号去xx地找女儿”的情况。好吧……也许李丽云坚持流浪三年也不回家,果然也是有她这方面的家庭原因的吧。
姐姐分析得头头是道,将肖某、李某的及其家庭背景、行为、思想都分析得有条有理。
至于律师嘛,和正常人一样,凡是有人群的地方,自然分左中右。
律师懂法却为啥还要为不懂法的打官司呢?比较明显的例子,一个真正的杀人犯被作为被告,这杀人犯照样可以有律师,而这律师显然是懂法的。国内被告方律师的责任是帮助委托者洗脱嫌疑,或尽量将责任降至最低。
律师要有更多的收入,多打官司是其主要来源。和老中医一样,资格越老、越有名,则上门的客户越多。名气是靠什么来的?诉讼能力、客户口碑等都是重要因素,而没有什么客户的诉讼能力又有几人能知,所以,就需要靠宣传了。而在一个能引起很多人关注的案子中作为委托律师的话,那么不管最后结果是输是赢,他都出名了。所以,即使这次是免费打官司,哪里还用担心今后顾客盈门的情况,这便是一些律师想帮肖李打官司的本意。
说得好!
这一篇文字,堪称经典。
人类至今为止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公平,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没有贫富差别,而任何社会的法律,也不可能覆盖所有问题。
穷,不是随时可以拿来做理由的,因为再穷你也首先是人。
是人,就有人的责任。
估计不会告肖某某的,但一定会告医院的。
屡经这样的事情,在日本帮助我们的同胞已经帮得伤了心。
打官司不为了自己亲人的冤仇得到伸张,不为了不义的人得到惩罚,就是为了很现实的 -- 利益。
所以,被告的,首先是能赔得出来的,否则,就没了兴趣。
为什么?
理由很充分 -- 我们穷啊,要别的干吗?
好,你穷的话,赔给你五百万,打赢了官司,欠人家雄鹰会人家义工为你奔走的车费总要给吧。
不行,这个钱不能给。
一共才不到三万日元,你怎么不能给?
三万日元你们当然不觉得多了,我们穷人几个月也挣不来!他们都在日本上班,一个月挣十几二十几万,凭什么我给他这么多钱?
当初可是签了协议的,义务给你服务不要钱,但车费你要出的阿。
当初是当初,我们穷,不签字你们怎么会替我打官司?
。。。
你是中国人外国人,你怎么向着鬼子说话?他们给了你多少好处?
。。。
雄鹰会是一个日本的亲华组织,那一次我们做翻译的中国人给人家付了车费,没好意思说我们的穷人怎么有骨气就是不给小日本付钱。兄弟,给你争来五百万你还是穷,那要给你争回多少来,你才算不穷呢?
那一次,是老萨到日本第一次在日本人面前感到抬不起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