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另外,对四人帮的审判是非法的 -- littles
首先适用法律非法,其次管辖范围非法,再则事实认定非法。
最早被公之于众的一条罪证就是“长沙告状”,水平低下可见一斑,
低下的自己都不好意思,撤回来,反正那时候人也跟现在似的,瞎激动,
就蒙着判了人有罪。
简单的讲,按那时的条件,根本就不可能判四人帮有罪,顶多跟zzy似的
软禁终身,但是邓要上台,反对的人多了,何止四人帮,杀鸡给猴看。
在适用法律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1979年颁布的,而审理的事实都发生在1979年以前,因此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但是在1979年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只有《宪法》和《婚姻法》、《土改法》三部而已:《宪法》中没有刑责,《婚姻法》和《土改法》当然更不合适——既然要用法律审判的形式,那么这个问题肯定绕不过去。类似的情况在纽伦堡审判时也出现过,可以参考那时的争议内容。
至于管辖权方面,我认为有问题的地方在于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等于变相剥夺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但是根据79年的刑事诉讼法:“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7条)”——这个案子无论如何也无法放到某个高院进行一审。而事实上,这也是近三十年来唯一由最高法院一审的刑事案件。
怎么又有刑事犯罪的啊?
“党内斗争不能开杀戒,否则后代不好办”。
一个党内斗争,搞到用法律手段解决,当法庭是什么?宫廷政变遮羞布啊?
当年看了电视审判的百姓很多都不认为江有罪。
因为我不是专门研究现代中国法律史的,所以只能说个大概:
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权利最早见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这个条例第四条还规定:
到了文革“砸烂公检法”的阶段,这些依据也不完全管用了,那时讲究的是“群众专政,群审群判”。就如75年宪法第25条第3款所规定的:
最后补充一点:近代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即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要怎么处罚,都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而在我国,这一原则直到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才得以明确;79年刑法有“罪刑法定”的倾向但不彻底;而79年之前,“罪刑法定”是作为“资本主义法律思想”来批判的,由此可以想见当时刑事审判的情景。
对于这样一件事:前一个人屁股不干净,于是就拉出来后一个人说他屁股也不干净,很热衷嘛。但是,对于“屁股不干净”这件事本身的反省却远远不够。到底是1.使大家认识到要擦屁股重要还是2.使大家认识到原来他们屁股都不干净重要?
难道真是要永远互相指着对方屁股嘲笑下去么?
PS:同样地,“南京大屠杀”的意义对右翼来说是“不存在”(他说没有看到自己屁股上有屎),对fq来说是“有机会来次“东京大屠杀””(他希望自己也能拉一坨在裤裆里并以此为荣),难道不是双方都反省不够造成的么?
您研究前一pg,后一个就交给我了。
有时间交流一下,没时间就算了,也算是给西西河做点贡献。
这样总可拿到您的准证了吧。
当然,您觉得有关也好无关也好,我是不关心的,呵呵。
这些年,我们看到很多人对“皇帝的新衣”的故事津津乐道,仿佛自己也成了新时代下说出此话的小孩。其实呢,他们不过是又一次站在了胜者为王的一边而已。我观察仁兄在西西河的发言,不能说都正确,但我以为有敢于说出皇帝的新衣的精神。文革时提倡过反潮流的精神,也被当权者树了几个典型。他们的观点对错不说,至少也还有点反潮流的精神,也就是说出皇帝的新衣的小孩的精神。这些人,先是被捧的很高,后来又被乱棒打死。他们的遭遇,无非是应了鲁迅先生“捧杀”“棒杀”的论断。但是到底,在打倒封建主义以后,中国人还是在进步的,那怕很慢。
江青干的事情令人讨厌?反正老百姓倒还真不懂.她整那些什么旧上海搞文艺的,老百姓觉得跟自己一点关系没有.倒是每次都看样板戏觉得腻味.
老百姓解释得都很实在,主席死了,小爹(邓)整江一个寡妇,不厚道哇之类的.不过江的口碑也不怎样就是了,穿的怪模怪样,说话尖个嗓子.大家当时很多人都看好华国锋,起码福相啊.哈哈哈,是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