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原创】预测许霆案重审结果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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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你是在浪费生命对牛弹琴啊,呵呵

家园 这话说的欠厚道了

这几位拼命要整治那个许某的,该不是行内的吧?

照这个逻辑,您一门心思想帮许霆脱罪,该不是许霆的同伙吧?

再根据您一贯坚持的“(机器)故障造成的结果”=“(机主)真实意思的表达”逻辑,那台ATM机的故障不是您搞的吧。

反正一台机器放在那里,要么产生故障,要么被人为设置“故障”,这种可能性机主都是应该预见到了,也必须对此负责,这就是机主“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呢,利用机器故障并从中得利的人是一点责任没有的。

是不是这样的逻辑?

现在我开始觉得广州商业银行是不是得罪过你了。哦,不,也许是“你们”--你和许霆。

家园 这种话说出来就很没有意思了

许霆有责任,这没有问题,关键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如果自动提款机是许霆故意弄坏的,显然许霆负有刑事责任。

但问题是自动提款机故障不是许霆造成。

我们假设银行有一个职员因为银行训练原因分不清10元和一百元。结果在柜台上有个客户发现了这一点,就在这个职员这里反复取钱。这能不能构成盗窃罪?

这里的自动提款机就是那个柜员。许霆获得那10万元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他与银行构成了债的关系,需要返还银行。这是一种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最后银行追讨许霆仍然拒绝还钱,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家园 我觉得讨论问题时候还是不要带人身攻击的好

许霆取款行为确认,我觉得没问题

许霆是否违法,我想也是没问题的.肯定违反了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

但是,是否构成犯罪是争论的焦点。我想这也是萨佛和你的分歧之处。

最后你的剥皮云云,萨佛幻想乘ATM机发财云云,我觉得实在不是认真讨论问题的态度,如果你真觉得自己很有道理,大可以把道理明明白白的摆出来。这种夹枪带棒的语言除了毒化讨论空气以外,对支持你的观点没有任何帮助。

家园 我说的就是道理

客观评价,不存在人身攻击

家园 是的,这话确实比较没意思

不过,不会比“这几位拼命要整治那个许某的,该不是行内的吧?”这句话更没意思。至少,我的话是根据某个逻辑进行推论的。

许霆是否有罪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弄坏ATM机,而在于他是否在钱款的合法所有人未曾当场觉察的情况下,以积极的行为,将钱款据为己有。

从一个没有锁好的箱子里拿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砸开箱子拿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在性质上没有区别,区别仅在于恶劣的程度而已。

另外,ATM机不是银行职员。法律不承认机器的人格。在本案而言,是盗窃;如果是一位“锈逗”的银行职员,则是诈骗。(具体推论不展开了,在这个帖子前面一些,还是另外一个帖子里已经讲过了,不高兴再炒冷饭了,抱歉)

家园 这个我想还是教给大家评价把

至少我不认为推论讨论的一方想作出违法不属于人身攻击范畴.

家园 那只是你的看法

深入剖析某些人理屈词穷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还硬着头皮信口雌黄,到底是什么心态和动机,很有必要

家园 机器所有者只有有限责任

从法律上讲,好象没有无限责任的。至少这是目前我所知道的。

一个常识是机器有可能发生故障。按墨菲定律引伸,越是复杂的机器越有可能发生故障。ATM是银行为客户提供正常服务的一种复杂的机器设备,当然有可能发生故障。银行对ATM发生的故障所负的责任是有限的。至少银行对ATM故障给客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有责任。

另一个常识是当发现机器发生故障时,该设备是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就不应当再使用。当客户发现ATM故障时,常识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银行。如果这时候ATM故障已经给客户造成损失了,银行应负有责任。但如果这时候客户已知并继续使用故障设备,那客户使用ATM的目的就不是获得正常的银行服务,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客户已知并继续使用故障设备情况下,由于客户使用的目的改变了,银行应不再负有提供正常服务的责任。

许霆案中他第一次取款发现ATM多给钱了,从常识上应知道ATM发生故障,这时候,银行负有责任,但没有给许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这里,由于ATM机器发生故障多给许霆钱本身(per se)不等同于银行同意多给钱。许霆从有故障的ATM得到多余的钱仍然不属于他,他有责任退还银行。

许霆在已知ATM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继续反复多次使用发生故障的设备,他的行为已经不是正当使用ATM来得到银行的服务了。他必须对他的行为负责。按laska引用的刑法条款,许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他应负有刑事责任。

家园 很多辩论中双方往往都认为对方才是理屈词穷的一方

无他,双方的价值观逻辑方法不同而已.我觉得讨论重点应该放在对方的逻辑和思辨上。

对于对方所谓心态动机的穷纠,无助于你的观点。

家园 不可能在卡上做手脚

卡上只保存了卡号的信息,也就是你能看到的卡号。

家园 根据新闻的资料,他在ATM上输入的就是1000块
家园 挖出腐烂的根,就无需理睬枯萎的树叶
家园 这样讨论很理性,谢谢!花

感谢.

问题是,现行法律能否规定"已知ATM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继续反复多次使用发生故障的设备"是构成盗窃罪的要件.须注意的是这个"使用"的过程中没有直接违法的活动.

当然这许某用前述手段得到的钱财不属于他,否则他就没有任何责任或者罪责了.可是ATM故障时银行是否算失去了对其中钱财的控制,也是对是否构成盗窃的一个判断要件.

还有一条,您所谓对机器故障负无限责任,这个确实不该.有个ATM电击致顾客死亡的案例,若银行负无限责任,就成间接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了.但是银行一般只能负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常见的ATM无故吃掉顾客卡或付出伪币或非货币纸张等,顾客的损失一般由于难于取证而根本无法补偿.可以说,此次这个ATM错帐赔钱是极端罕见的案例,如何判决很有意义的.

我等通过对此案的讨论,当有收获.某就感觉自己对"使用机器的责任"的理解有加深.

另外,河友似乎知道一个很接近的参考案例.根据西西河里大名鼎鼎的萨苏过去的一篇文章(具体不记得是去年还是前年,某从新浪博克读到),一日本ATM(似乎是比普通ATM更复杂的设备,放贷款的机器)故障将一日本男子锁于机内,周围散落大把钞票云云......估计萨苏又写好了文章等着炒冷饭挖坑埋河友了.

家园 谢谢,“有限责任”的角度使解释更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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