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 冷眼
这个是你否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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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按照中国现行有罪推定,许就是盗窃犯。这不是事实是什么?
你说按照无罪推定就不是盗窃罪,你又说
你说中国执行什么?
有罪推定是不是混蛋,不是你说了算。
警察已经证明银行的钱在许手里,许就是犯罪嫌疑人,警察当然可以抓他。警察不能抓你是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个案子和你有关。
你到底在扯什么蛋?
你自己的前言后语压根就是矛盾的。
看看你的话:
你要定义?
许不符合定义吗?哪里不符合?
刑法关于秘密窃取有详细说明:
如果你非要说以上法律条文不算对盗窃罪的定义的话,那我只能说在你眼里在中国的任何犯罪都是无罪的,因为不符合定义。
那么你用无罪推定所说的一切在中国能作为合法依据吗?
就算按照无罪推定,你的也不成立,因为事实完全符合中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义。
我说按照中国现行有罪推定,许就是盗窃犯。这不是事实是什么?
你说按照无罪推定就不是盗窃罪,你又说
你说中国执行什么?
有罪推定是不是混蛋,不是你说了算。
警察已经证明银行的钱在许手里,许就是犯罪嫌疑人,警察当然可以抓他。警察不能抓你是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个案子和你有关。
你到底在扯什么蛋?
你自己的前言后语压根就是矛盾的。
看看你的话:
你要定义?
许不符合定义吗?哪里不符合?
刑法关于秘密窃取有详细说明:
如果你非要说以上法律条文不算对盗窃罪的定义的话,那我只能说在你眼里在中国的任何犯罪都是无罪的,因为不符合定义。
你自己不看中国法律条文,随意猜测中国法律,我只能说你藐视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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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定义和各种情况说的很清楚。
我说许的案子完全符合中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定义,我逐条给出了说明。
你说不符合,你就要对着法律定义说那个地方不符合,你所说的各种借口我都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作了说明,你缺没有给出任何相关东西,倒是你只能咬定无罪推定这个借口。
"不能证明自己没盗窃就是盗窃"。
来看看你自己的话:
什么叫"取财" -- 如果许说我取财了, 但我取得是1块钱, 剩下那999不是我"取"的, 是银行"送"给我的 -- 你怎么说?
我的话是:
许有无任何人证和物证证明钱是银行送的?
你这不表明了是有罪推定么?
无需证明钱是谁的,只要证明不是许的就够条件了。
还有就是中国执行的就是有罪推论。
我说的话是针对你说钱是银行送给许说的,你说钱是银行送的可没有任何东西证明,而且法庭上许并没有说,因为就算许说了,银行可以证明银行没有这么做过。
我说的是无需证明钱是谁的,只要证明不是许的就够证明许有意识到的占有对象是他人所有。刑法也是这么认定的。
p.s 你为什么不敢去我发的主题贴里面逐条说明为什么许的案子不符合刑法的盗窃罪的定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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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文原文,这人在"盗取"200澳币之前,已经把自己所持有的银行账户关闭,取走了所有余额,并且,没有按照发卡时所约定的,把卡交还给银行,所以大法官据此判定,这是一次欺诈行为,所隐含的意思判断应该是,在该人关闭自己银行账户之后,那张银行卡就不再是一张合法的卡,使用这张卡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都应该是欺诈行为.(所以在最后,大法官说,It would be quite unreal to infer that the bank consented to the withdrawal by a card holder whose account had been closed. The conditions of use of the card supplied by the bank to its customers support the conclusion that no such inference can be drawn. It is unnecessary to consider what the position might have been if the account had remained current but had insufficient funds to its credit. )
并且,法官不认同被告律师的观点,是由于他们认为:"The machine could not give the bank's consent in fact and there is no principle of law that requires it to be treated as though it were a person with authority to decide and consent."所以不认可"盗取"200澳币这个行为得到了银行的许可.
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官们认为,银行合法用户正常使用银行提供的ATM机会引发犯罪,事实上,他们的裁定基于的,是被告并不是银行的合法用户,他们说:"The fact that the bank programmed the machine in a way that facilitated the commission of a fraud by a person holding a card did not mean that the bank consented to the withdrawal of money by a person who had no account with the bank."
最后,我还得说,这件案子有它的特殊性,因为澳大利亚之前有过类似的释法性案例,而且法官认定它们之间可以类推,所以作出了这个裁定,如其所说:"The decision in Reg. v. Hands (1887) 16 Cox CC 188 is consistent with the view that no inference of consent can be drawn although, as Mr Tilmouth submitted, there are points of distinction between that case and this."
换一个地方换一个法官,可能就有不同的看法.毕竟是1986年的案子了,要与时俱进不是~
所以结论呢,就是我觉得这个案子不能和许霆的案子简单类比.最简单的是一个法理学概念,一个完全合法的行为,会不会因为人的主观恶意导致犯罪?
根据我的学习,我认为,是不能的.这就是支持我反对许霆案刑法化的全部原因.
那我杀了你,我可以说是你脑子短路是你那我的手抓住刀去刺你的。
你现在用无罪推定来说算什么?
按照你的理论,杀人犯还都可以说是被杀的脑子短路拿他们的手去杀他们自己的。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到底哪个更合理更好并不是你说了算,中国实行那种也不是你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