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法律荒唐之初入江湖之四个鬼的两个故事,彭宇许廷不冤枉。 -- 一个历史
犯案抓进去的都是很后悔的,表情都是很无辜,心里都是希望再给个机会重新生活的。可是,却没见进铁窗之前,挥刀砍人的、侮人妻女的、醉酒压人的。个人还记得安徽卫视报道的一个网吧抢劫死人案例:监控录像上,犯罪分子抢劫网吧少年时,因少年反抗,用刀反复捅刺,完了还出去找了把砍刀,回来对抢劫少年进行劈砍,致使受害少年失血而死。等到镜头一转,犯罪分子(21岁)戴着手铐,白净的面容,对着记者痛苦流涕如何不应该犯罪云云,叫人一看总觉得应该给个机会重生。
看看犯罪的录像,再对比记者采访时的情景,只能说明这些人都是狼,放回旷野它还是要杀生的。有的人天生好逸恶劳,指望他们能够悔悟人性去自食其力那是不可能的。
对这些人难道就没有办法了么?也不是。我们可以不杀他们,但也不能指望他们老老实实,所以法律的震慑是很有必要。我一直认为80年代的严打,不能详细的论功论过,关键是当时的领导层都是经历过建国时期严打反革命的,懂得乱之用重典的道理,也懂得维持秩序对于国家稳定的重要性。有时候秩序的建立就得靠威慑,特别是死的威慑。
自由和秩序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个体放大的自由很可能转变成众多的无序,而严酷的秩序则会压抑个体的自由,这两者间的平衡程度其实就映射了国家和个体间的关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维护个体自由价值观不遗余力;而传承共产主义国家大旗的中国更强调国家对个体的掌控。我心中总是隐隐觉得,一个完美的社会制度,应该是现行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两种社会制度的最终融合。
话题有点远了。从本文刑辩律师对法律执行的一点观感,个人觉得可以深思的是,法律执行中的严与宽,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结论。所以,作为公检法人员,更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查严、查细、查全,上要维护法律的威严,下要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无论如何,只有“公正”才是维系秩序、保证自由的基础。
两年后,我们所的另外一个律师又做了一个死刑法援,他老兄的辩的那个,一个流浪者,杀了路边一个小店的老夫妻俩,抢了一点钱,然后纵火灭迹。
天生犯罪人,律师兄总结道,他是犯罪学系毕业的,说这家伙符合面相犯罪学的全部特征,头是尖的,现在知道面相犯罪学不唯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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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曰: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
别的不说,那400克粉就够多少人家破人亡的了。
这事要说有问题,问题在于不教而诛,
本朝如果像朱元璋普及大诰一样普及法律知识,那农民未必敢接受这活,也就救了一条人命。
以前在天涯上看到一个挺逗的评论。说朱元璋普法的有一条规定说,罪犯家里有一本大诰的可以减刑。这个其实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因为家有法典,表明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才对。
不过,从这一点也确实能看出朱元璋推行大诰积极到了什么程度。
我的第一反应也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后来想想,朱元璋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说白了就是人精,不会意识不到这种漏洞,仔细琢磨,品出点味来--
大诰不是大明律,实际上是判例集,发到每家每户,认识字的可以当故事书看,那时晚上没有电视,夏夜晚都是邻里聚在一起聊天,就有当故事讲的可能,这也就是普法教育了。
实际上本朝当年的死刑布告客观上也起到了普法作用,谁谁谁,多大,案情简介,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国产零零漆是一卖肉的,有shoping御赐斫肉刀一把,那国产零零发肯定就是一卖水果的,今上钦准带枪行走,所以午夜场答对了!
按照理论来说 按照条文来说 判他们死刑不能算冤枉
问题在于 有很多比他们的罪行更加严重的却能用种种手段逍遥法外
这才是大问题
比如平远扫毒的时候 按照五十克够死刑的标准 大概 平远就没有活人了
于是 我们法外开恩 把他们宽了
结果 毒贩的气焰没有打下去
当地配合工作的干警为了防止毒贩报复 需要公安部协调 调到东北等边远地区去躲风头
再比如 中石化哪位老总 贪污两个亿 居然能弄个死缓(从他能完全退还赃款来看 容我不厚道以常理推断 大概还有老底子没有掏清楚)
对比起来 胡长清同志肯定是冤的
比较起来 大概屁民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律说起来是严肃的 死板的
那只是因为你没有那个让他活泼起来 松动起来的能力或者价值
如题,第二个运输毒品的还有一个情节,就是他是因为生活所迫而成为一个被利用的运输工具,2000年纪要发布以后,一般是1000克以上才判死刑了,而且还是缓期两年执行,头就保住了。另外,虽然运输毒品是行为犯,已经实施就视为既遂,但从某市到杭州的路上就被查获,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客观上危害性小于毒品已经流入社会的结果。
不过就算是纪要发布以前,也要500克以上才判死刑呀,你们那里太重了。
花NO.102
那是不堪承受之重,而不是一羽鸿毛之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