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银行,麻烦你能不能别这么霸道嚣张? -- 忘情
那个“离柜后概不负责”只是银行的一个声明,根本没有法律效应,类似于学校里的声明“学生发生意外学校概不负责”一样,属于无效声明。
现在的问题就是证据,我说的 是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你说有人提款拿了假钞,问题是他拿不出来证据,总不至于你提了1万块钱回头就能拿着100张假钞换成真钱吧
前两天谈到柜台给错钱的事情,她说按照银行的规定。这种是无权追回的,属于银行的内部失误。以前我在南京也看过同样的事情,银行多给了一戴姓小姐5K,回去找人家,人家指着银行贴的牌子“钱物出柜,概不负责”,死活不退。后来银行的人死皮赖脸的缠着,又是赔礼又是给1k的好处费,最后戴姓小姐不胜其烦,把钱给退了。
给错钱的出纳不光奖金受影响,而且有责任自掏腰包补足缺口。
我就不明白这里面的银行经理哪里来的那么大的底气,他的说法其实也违反了银行自己的规定。
我以前呆的一家公司,会计要转账,从一家银行提款拿到另一家银行,被检出有假钞,要知道每捆钱的封条都还完整的在上面呢,人家就是不认,你能怎么着?
那家银行大家都知到他们假币很多,为了防止客户吵架,他们把大厅里的验钞机给撤掉。
当时公司开始是提款发工资,后来全部办存折,免得会计倒霉。公司内的员工基本不敢去那家银行提款,情愿去更远的地方。
骨子里还是实用主义,这个样子发展经济也算是中国特色了.
联合一下工税就搞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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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监控录像显示银行确实多给钱了。虽然客户当时没有没有清点数目,但仍然属于不当得利。即使银行已经报警了,如果客户能尽快退款,应还在民事纠纷范围内解决。
如果按银行大堂经理说的:“如果取款人不愿意归还,那么我们将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取款人不归还不当得利的钱款,确实属于侵占财产罪。
另外,银行的店规“钱一离柜,概不负责”不是法律,也大不过任何法律。如果银行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取款人确实不当得利,银行也只能受损了。
只不过目前我们和取款人都不知道银行手里有多么有力的证据。登报声明只是挽回经济损失的一种策略手段。银行的声明确实有诈唬或威胁的成分,但如果你是取款人,你愿意为一万元冒险吗?你愿意如何跟银行玩法律游戏?至少我能想出个玩法,但在这里说就不合适了。
二十元面额的纸币刚出来的那会儿,俺去北京一家工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那会儿提款机还能提供50元的纸币。
取了500,全是50的,一共十张。正准备离开,发现最后一张大小不对。一看,日,是一张20的。对着摄像镜头留证据,打电话......所有的询问、投诉最后都泥牛入海。后来也就不了了之,耽误不起那功夫了。
外币,客户从工行提款去光大银行存。工行的客户经理陪着。
到了光大,验出有假钞。返回工行,死活验不出来真假。
都什么素质啊。
夕曦可把他的办法告诉忘情或设法在南昌的媒体上展开讨论,集体给那位被银行指控的男子支招,让银行损失一次,迫使今后即便再出现类似事件时银行不敢如此嚣张。另外,法庭如果真的判决这一万元是属不当得利,也只是退款了事,充其量也坏不到哪去!而且没收的钱好像也并不一定退给银行吧(?),是否可能上缴国库?采取这种办法的好处是:银行不仅可能要承担一万元的损失,而且还要承担公安机关办案费用(现在好像有关方面很愿意办银行的案子)。银行作为企业应该非常在意成本核算的吧?关键是:既然银行如此大张旗鼓地传播此事,说明起码它目前找不着这位取款人,也说明它手中的证据不足。一万元是成捆的,很容易辨认,为何它的工作人员还会出错?
“联合一下工税就搞死你 ”。联合比要回钱容易?工商税务在乎你?这种话就像过去(20-15年前)银行常说的:“银行的钱是国家的钱”一样,都属于过去的事情喽!
要找个毛病理由还不是大把的。
我取3万,以前没去过这么多钱,就数了一下,少一万!
我是站着数完准备走的,害怕冤枉人家,又数一遍,还真少一万,鼻子都气歪了,出一身冷汗,我要是已经出了这个门还不得白白丢一万
结果人家柜台的冰山美女眼睛都没抬一下,对不起都没说,再给一万就拉倒了
就这还是比较小的商业银行,但是业务素质实在不敢恭维,我后来一直后悔自己太善良了,为什么不投诉她
投诉要看地方,俺知道的是深圳,你可能让mm给你道歉,东莞个别地盘本地老妈子之类的,费力不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