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即将被阉割的新“劳动法” -- 滴语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来看看是那14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老板:小李,这是你这个月的工资,下个月不用来上班了。什么!干够了十年劳动法说不能炒。笑话,劳动法算老几,看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吧。下个月走,公司就补你100元车费,否则......。这是协商)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老板:小李,这是你这个月的工资,下个月不用来上班了。什么!干够了十年劳动法说不能炒。笑话,看看合同,这十年你都是试用期,现在证明了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滚蛋吧)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老板:李S,昨天和你协商你不干,今天公司正式通知你,你因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影响,你今天马上滚蛋。什么!没有违反,你看仔细些,公司严禁上班干私活,你昨天是不是接了你老爸的电话,还有,公司严禁工作时间上外网,你昨天不是上网给奥运加油了,你老乡可以证明。看清楚啦,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上网一律开除。开除你不冤。滚蛋吧,)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老板:李S,昨天和你协商你不干,今天公司正式通知你,你昨天严重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影响,你今天马上滚蛋。什么!你没有。你昨天是不是接了你老爸的电话,你接电话时被客人看见了,客人说公司纪律不行,这是不是严重影响。滚蛋吧)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老板:李S,因为你晚上蹬三轮了,并和三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你被开除了。什么!生活很困难,干我鸟事,有困难找国务院去。滚蛋吧)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老板:李S,你说你家庭困难,我才招你进我公司工作,十年啦,今天我才明白,你是在胁迫我。根据劳动法,你被开除了。什么!不是胁迫,劳动法说你就是胁迫,不满找国务院去。滚蛋吧)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老板:李S,你昨天和小偷搏斗,打伤了。根据劳动法,你被开除了。滚蛋吧)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老板:李S,你被开除了。出车祸,出车祸干我鸟事。滚蛋吧)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老板:李S,昨天和你协商你不干,今天公司正式通知你,你不能胜任工作,你今天马上滚蛋。什么,你能!你能什么,昨天叫你交一份10万字的报告给你,今天还没影。你看人家小王,上午叫他写个字条,下午就交了。你不能胜任工作,滚蛋吧)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老板:李S,你今天马上滚蛋。什么!干够了十年劳动法说不能炒。笑话,公司改名了,从公司改成有限公司了,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了,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了。滚蛋吧)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老板:李S,你今天马上滚蛋。什么!干够了十年劳动法说不能炒。笑话,公司被人收购了,有问题找你以前的老板去,滚蛋吧,)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老板:李S,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因为我二奶和人跑了,我心里很困难,我困难,就是公司困难,所以,依据劳动法,你滚蛋吧)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老板:李S,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为什么?因为公司重大技术革新了,以前看门用人,现在看门用狗了,用不着你了,滚蛋吧)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老板:李S,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为什么?因为公司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了,以前这能请10个人,现在能请100人了,现在用不着你了,滚蛋吧)
有钱人的刀快啊,新劳动法这个五个月大的婴儿,现在就要给阉了,做有钱人的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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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告诉大家,文中提到的十四条,没有一条是来自劳动者的意见。条条都是老板们的“呕心沥血”,条条都是老板们的高度集中。
劳动法是法律,是讲证据的。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永远是弱势,劳动者存在收集证据的困难,而资方确存在制造证据的便利。我敢保证,一旦草案公布,各种骇人听闻的合法的公司制度就会穷出不尽,让人拍案叫绝。这种制度不在于执行,而在于存在。
我不是反对草案,而是反对草案推出的时机。在工会制度没有落实的背景下,在劳动者没有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包护下,此时推出草案,打得就是时间差,就是阉割新劳动法。这也是老板们上下活动的最好回报。
比如说第二条
劳动法详细且明确的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具体是三个月还是6个月我记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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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如果一年合同则为两个月,两年四个月,三年六个月
可以告诉大家,文中提到的十四条,没有一条是来自劳动者的意见。条条都是老板们的“呕心沥血”,条条都是老板们的高度集中。
劳动法是法律,是讲证据的。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永远是弱势,劳动者存在收集证据的困难,而资方确存在制造证据的便利。我敢保证,一旦草案公布,各种骇人听闻的合法的公司制度就会穷出不尽,让人拍案叫绝。这种制度不在于执行,而在于存在。
我不是反对草案,而是反对草案推出的时机。在工会制度没有落实的背景下,在劳动者没有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包护下,此时推出草案,打得就是时间差,就是阉割新劳动法。这也是老板们上下活动的最好回报。
这只纸老虎,只能吓那些土包子,吓不着精英阶层的。
法学博士上课说,劳动法只是理论上的好法,只能吓吓土包子,怕的老板,都是没文化的人。
劳动法都已经实现五个月了,电力系统,通信系统的劳务派遣制度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仍旧是十分之一的人当神仙,十分之九的人当牛马。
草案这一条不是废话吗?起草草案的人难道是弱智?
本来东航的事情是可以这样解决的,飞行员提出工资要求,>劳资双方谈判>谈判破裂,工会提出罢工>实施罢工,飞机停飞。没有工会这个平台,劳资双方的纠纷只能是劳方弱小而不统一的口径和资方单一强大的资源间的无序对话,危机的最后的爆发要比罢工严重的多,如果有工会,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飞机带着乘客在空中绕圈子的事情,政府如果总是不愿意面对一个有力量的工会和有秩序的罢工的话,那就必然要想到一旦危机最后爆发的严重程度,但显然,目前政府还是不想见到工会的能力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发挥自己的力量。
所以我认同前面朋友的说法,在政府真的允许建立真正的工会之前,劳动法文字上对劳方维护的越多就越发的象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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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新的劳动法问题的确也挺大的,若真要按照里面的条款去实行的话,对老板来说,工作开展很为难的。无固定期的规定左看右看还是显得很“幼稚”,最终可能会固定住一帮不犯大错也不干实事的混日子的人。
真正能干的人,哪个老板不想固定住他/她呢?
无期限劳动合同指得是劳资双方达成的没有明确终止合同时间的劳动合同。
而试用期,是指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个缓冲期,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呆鹅已经给出了很详细的说明。
我想说的是,这个试用期实际上对于劳资双方来说是一个中立的,且合理的设置。
资方对于劳动者是否适合劳动岗位,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考察,因此需要试用期。
同样,劳动者也需要一个时间,来考察企业、以及劳动岗位是否让自己满意~~也需要试用期
举个常见的例子,我应聘到了一家企业,在试用期内发现这家企业基本上属于做吃等死的一类,工钱虽然少不了我的,但是前途实在是无望,那么我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再或者说,这个企业工钱虽然凑合,但是没有mm,全是光棍,这样不利于我的终身大事~~
如果没有试用期,我岂不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并且就我上面的个人理解来看,两者不冲突
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可钻,根本上来说你就不相信劳动者能和老板斗,把老板捆的死死的,把中国变成福利国家可能么?
这个不用说了,老板说一句只能说是协商,不能说是一致。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还可以继续混下去,那就是三十年前的大锅饭,迟到早退上班打牌照样拿工资的生活对整个社会有什么影响人人都清楚。公司可以决定规章制度,但并非说规章制度就可以超越法律法规。
如果这个都不能开除雇员,那老板脸上直接写上有钱,人傻,速来应聘就好了
这个可以商榷,因为影响本职工作这个事情很难界定。不过一般来说劳动者兼职在中国不多。
欺诈这个好理解,比如说做了假的学历证明,假的简历之类,胁迫这个事情也不是没有,关键看举证。
除去打个架拘留15天都不算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基本就是要坐牢了,坐牢与否肯定不是公司能决定的。
这个只能叹息了,确实没办法的事情,老板雇人难道还要养一辈子?这个是要靠社保体系来管。注意工伤不适合这一条。
举证责任还是在公司,为什么当时试用期没问题,后来又不能胜任?这里面公司有借口可以用,但是原先似乎对这种恶意调整工作岗位也是有办法的。
这个算是一个大漏洞,又是一个语焉不详的黑洞,最大的问题可能就出在这里。
覆巢之下,能不拖欠工资就可以了,还想长期饭票就太过分了。
还是漏洞,什么情况叫严重困难需要更清晰的定义,比如某些财务状况指标恶化到了某种程度。
这两条都是漏洞,需要明确定义何种情况才可以适用。
这些新规定可能是对于资方意见的一些妥协,也留下了一些中国特色的执行漏洞,但是要说从此老板们就为所欲为未免太夸张了,说到底,这些规定老板说了不算,工人说了也不算,最终认定都是仲裁机构和法院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