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 laska
例如南京的周sir.不过周是太小康了
“跟小姑娘有身体接触就足够了”,这句话我看现实中实行的话问题很大的。
成人对未成年人有一些身体接触以示善意与亲近, 不会被认为心存不良企图。
所以我不认为有什么“收敛”的必要。
其实也没有法律禁止你摸女孩子的脸,
当然也没有法律禁止女孩子的父母认为你的这种行为下作
他们怎么想是他们的事情,但惟一的--他们无法指控我“猥亵”。
如果他们说“下作”,碰到我心情好,我会一笑而过;碰到我心情不好,我会提醒他们把嘴放放干净。
有一个成语叫做“不识好歹”,误会当然有可能,但好在“不知好歹”的人还不是大多数。
不过,宝俺独得了。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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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一声叹息
从河里埋的石头到轮子教,从复活的僵尸到万能的真主
历史多次向我们证明,民众总是很容易被煸动的
本来近代教育的发展显示出了使大众理性有了提升的可能
横空又杀出一只“形式民主”的怪兽,人类理性的进化又遥遥无期了,
提升人类的理性还能指望谁,难道真的只能指望伟大的TG了吗?
不会有哪一部刑法把犯罪的门槛放低到这样的程度。只有这种身体接触是故意的,而且是有特定企图的,才可能构成猥亵。即使说,有一个人真的有这样的企图,但只要他的行为还没突破这个界限,也就不构成犯罪,除非能证明他有这个企图(但是又怎么证明呢?)。
大家都在假想成年男子与无亲缘关系的小女孩的情况,那么如果有亲缘关系呢?如果是熟人呢?如果是小男孩呢?如果是成年女子与小女孩或者小男孩呢?不能排除这些因素的干扰的判断标准是不能拿来作为定罪依据的。
以我国刑法中的猥亵罪为例,要有暴力、强制的因素在内(对于儿童则没有强调),但没有对“猥亵”作特殊的界定,显然,遵从人们正常的认知。人们显然不会认为正常的或者一般的身体接触是“猥亵”。
另外说一句,如果是成年男子(或者满14岁的少年),很遗憾,不在猥亵罪的保护范围之内(因为成年男子遭到猥亵的几率太低,另外强奸罪被害人也不可以是男性),但是男童却在保护范围之内,因为条文上写的是“儿童”而不是“女童”。所以,如果接触就是犯罪,那么小朋友个个都是大杀器了,呵呵。
具体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过线”,这要看当地习惯,但是连摸摸头都不可以的情况应该不多,除非是某些忌讳摸头的民族。包括“摸脸”,这两个字所代表的具体动作可太多了,有的不可以,有的可能就可以,抽象地说起来很难,但是具体判断一般应该不算太困难。
你怎么从来不看别人说什么,只管翻来覆去说要录像?你会不会跟人沟通?
上网多年,极少见到光明磊落认错的,向笨笨先生献花。
怎么能确定这次她不是被利用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