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 laska
开场白,--看来需要首先做一个说明。
我从来不会为自己听说的事情马上表现得义愤填膺,因为我只是一个信息的被动接受者 ,在经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并得出自己的判断之前,我不会轻信任何事情。正因为如此,使我要求自己尽可能对某一个事件搜集来自不同渠道和不同方面的看法,尤其避免被某一方面的信息进行单向引导。
当然,无论如何,作为事件的非亲历者,仍然只是一个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因此,使我得以辨析事件,并作出自己的判断的惟一依据是--已知的事实。
仅是自己的判断,我会试图说服他人接受,但不会强求。
于我来说,首要的,是事实,所谓的“道德”和"良心"居于事实之后。我不会先占据了“道德”或者"良心"的制高点,再去判断事件,更不会如某些人那样,貌似对“道德诛心”口诛笔伐,实则不遗余力地身体力行之般的虚伪。
另外,必须说明的是--我只是认为林某没有实施“猥亵”(及企图猥亵的行为),并不为林某在酒店大堂中的言行辩护,对于其在酒店大堂中的表现,对其实施免除一切职务的处分,已经是目前可以对其采取的最为严厉的处分了。
--这是完全正当的
我只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承担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首先,结合各方资料对事件概貌作一描述:
链接来源:南方日报http://news.southcn.com/gdnews/nanyuedadi/content/2008-11/03/content_4684214_2.htm
这里讲”不到1分钟“,即从两人小时在监控摄像范围以外,到小姑娘遭到”猥亵“,时间不到一分钟,那么,”不到1分钟“,说明肯定不足60秒,究竟是多少秒?现在谁也不知道,所以姑且打个折扣,算整个事件过程是50秒。
公安局的调查报告(关于这份调查报告是否可信,我后面会讲到)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一、过道1链接出处
二、过道2链接出处
三、过道3链接出处
四、画出地形草图链接出处
五、真正的事发地点链接出处
六、扣除必要的时间链接出处
七、相当可信的调查报告链接出处
八、你会选择如何掐脖子?链接出处
(另外,有不同意见的朋友,甚至是打算打横炮的朋友,请等我发完再开始,恕不回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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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与事件相关的地形图片。
按行走顺序,这是第一地点--过道1
这两张图片应该是同一场景,因为有比较明显的标识:
图中标出的”开关“和”碗柜“。
此外,有网友考证,林某的座位即在第二张图客人所在的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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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张图片显示的是第二地点--过道2。(即网络流传的视频拍摄地点)
如果对比第一地点和第二地点,一般人可能不会仔细分辨,但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第一地点和第二地点是不同的。
过道2明显比过道1要宽,在差不多的位置,过道1处是一个碗柜和墙壁,而过道二则是窗口、空调和一张八人圆桌(大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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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张图片显示的是第三个地点--过道3,这里离厕所已经不远了,但可能还需要再拐两个弯。
明显特征:左墙上有一个黄色的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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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显示的是厕所的位置
第二张图显示了一个明显的墙棱,所以这里很可能是另外一个拐角。
主要地点就是这些,下面,可以结合这些图片和视频录像,画出大概的地形草图了。
对了,第二张图,是网友演示的“袭击图”,但我几乎可以肯定,这张图是错的,无论是地点还是方式--后面会讲到
地形草图,比例很不准,但大致把一些主要标识都画出来了。
结合视频和照片,可以大致描绘行走过程如下:
林某与小姑娘经过过道1左拐,在过道2安装摄像头的地方,被摄像头拍下。
录像视频地址http://q.58.com/linjiaxiangA/Topic_112855.shtml
随后消失在视频里,则一直走到过道2的尽头,左拐几步后,进入过道3(员工食堂)。。。。
时间分析:
从录像视频来看,林某和小姑娘从出现在视频中(即过道1的尽头)到消失在视频范围即摄像头安装的地方,大约耗时10秒,结合过道2的照片看,摄像头应该安装在过道2的中段处。
所以,走完过道2,约需耗时20秒。
从过道3的照片来看,从过道2尽头走入过道3的起点,尚有几步距离,约需耗时2秒;
在过道3中,根据圆台面的直径和摆放距离目测,过道3长约10米,以小姑娘的步速1米/秒左右测算,走完过道3需要耗时约1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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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已耗时半分钟(30秒),按照前面的测算口径,大概在32秒 (由于完全是估测,可能存在出入)。
再来看公安局提供的调查结果--
关键1:摆脱地点距离厕所8米;
关键2:摆脱地点无法看见厕所门口。
结合厕所门口的照片可以看到,如果摆脱地方是在照片所示处,距离远远低于8米(大约在2米左右),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在这个地点可以看见厕所门口(因为这个地方正对着厕所门口)。
所以,从距离和可视范围来分析,所谓的”摆脱地点“应该就在过道3的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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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之前已经耗时约32秒,因此,剩余可供作案的时间仅剩18秒左右。
继续扣除时间:
1、根据调查报告,在”摆脱点“,林某与小姑娘有过对话:
林 :“洗手间在哪里”。
这两句对话往复、张望的时间,还考虑到林某酒醉语速不会很快(8两白酒已经足以使思维和行动,包括语言脱节了),此间对话耗时约需3秒,或许更多?。
2、小姑娘”摆脱后“,跑回过道二的监控摄像范围:
这段距离约在20米以上,结合录像中显示的小姑娘的跑速来看,小姑娘从过道三的尽头跑回过道二的监控摄像范围约需耗时5-6秒。
如此,至少又要扣除8-9秒时间。
现在,剩下的做案时间只剩下10秒左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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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现在可以分析一下这10秒左右的“作案”时间了。
坊间绘声绘色地传言--”深圳一名中年男子欲将一个11岁女童拖进洗手间内猥亵。“
或者”热心帮一名50来岁的男子指路,却被卡住脖子强行往男厕里拖“
这应该是最原始的描述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描述没有任何可靠的根据,可以说,几乎完全就是道听途说和凭空想象的产物),综合一下,于是变成了”一男子掐住小女孩的脖子拖进洗手间猥亵“。
这就需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分析了--
先看正式的调查报告是如何概述的--
有人是不是要说:公安局的报告你也信啊?--我只能说,信不信由你。
继续看--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这是正式的调查报告,已经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形成的,或者说,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吻合的,没有出现明显的矛盾。此外,考虑到小姑娘情绪不稳定,可以想见其接受警方的询问,应当是在其家人的陪护下进行的。
而从警方发布正式调查报告后小姑娘家人的反应来看,只是对事件的定性仍然存有异议,但却对警方调查的情况(包括小姑娘的陈述内容),并未提出不同意见。
由此可见,警方的这份调查所显示的情况,是具备了相当程度的可信性的。
我认为这份报告基本是可信的,反映的事件原貌是真实的,但我不勉强别人也相信,还是那句话--爱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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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间流传一句“掐”脖子,引来网友想象无数,但却唯独没有去对”掐“这个动作做一下分析。
情形1:
林某一手拦腰抱住小姑娘(可能的话,可以一起箍住小姑娘的手臂),另一手捂住小姑娘的嘴,以免其发出呼救。如果林某蓄意事实”猥亵“企图的话,这种方式是最快捷和安全的,可以用最短的时间使小姑娘丧失反抗和呼叫的能力,从而尽最大可能避免被人发现。从两人的身材、体重对比来看,林某完全有条件实施这种行为。
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林某做了这样的动作。而且,这已经根本不是“掐脖子”了
情性2:
如之前网友“还原”的照片所演示:林某从小姑娘身后用臂膀环绕其咽喉,使其丧失摆脱能力,从而可以将之”拖进厕所“,这是一种”次优“的方式,也能使侵害对象丧失摆脱能力,同时基本丧失呼救能力。如果林某选择实施这样的动作,同样从双方身材、体重、力量的对比来看,小姑娘几乎没有挣脱的可能。即便是成人,面对这种”锁喉“的攻击方式,如要摆脱,大致也需要通过”背挎“、”肘后击“、踩脚趾等方式,但这些摆脱方式的共同特点是,都需要力量--足以使对方瞬间丧失”锁喉“能力的力量,但这些动作,对于一个11岁的小姑娘来说,显然是不现实的。那么,大概也就职能采取诸如戳眼,咬手的方式才能摆脱。
但是,同样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发生过这些情况。而从小姑娘在很短的时间里即摆脱并逃离的情况看,采取这种从身后用臂膀环绕的”锁喉“法,几乎没有可能性。换言之,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小姑娘几乎没有逃脱的希望。
情形3:
林某与小姑娘正面相对或在其身后,林某用双手从正面或后面环住小姑娘的脖颈。采取这种方式,如果要同时达到即不能使小姑娘进行喊叫,又能确保快速拉进厕所的目的,就必须使用相当大的力量,而这种力量,甚至可以使小姑娘当场窒息。如果要持续几秒钟时间的话,小姑娘因窒息而昏厥几乎是可以预见的,即便没有窒息,甚至小姑娘运气好,摆脱了“掐”脖,也必定需要时间咳嗽、喘气以使自己恢复意识和体力,那么,小姑娘又是如何做到健步如飞,在很短地时间毫不停歇地里跑上几十米回到父母身边哭诉的呢?--小姑娘如果要跑回父母身边,其跑动距离估计要再增加一倍。(观众朋友们有兴趣可以尝试以“猥亵”的心态和力量掐自己脖子几秒钟试试看,不用很长,最长不必超过10秒)
事实上,如果使用这种方式,小姑娘同样没有什么挣脱的机会。
同样 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存在这种情形。
情形4:
既然前几种情形都不可能--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那么只剩下最后一个合理的解释,即--
这种情形是最合理的,因为无论林某用臂膀箍住,还是用双手环住,以小姑娘的身材、体重和力量,都几乎不可能做到“扭身挣脱”,因为其受力的部位在于脖颈,无论其意欲向哪边扭动,都很难改变受力变化,因此,脖颈是很难发力的。
根据已经得到确认的情形表述,当时大概的动作如图:
这张照片的左侧(右手)没有显示出来,但左手正搭在前面小孩的左肩,从身体协调的角度看,右手应该正搭在小孩的右肩上。
(没有找到合适的图片,先以这两张张充数,大致意思应该能看出来了--至少说明,成人相对于儿童,作出这样的动作是可能的。)
大概如草图--
(随手画的,也只能看个意思)
几种情形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身后人手的用力相对不易集中,使得前面的小孩通过”扭身“加以摆脱成为可能。--通过“扭动身体”,是以腰部带动肩部,甚至配合了全身的发力,小姑娘虽然力气远不如林某,但在很短的时间内,以全身之力摆脱林某局部(双手)之力,可能性非常之大。而如果林某并无“猥亵”之心,小姑娘甚至不必动用全身体量,只需肩膀稍加用力,就可以摆脱出来了。
如果林某存心“猥亵”的话,使用双手搭在小姑娘肩部靠脖颈处,是最愚蠢的一种方式。
待续~~~~~~~~
PS:直到现在,我仍然不能确认自己是完全正确的,虽然我相信自己是正确的。我说过的,决定我对事物作出判断的惟一依据是--已知的事实,。如果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可以动摇我的判断,我必定会对自己的观点作出修正,甚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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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所谓的猥亵案,在我看来不过是一个醉酒的成年男人在女儿辈罗莉为自己引路时,试图用双手搭肩颈的方式表现下叔叔对女儿辈罗莉的怜爱之意,然而被酒精麻醉的神经已经无法有效控制双手,本应轻柔的动作却变得粗鲁而有力,结果弄疼了并吓坏了这个女儿辈罗莉,如此而已。
都不愿意做最简单的考证。近年来的事件煽情的总是记者,考证者皆来自民间,叹。
都不愿意做最简单的考证。近年来的事件煽情的总是记者,考证者皆来自民间,叹。
还多的是那些总喜欢做“道德诛心”之人,不过,这是最轻松,而又最讨巧的,何乐不为呢?
为楼主这份心送花
很多人选择的总是最符合自己心意的那一种解释
或者自由心证也属考证的一种
这样看来,林的确是有言语行为不当之处,但猥亵是谈不上的.
我当时看到这个消息也很震惊, 但的确如你所说,很多情况下我们都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所以不能什么都信以为真,一下子就跳到道德的制高点上去批判和指责. 而是要认真分析,去伪存真.
我也实在为报道这个事件的记者的素质汗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