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 laska
好的,现在可以分析一下这10秒左右的“作案”时间了。
坊间绘声绘色地传言--”深圳一名中年男子欲将一个11岁女童拖进洗手间内猥亵。“
或者”热心帮一名50来岁的男子指路,却被卡住脖子强行往男厕里拖“
这应该是最原始的描述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描述没有任何可靠的根据,可以说,几乎完全就是道听途说和凭空想象的产物),综合一下,于是变成了”一男子掐住小女孩的脖子拖进洗手间猥亵“。
这就需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分析了--
先看正式的调查报告是如何概述的--
有人是不是要说:公安局的报告你也信啊?--我只能说,信不信由你。
继续看--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这是正式的调查报告,已经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形成的,或者说,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吻合的,没有出现明显的矛盾。此外,考虑到小姑娘情绪不稳定,可以想见其接受警方的询问,应当是在其家人的陪护下进行的。
而从警方发布正式调查报告后小姑娘家人的反应来看,只是对事件的定性仍然存有异议,但却对警方调查的情况(包括小姑娘的陈述内容),并未提出不同意见。
由此可见,警方的这份调查所显示的情况,是具备了相当程度的可信性的。
我认为这份报告基本是可信的,反映的事件原貌是真实的,但我不勉强别人也相信,还是那句话--爱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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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照片,可以大致画出整个事件发生地点地形草图了 1 laska 字898 2008-11-09 05:02:30
🙂走到过道3的尽头 laska 字665 2008-11-09 05:11:51
🙂扣除可能需要的时间 1 laska 字601 2008-11-09 05:17:35
🙂现在可以分析一下这10秒左右的”作案时间了“
🙂接下来,该研究一下”掐脖子“的问题了。 7 laska 字4366 2008-11-09 05:47:41
🙂问题是深圳市公安局不把在厕所那里的录象拿出来, 2 观望者 字323 2008-11-09 08:46:04
🙂刚说到那种只凭想象的人,果然就蹦出来一个 4 laska 字1209 2008-11-09 08:54:06
🙂事实上 1 初见 字146 2008-11-09 13: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