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同样的场景,同样的醉酒,同样的争执和身体接触。
公安局立案,口供,侦察,递交检察院。然后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公诉,如果是,由法院判定裁决。
你问我,会不会骂陈高官仗势欺人?
不骂。
你问我,是不是唯心的话?
不是。
因为,我不赞同陌生人,男女,没有成年监护人的情景下的身体接触,包括掐。
有个糯米园子教育了我普通法和陪审团,我受教了。
请糯米园子把同样的场景搬到有普通法和陪审团的国家,看看这种情况下的身体接触算不算猥亵?这样国家的Police会不会立案,并移交Prosecutor?
所以,我不认为我有必要回答你的问题。
现在,我只是很想知道-- 如果小姑娘的父亲是高官,而林某只是一个普通的吃客,你会对这个案子如何判断?
你站在哪一边?
哦,对了,你说你“站在证据多的一边”,那么,现在根本就没有证据表明林某实施了猥亵,你为什么不站在他这一边呢?
难道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某人犯罪”=“某人处于证据少的一边”?
不知道这是什么逻辑
理性对待法律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的公正性有保证。在目前送钱消灾,特权分子免除法律制裁的例子比比皆是的情况下,再如何强调理性对待法律,再如何批驳人民法盲都是荒唐可笑的。
吃肉的立了一部法,然后自己又不断破坏它,高举“人治”大旗,这种情况下你凭什么跟老百姓讲法律?
这是在你的主帖下的一篇回复,建议你认真的看一看别人的回帖。
你如果说“林某人不被判刑符合法律”,我举双手赞成(当然这个“没有证据”是否属实另说)。但是你如果抛出一堆中医相面、碰瓷儿假设之类的东西,从而得出“此案蹊跷”的结论,然后又自称自己“理性”,讲“证据”,有“逻辑”,那我铁定会一砖头拍过去,这是毫无疑义的。
口气都一模一样的……
林畜生's 狡辩 has a large market....... so many people are 道貌岸然 in terms of protecting this 畜生.
you should know you are wasting your time to discuss with him-- as he can regard it as"碰一下",
I don't know whether he would like his wife or daught to be 碰一下 like that......
有钱请个好律师就行。或者钱大压死人,用钱打恶意官司。特权也有,议员们的Networking不是普通人可比的。但起码他们还要走过场,走一下。
我是反贪官不反皇帝。TG部级以下的官必须要反,不反就上天了。部级的就看看了,多数不是小民在网上吵吵能成事的,再说了,还得考虑core的稳定。当然了,大事件了,吵吵也能成的,就吵吵。
目前最好的反法,就是要逼他们走过场,走一遍没结果也得走。这次深圳市公安局直接按下去了事,我就是不满,就是要吵吵。
回过头来说这个猥亵儿童案。我前面说了,无论是谁。
是的,猥亵儿童很难判断,但也很好判断,就是监护人不在场的身体接触,及其产生的间接后果。
监护人在场,任何猥亵行为通常会被监护人立刻制止。监护人不在场,就要避免身体接触。有了身体接触,并造成了当事人的间接后果,就应该立案。通过口供,侦察,认定后,就应该移交检察院。如果检察院不公诉,恭喜你。如果公诉,那么任何借口,理由,请向法官陈述。
有人言,陈父软弱无能。但我不这样认为,陈父是好样的,因为他走了法律的道路。
他恰恰成了林高官和深圳市公安局的镜子。
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如果从上而下,当然看起来省事和容易。
但历史是由人民创造的,人民由下而上的推动才是真正的社会动力,这不是任何腐败阶级可以阻挡得了的。
我国刑诉法赋予了侦查机关自行采取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除逮捕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有权自行采取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有权自行决定采取包括逮捕在内的所有强制性措施。
对于本次风波涉及的此类案件:
①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认是否有必要立案,如果立案,才进入案件的侦察阶段;
②进入案件的侦察阶段后,随着侦察工作的推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这时候检察机关才会介入案件;
③侦察结束以后,根据侦察的结果、如果需要提起公诉,再向检察机关移交卷宗,由检察机关进行复核、审查,这个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可以打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察;
④如果检察机关最终确认为可以提起诉讼、则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否则作不提起诉讼、嫌疑人开释的处理。
——根本就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为什么要立案(莫非有人以为立案就是上下嘴皮碰一碰就可以了……)?
——不满足批捕条件的,凭什么批捕(逮捕在司法上是多么重要的一个环节,不知道某些人是否有这个常识……)?
——案件根本就没有发展到检察机关介入的环节,人家干嘛要出来开新闻发布会(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有明确规定,人家可不敢、也不愿意捞过界……)?
不懂、没常识,这都无所谓,不要咋咋呼呼充内行,行吗?
呵呵,我补了一个题记。
“有人说,世界是平的,比如,blablabla...;有人说,世界是圆的,比如,blablabal...”
我要说--是的,这都是可能的,不过,可能性是不大的......”
“我认为,以上都只说明对世界的认识会有各种可能,但是,我认为,还有有另外一种可能。。。”
得,我刚想喘口气喝口水,你以为我又画图又贴照片,兼写分析的,是一眨眼就做好的啊。
这不,我还没说我认为可能存在的另外一种可能呢,已经有人扑上来咬了。
毛主席说:现在有人主张灭亡论,有人主张速胜论,不,我认为既不会灭亡,也不会速胜,我要提出的是“持久论”。
你说,你要拍砖头的话,是拍提出持久论的毛主席,还是拍灭亡论和速胜论?
我也只不过看到有人提出了两种可能性,先摆在台面上而已,我光报个名字:有人提出"栽赃论"啦,有人提出"碰瓷论"啦,不把人家的原话引出来,你知道到底怎么回事儿?
我就没有先对“猥亵论”拍砖头,而是去搜集信息,作分析,再比较系统完整地提出了自己认为的一种“可能”。《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链接出处
别一看到自己不喜欢的论点先拍砖头上去,至少要看清拍的是谁。
要我说,所谓“猥亵论”也是一点根据都没有,完全是网上那段“解说字幕”给引导出来的,你光凭感觉就信了?
怎么没看见你给“猥亵论”拍砖头上去?
双重标准也不是这么搞的嘛。
不知贴主是否做过这方面的调查,“用力较大”是否通常是“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的手段。往刑法上靠,我怎么看着更像是故意伤害呢?我觉得你这么言之凿凿地把“大家都认了的”“高官用力摸11岁女孩”反倒是在毁人家小姑娘的名声嘛。
我想请问,你是如何理解“当众”这个词的,如果这个猥亵行为是“当众”发生的,还用得着大家在这里争吗?
还有,我很不明白,你举民法通则条文是什么意思。又举“拐骗罪”是什么意思?难不成你认为小姑娘的父母有过错或高官林某想拐骗小姑娘?
这个我也很不明白,你觉得是哪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这方面的问题?有证据吗?
说到底,我一点都不明白你举法条是为了什么,但是我知道你还有一个法条没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