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盗版岂能有理 -- 不爱吱声
为盗版辩护,背后只有一个真实理由,那就是用惯了盗版,一下子舍不得花钱买正版。
这种处境可以理解,甚至值得同情――毕竟谁也不愿意额外增加开支(这表示为需求曲线必定向右下倾斜)。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必须跟国际条约接轨,我们就只能改邪归正――至少说理该如此。
然而,市面上流传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为盗版行为鸣锣开道。我认为每一个正直的知识分子,都应该本着基本的是非观念,运用基本的常识推理,及时予以剖析和抨击。
知识产权不是共有知识
第一,“盗版有理者”认为,软件产品包含了大量人类共享的知识,所以软件本身就应该拿来共享。这种所谓的“知识均衡论”,是他们为盗版辩护的主要理由。
这个理由站不住脚。街上的奔驰轿车,其发动机原理是共享的,但谁也不能就此要求共享别人的轿车。当然,你利用人类共享的知识,自行制造一款汽车,就另当别论。书店里卖的书,是由汉字、阿拉伯数字和西文字母组成的,我们不能说语言文字是共享的,所以书店里的书就应该拿来共享。
同理,软件的确包含了许多共享的数学原理、操作系统原理和算法,但既然软件产品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就无权擅自共享别人研制的软件。我们当然可以利用共享的数学原理和编程原理,自行开发软件,但那跟擅自使用别人辛勤研制的产品,完全是两码事。
确切地说,知识产权所要保护的,恰恰就是人们在共享知识上“追加的思想结晶”。而且,这种对“追加的思想结晶”的保护,也还是有时限的。如果一件产品,只要包含了共享的知识,就得拿出来给大家共享,那么试问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能免遭共享?
从另一个角度看,盗版软件之所以泛滥成灾,根本原因是现在的复制技术高超,制作盗版的成本很低。正是软件的这一天性,导致了软件容易被盗,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出台,也导致了各种“盗版有理”的奇谈怪论。
试想一下,要是微软将“Windows”做成硬卡,那么偷窃“Windows卡”的行为,是否还是合理的呢?在当代文明社会,到超市里偷一支唇膏都算偷,恐怕很难说偷“Windows卡”或“奔腾芯片”就不算偷吧。难道只要厂商以软件形式发售其思想产品,偷窃就变得有理了吗?
微软和Adobe等软件厂商,本来的确可以采用“硬卡”的方式发布产品,但这样做会对用户造成“代码升级”和“功能扩展”等方面的诸多不便。他们当初决定选用软件的方式,对全球软件业的蓬勃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促进作用。这样做会招致盗版的麻烦,恐怕是意料之中;但打击盗版的行动,竟然会在中国激起“盗版有理”的呼声,应该是他们始料不及的。
个人用盗版也是侵权
第二,“盗版有理者”认为,中国政府最近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订稿草案,不再区分软件的“私人用途”和“商业用途”,对所有侵权行为一概严厉处罚的做法,超越了“国际标准”。
这种观点耸人听闻,与事实不符。每个曾经安装过软件的用户都知道,在安装前必须接受一系列“软件使用条款”。这些条款均明确声明,厂商保留对任何侵权行为作出诉讼(民事或刑事)的权利。没有哪种语言版本的软件,曾经声明过对私人侵权行为是免被起诉的。可见在国外,私人侵权也是不容许的。我国法律禁止个人做出侵权行为,并没有超越什么“国际标准”。
对一件软件产品,你不妨说出于公众利益,拒绝授予知识产权。你不妨拒绝保护微软或Adobe的软件,理由是人们认为它们实在太好用了。理论上你可以这么做,代价只不过是整个软件产业随之崩溃而已。但是,一旦授予知识产权,你就应该全面保护它,使它既不受商业用户的侵害,也不受私人用户的侵害,因为这两种侵害本质上没有区别。
反盗版并非强行推销
第三,“盗版有理者”声称“反对以反盗版为名强行推销‘暴利正版’”。这是低级的污蔑。它出自诗人之口,还情有可原,但出自经济学者之口,就实在令人汗颜了。
微软从不强迫别人使用“Windows”,Adobe也从不威逼别人使用“Photoshop”,他们只是坚决阻止别人盗用罢了。大家都打开门做生意,谁也无法强迫谁。是的,你喜欢我的软件,用盗版也非要我的不可。但我希望你付钱才用;你嫌贵,欢迎买别的,货架上有的是价格便宜的替代品;你盗用,不行。如此而已。怎么“反对盗版”竟然变成了“强行推销”?强盗逻辑发展至此,可谓登峰造极。
再说“暴利”。只要软件做得好,顾客愿意付钱,开发商就可以发财,这是经营的成功,本来天经地义。永远都要记住,任何自愿交易都使双方同时受益!微软和Adobe赚的钱越多,表明它们给用户带来的好处越大。在自由市场上,只要有人为软件公司赚取的“暴利”忿忿不平,我们就不妨立即为广大用户赢得的“好处”高声欢呼。
随着知识产权法的落实,随着防盗版技术的改进,中国的计算机用户将逐渐改用正版软件。这在心理上和金钱上,都要作出痛苦的调整;不少在竞争中落败的软件厂商,恐怕还要遭受破产的打击。但我们不要忘记,只有改用正版,才是正路,才符合民族产业的长远利益。正直的知识分子,即使遇到困难,也尽量不要接受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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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中国的做法实在是太傲慢了,太贪婪了。
它在其他国家可以推出各种优惠,给学生的优惠,等等等等,
在中国却从来不肯,我只看到它在借用政府打击盗版的
时机谋取暴利。它---- 只说微软中国,企业文化实在
让我反感。---- 所以我在转向 Linux。免得我在国内
用不起软件。
微软在中国的销售量却是全球排名倒数第几。如果你是公司领导人,你怎么想,你怎么做!
中国软件迟迟不能起步,盗版是一个重大问题。投下时间,人力,物力却不到return,谁还会搞软件!
数字世界与实物世界不同,数字物体没有独占性,复制是没有成本的,是无限的。实物世界的反偷盗概念和措施都不合用。知识产权本身,从来没有得到过有效的保护。以前所得到的保护,是通过依附在实物上得到的。比如盗版书,可以被查扣的是书这个实物形式,而不是书的内容本身。我可以把书看完了记在脑子里就走,谁也拿我没办法。比如专利,被保护的是用了该专利的产品,而不是这个创意本身。我可以把产品拆开来,把原理搞清楚后满世界跟人说去,只要我不用它来造实际的产品,就没事。软件可以依附在哪儿呢?以前有办法。一是依附在硬件上,和机器搭着卖,如果你卖的机器装盗版软件,销售商多半要倒霉,所以他们装Linux。二是依附在光盘上。中关村的民工虽然猖獗,毕竟还有光盘这么一个实物的形式,还能抓得到。
可是,问题来了,在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没有办法阻止。软件不需要依附于任何实物就可以传播。要反盗版,就要随时准备付出失去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的代价。这个代价就太大了。反盗版的唯一工具是道德,但只要利益足够大,它就会被摧毁。所以我说,既然不可为,就不要为。
知识产权,是共享好,还是独占好,哪种更有利社会发展,这本身有争论,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共享的知识产权不是没有先例,科学论文就是一例。既然双方都有道理,而一方的观点又不具有现实性,那我就支持另一方的观点。
可以讨论的是,在共享的条件下,如何有效激励软件的创造者。这不是没有办法解决,不然不能解释那些非营利性的事业有人在做,比如慈善事业。有一种观点,虚拟的成果,也应该得到虚拟的回报,而不是实物。比如名声。创造者可以从这虚拟的回报,间接的得到实物回报。中国的音乐,影视盗版同样猖獗。但歌星,影星们活得好好的,为什么?就是上面的原理。他们的回报,来自他们的知名度,来自演唱会,广告等间接途径。或者,像科学研究一样,由国家和社会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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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具有network effect,即使用某种品牌的人越多,该品牌的使用价值就越高(因为大家都采取了同一种技术标准,提高了通用性,方便了数据交换)。因此一旦市场上使用某品牌的用户的百分比达到了一个critical point,就会带来雪崩效应,该品牌将会在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与产品的性能无关,Windows战胜 Mackintosh OS, Explorer 压倒Netscape就是绝好的例子),所有潜在的用户或是原先购买别的品牌的用户都会“被迫”趋同地购买该品牌产品,这也就是有些观点认为部分软件产品(如操作系统)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原因。软件产品的另一个特点是研发费用高,生产成本极低,其产品的边际成本趋向于0,一旦产品研发成功并定型生产,多刻制一张光盘对软件公司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成本。
先姑且不管这是不是自然垄断,我们必须承认产品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软件公司很容易滥用其垄断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定价来获取超额利润,微软还通过软件产品不断升级的方式来获利;二是扼杀竞争者的创新活动,这个例子就更多了。
我并不是提倡盗版有理,只是想说软件公司也不那么清白无辜。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政府干预如美国的反垄断诉讼?这也是一个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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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猖獗的一部分原因也是软件价格过高的原因。比如说很多游戏软件价格很低,很多玩家也就自觉地不买盗版软件。
首先“复制”和“偷盗”不能混为一谈。我通过复制获得了一份信息,但信息的原始作者并没有因此而失去它。信息时代应该从某种意义上提倡信息共享,这样才能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类有趋利的本性,软件作者也好,使用者也好,唯一的目的就是利益最大化。但天下没有免费午餐,如果软件作者希望大家都使用正版的话,他应该付出相应的成本。
文章作者称“微软和Adobe等软件厂商,本来的确可以采用“硬卡”的方式发布产品,……”你以为他们没这样做,是为了客户升级方便吗?如果真的做成了硬卡,谁还买,或者说谁还买的起他们的产品呢?即使有人买的话,如果他的竞争对手也会这样做吗?……还是那句话,他们的成本划不来,相信对于他们来讲,即使有一部分盗版流行,自己还是能赚到大笔钞票。而作为用户来讲,软件公司生产的第一份软件产品和第100000件同样的产品价值是不一样的,那我们为什么还要付出同样多的金钱?
也许有人会说,那好,说到成本,那就让那些盗版使用者承受不起使用盗版的成本就好了--这样才合理嘛。比如,政府施以高额罚款,开发新的技术,增派人力监督……想法不错,但如何实现呢?政府打击盗版也是需要成本的,正是因为软件行业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所以才增加了打击盗版所需的成本,这实际上是软件公司把成本转嫁给了政府部门。而软件公司的依据就是法制社会下的知识产权。在我看来,这是个诡计,政府象个公司,他也有运营成本,他的能力不可能是无限大,政府花的是纳税人的钱,他没有权力把所有的行政资源都运用到保护软件生产者方面吧---这公平吗?如果你希望他做到超出他能力的工作,那好,请多付钱给他---成本!成本!
当然,不是说软件的作者就必须“义务地、无偿地”为全体人类社会贡献他的智慧。只是他们不能以知识产权为旗号,无限度地赚取利润,现在看来,他们的贡献和索取是否有些不合比例?石油、钢铁巨头经过了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积累的财富,还不足软件巨头几年内积累的多……没有完美的行业,就各个行业而言,市场是公平的,你的财富得到的容易,那么对于别人来说,也是一样的。
无论是让软件作者,还是政府来规定软件产品的利润率都不合适,那么就让市场来决定好了。只是这样,我们又回到了成本的问题上。
换个角度讲,如果软件的生产者从一开始,就以盗版软件的价格(或略高)大规模销售其产品,比如WINDOWS 10元或15元一张……盗版自然就失去存在的市场。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软件商的利润和现在比一落千丈,软件业从业人员大副减少,从整体上看,软件业发展会减缓许多,似乎是不可接受的倒退。但这种不可接受的倒退是对于软件商而言的,而不是对于整个人类社会而言。如果说软件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我不怀疑---那么谁说人类社会发展就要保持一定的加速度,谁规定这样一个速度来着?
另外,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保护正版---或者说过度保护正版,只会导致中国用户无法在同等的优惠条件下享受现代人类文明成果。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没有盗版的话,有多少中国人会买电脑?恐怕连1/10都不到吧。一个PHOTOSHOP卖近万元,你还舍的装吗?当然还包括一些影视作品。中国人不能因为收入低(多种原因造成的)而无权享受这些文明成果。
最后一点,如果说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个软件业的从业人员,那么我很理解他的想法。但这样一来,这种辩论就不存在公平性,因此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意义。就好比,我是一位顾客,我想和可口可乐公司的经理探讨,可口可乐和白开水谁更好喝一样。
我这篇文章还没有提到民族感情方面的东西(有前辈的文章提过这些问题)---尽管也是我用盗版的理由之一----但我认为这不是理论的正当理由,因为这种理由带有私心。
感谢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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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比较像样的软件产品(中等规模)要经过几十个程序员以及其他同事策划,设计,开发,检测,发行,售后服务等等的艰苦工作。以平均每人6万工资来算,如果这个产品一年交付,那么光工资费用就200万美元。如果加上市场推销,公司的税务以及给员工的各种福利,那么这个软件如果不买500万美元,那公司一定亏本。而参与Windows开发的人上千,成本能便宜得了吗?
三年前,VanGuard为了节省开支,解散了自己的IT部门。将软件支持工作包给了IBM。价格为40亿美元。这就是软件的成本。American Express以及其他很多大的公司也是类似的Deal!
我写的一个小软件一个COPY要卖5000美金(只有3MB左右),赶上一台50寸等离子平板彩电了。可客户们都说便宜。你不做软件,所以不要说“软件行业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的话!
只要能卖-千个Copy,就是5M!
难怪这么多好车!!
我说的是“相对”较低,哪个行业没有人员成本支出?
尤其是高科技行业。
就用你举的数据,500万美元。那好,不要说在航天,生命科学这样的高科技领域,就是在传统生产领域,500万美元能做什么?恐怕连建厂房都不够吧。
这就是我为什么说“相对”的原因。
另外,我没有任何贬低软件业的意思。但我希望如果你想讨论的话,请跳出你的行业背景,否则很难不带着“私心”,这种讨论就没意义了。
计算机--包括软件等相关产品无疑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我只是认为它们的价值不应被夸大,而应由市场决定---和其它行业一样。
成本有两种,一种是固定资产的投资,
一种是用于人力,消耗方面的成本
你所说的例子,厂房建设什么的,软件行业虽然对于固定资产的投资比较少,但对人力知识资源的使用则更高,总体的成本不一定“相对的就低”,当然也是“相对”于他的售价而言。
但它的市值却一度超过GE,为全球之最。它的价值就是“知识资产”。它便宜吗?不管相对谁,都不便宜!
你知道IBM一年的软件Service收入有多少吗?比它的硬件部分多得多。225亿的年收入中软件Service是大头。只就是软件的成本!
软件工业在美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形成今天这个局面一定是有其根源的。现在美国经济不景气,人们都在抱怨“软件的成本太高”,想拚命压缩IT开支,包括现在流行的"Out-Sourcing",将IT工作搬到印度,中国去。
所以我认为现在的问题是“软件的成本是太高了”,而不是你说的那样“软件的成本相对较低”。
我的一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