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性交易合法化的两条路线 -- Adol
开始之前先讲一下我的立场,我是反对性交易合法化的,因此尽管我试图客观地分析性交易合法化的问题,我想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我自己观点的影响。
性交易本身,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道德问题,而性交易合法化,是一个法律过程。我对这方面的理论了解不多,在这里先讲一下我个人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解。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准则,法律和道德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进步在不断改变,这个改变首先是改变道德,然后影响法律,换句话说道德决定法律,但道德的要求是很高的,很少有人能够完全按道德标准度过一生,所以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中明文肯定的,一定是道德的;法律中明文否定的,一定是不道德的;法律中既没有明文肯定,也没有明文否定,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不道德的。
设想一个4层的蛋糕,底层是违法行为,上面一层是法律没有否定,但道德否定的行为,再上面一层是道德肯定,但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的行为,最上一层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把性交易看作一粒葡萄干,这粒葡萄干目前位于蛋糕的底层。而性交易的合法化,就存在两条路线,第一条路线,证明性交易不违道德,即把这粒葡萄干拿到道德线以上。第二条路线,就是只把葡萄干拿到违法线以上。
今天的性交易和过去的性交易是不同的,过去的性交易,在道德上是不平等的,由于出卖方大多为女性,而购买方大多为男性,社会往往谴责性交易的出卖方,却对购买方较为宽容,这种性交易中的不平等,来自男女在性自由上的不平等。而现在,性自由已经脱离了道德的否定,也已实现了男女平等。此时对性交易有违道德的指责,便不再来自对性自由的道德谴责。我认为,今天对性交易的道德谴责,恰恰来自于把性自由解脱出道德谴责的原则——爱情——性自由合乎道德,是因为爱情的自由;而性交易有违道德,是因为爱情的无价。
这个逻辑有一个地方很容易被质疑,同时也是性交易合法化的第一条路线:即性和爱能否分离。如果能,性有价便不影响爱无价,如果道德标准是爱的无价,性有价就无关大局了。我相信,有很多人都是认为性和爱能够分离的,而我不这么认为。假如某个人出轨了,那并不意味着他对自己配偶爱情上的背叛,只能说明他也爱出轨的对象,如果出轨行为受到道德谴责,并不是因为背叛了爱情,而是因为背叛了他对自己爱情专一的承诺。
性和爱不能分离,不妨就以性交易为例。一个妓女,可能无论什么人只要出钱都可以做爱,这是她的“职业道德”——不能拒载,但是,如果嫖客是一个帅哥,在给同样钱的情况下她是不是会高兴呢?如果嫖客是个性能力很猛的帅哥,在同样钱的情况下她是不是会更高兴呢?如果嫖客是一个不仅性能力很猛,做爱过程中还十分温柔体贴的帅哥,同样钱的情况下她是不是还要更高兴呢?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她对交易对手倾注了感情吧,而这种感情实际上就是“爱”。再比如,假设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一种DIY工具,这种工具外观和其他性能虽然和女性一点不搭边,但是带给男性的体验却绝不输于技巧很好的窑姐儿,在同样单价的情况下,男人会怎么选择呢,只怕最后还是会选择真人吧,——这说明说明做爱虽然主要是肉体享受,但是也有精神上的愉悦,那么同理,这种愉悦也可称为“爱”。当然也会有人说,这只是一种朦胧的喜欢或好感,而不是真正的爱,确实,平常我们口中狭义的爱比这个程度要激烈得多,可能还具有排它独占等特性,但我认为,喜欢或好感也是爱的初级阶段,爱都是由此发展来的,更何况,爱无价,这种喜欢和好感难道就有价吗?
反过来,爱到一定程度,是不是会自然而然地要求对方的身体呢,这个我想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性是爱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爱的高级阶段特征、是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当爱的程度很高时彼此向对方表达和证明自己爱的途径。
——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爱,爱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地会要求性,因此我认为性和爱是不可能分离的。
如果性和爱不能分离,那么便立刻遇到一个问题——金钱能够买到性,这是事实,没法回避,如果坚持认为性和爱不能分离,就只能承认性有价爱也有价,我承认。还是那两个例子,为什么要强调“同样钱的情况下”,“同样单价的情况下”,正是因为给多了钱,便可以使妓女和嫖客放弃这种被称为“爱”的感情或者愉悦:1万元1次的丑老头和100元1次的帅哥,妓女恐怕就会选择1万元了,人家是出来卖的嘛,此时她对帅哥的爱是9900元;同理,只值100元的物美价廉DIY工具,和消费一次1万元的窑姐儿,嫖客考虑一下钱包多半会选择前者,这时他的爱也是9900元。听起来很肮脏很不堪,但从上面的推导过程就是这样的结果。这就对了——其实,性交易的双方,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性”、而恰恰是因为他们的“爱”能被金钱买到,才被道德所指责的!我承认现实是爱有价,至少这一部分人的爱是有价的,但爱有价这件事不是道德的。许多人正因为不愿承认爱有价,也包括不愿承认自己的爱有价的现实,才不得已做出性和爱分离的结论。但逃避是没有出路的,爱非常美好,理想的爱是纯洁神圣无价的,现实的爱却能被金钱买到、被各种肮脏玷污、充满了背叛与无奈,甚至我们自己的爱也达不到纯洁神圣无价的道德标准;然而把这一切扭转,正是人类的终极梦想之一。也许终我们一生也看不到这一天的到来,也许这一天永远也不会到来,但因此,爱情才是人类文学的永恒主题,跨越身份的爱才被远至牛郎织女,近至铁达尼号的文艺作品所歌颂。
从上面的分析,性交易是有违道德的,也就是说,通过把性交易拿到道德线之上的第一条道路是走不通的。所以我认为,更务实的手段是第二条道路。而且我认为,当今世界上性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大抵都是这个路数:即让“成年人有权决定是否出卖自己的肉体来换取金钱,社会不应干涉或歧视”的大原则被整个社会接受,正如以言论自由保障不同政见者的说话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一样,认为程序正义比具体事实的是非善恶更重要,这就解决了性交易不合道德但也要允许的问题。
这条道路,我当然也是反对的。这就不是对性交易本身的反对,而是对过度自由和道德退却的反对。目前未成年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连西方也不会开这个口子,说到底,肯定是因为不道德吧,但试想,从最早的只能和配偶有性关系,到现在的性自由但不能有性交易,再到正被努力推动的成人性交易也合法化,道德在一步步宽松一步步退却,如果这次成年人性交易也合法了,下一个又该轮到谁?我猜人对自由的追求是无限度的,无限的自由之间又有不可避免的冲突,如果追求绝对彻底的自由权利,最终不是社会的解体,就只能是个体的死亡。当然,事实也许没有我想象的这么严重,但如果性交易能够通过这条道路合法化,只怕也是难以阻止的。
所幸人权这个问题很敏感,不仅是我们国内敏感,正如美国绝大多数地区性交易也违法,因为宗教的影响,在涉及到伦理道德时国外也是小心翼翼的,甚至比中国更神经质。一些人权类的公约,对于性交易的容忍都是字斟句酌,加各种前提限定:
比如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提到的《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没有明文说明卖淫合法,只是之后在专门机构的解释中拐弯抹角地确认“自愿卖淫包括在 “自由选择”的范围之内。”
再比如同篇文章的另一段,
还有一个有趣的细节就是,许多文件似乎回避了“合法化”这一带有公开允许和承认含义的字样,而代之以“非罪化”这个词。仔细品读便不难发觉其中的三味。
这些小心翼翼的行为都说明了,当代的人们,包括西方,对于无条件的“任何成年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出卖自己的肉体换取金钱,社会不应干涉或歧视”的道德论题,还远没有达成一致,而位于其下的“性交易合法化”问题,自然也只能暂时各执一词。
另一些性交易合法化的支持者,是打着“存在性”和“合理性”的旗号。所谓存在性,就是认为现在你规定违法它也存在,而且还不易管理,不如敞开口子,公开管理,有利于疾病防治,还可以收税;而“合理性”,就是中国性别不平衡、贫富不平衡,性产业能够有效转移财富、能够缓解社会矛盾、能够缩减地域差距,还是“绿色产业”等等。
这两种观点往往是共生的,先说存在性,这个肯定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律有义务维系道德上起码的正当性和进步性,除非他们能够在上面“个人自由与社会约束”的道德论题上获胜,否则存在就不能作为合法的依据。再说合理性:我记得以前看过一篇新闻,讲的是一个民间组织(插一句,我认为在现阶段政府半默认存在但又不能合法化的情况下,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各种消除危害的措施是非常有益的)在普及安全套使用的讲座上,论述为什么要使用安全套时,最后一条理由是“对自己男友或丈夫最后的尊重”,新闻写当时许多听众潸然泪下,我还是比较相信的。这是性与爱能否分离的最好注脚,也是绝大多数社会底层性工作者的真实写照。而“合理性”的鼓吹者们只是把他们看作平衡社会矛盾的几组数字而已,既没有从道德上谴责性交易,又没有真正尊重性工作者的人格,在道义上就更站不住脚了。
所以,脱离了道德的“合理性”和“存在性”道路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合理性”和“存在性”对性交易合法化的进程,还是有着重大的影响。如前所述,部分的合理性和存在性,同法律或者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当合理和存在上升为整个社会规模的合理和存在、并得到了绝大多数社会精英的认同时,就会作为社会进步的影响试图改变道德准则进而改变法律。比如说某天中国真的要举行公投判定性交易是否合法,人们说不定觉得,“唉,这么多年都存在了不是也没怎么样嘛,干脆投赞成吧”,或者有亲身体会“当年打光棍时要不是找妓女解决问题,我说不定会干出些什么”。于是赞成票占大多数,这时,性交易合法化,或者说上一层的“成年人有权决定是否出卖自己的肉体来换取金钱,社会不应干涉或歧视”的大原则,才真正地成为新的社会道德准则,完成了社会进步对道德的又一次改变。在这个过程中,论题得到大多数社会精英的认同,是论题诉诸公投的必要条件;论题得到全社会简单多数的赞同,是论题通过公投的必要条件——即人民群众决定是非,精英们则决定把什么是非交给人民群众决定。
假设真的到了这个地步,即便我仍然不认同这个观点,也只能接受多数人的选择,因为这是比那更高一层的古老社会道德准则“少数服从多数”所决定的,当然,那时肯定早就完成了“反对多数暴力,保护少数观点”的道德进程,我大可以继续向民众宣传自己的观点,试图扭转这个问题,这是后话了。
本文讨论的小结Adol:小结一下
沉宝 花
摩西十诫里面有两条
不可通奸
不可垂涎邻居的妻子
耶稣也说过不可淫乱.
如果你色迷迷地盯着一个女人看,
你已经在心里犯了淫乱罪了。
很新颖
文中楼主的一条论点是认为爱是有价的,论据是小姐会因为10K¥选择跟一个糙老头交易而放弃与一个帅哥100大洋的买卖。
如果这个结论成立的话,我们可以说,爱是有价的,而恨是无价的。因为爱情有价论的推导过程是依据经济学上的趋利性得来的。但我们看看古今中外各类文学作品还有历史记录中,有多少人为了国恨家仇而出卖肉体,而且即使这些人成功的通过出卖肉体(显然不是因为爱)实现了自己复仇的目的,但从经济学角度讲,这种行为是根本无利可图的,往往是损人而不利已。更要命的是,人们在复仇过程中那些义无反顾,破釜沉舟的行为,往往成为文学作品中的引发冲突的要素。
爱有价,恨无价。这个结论及基推导过程看似荒谬,但恰恰体现了人类本来就是一群经党行为没有逻辑可言的荒谬动物。
比如,为了爱而不得不卖身挣钱的人,道德很高尚,是无法一般的价值观去衡量的。
我认为在理想的道德标准上,爱情应当是无价的,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人做不到这一点。因而现实的爱可能有价,金钱物质可以换来爱(这种交换的行为和爱情作为一种精神情感所需要的物质基础是不同的)。
您所引用的那段论据,主要是做出这样的假设:即“人在性行为的时候,会不可避免地对对象产生一定程度的“爱”的感情”,而不是必须首先要有爱,然后才能发生性行为。即使初衷是为了复仇,或许也是一样的。有趣的是,有一些文艺作品似乎也描写了这种现象,离我们最近的大概就是色戒了。
这和个人价值观有关系,也没有认为应当严厉地对性交易进行取缔和惩罚。如您所说,迫于生计,或者为爱人治病之类的性工作者也是存在的,但是这仍然不能说性交易就是道德的。谴责性交易行为的不道德性,并不等于说所有性工作者都不道德。对性交易不道德的谴责,应当由整个社会承担。当然,性交易行为的当事人,购买方和出卖方要承担主要的部分。
我理解通奸和性交易是不同的,通奸可能并不存在金钱交易,即使有金钱上或物质上的获取或给予,但和明确的金钱交易不一样,更主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此时的通奸行为是作为性自由的一部分而合法的,至于通奸的道德性,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范围,不过我本人认为不道德就是了,如文中所说,是因为背叛了关于爱情专一的承诺,假使不存在这样的承诺,那么就没问题,但是爱情发展到一定程度,比如婚姻的程度出现独占性之后,对爱情专一的承诺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性交易,我记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相关规定,不属刑事犯罪,但确实是违法的。
向进行。而通过这类法律最好的方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人在有附和者的情况下,似乎特别容易随本性的方向去选择。
性交易应作为性资源的拥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撮合方式来看。
性资源本身既是稀缺的,又是难以量化的一种资源。而性资源的拥有者,脱离不了对粮食,住房等等商品提出的需求,那么其所拥有的性资源的质量将影响其能够获得的商品质量,这本身并不违反常理。
目前的问题在于,性资源的拥有者们该如何判定一笔性交易是否适当?是赔了,还是赚了。这是一个定价的问题。
只要承认有必要对性资源进行定价,那么就应承认大量的自由交易所形成的价格,是一个较为广大消费者接受的价格。再完美的计划体制也无法对性资源进行定量,合理分配以满足消费者们,相反,将会形成性资源的浪费,以及对消费者的误导。
当我们以不道德的理由禁止性交易时,事实上也剥夺了萎缩男们染指国色天香的可能,即便这些萎缩男通过其他方面的优势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从而也就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总而言之,社会需要把优质的性资源作为奖品来鼓励那些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社会也需要给优质的性资源拥有者们更多的资源以便其能生产更多的优质性资源。
从目的看,都是挣钱,但是一个是临时饭票,一个是长期饭票。
从过程看,二奶的投入明显比妓女多。妓女只需要劈腿就可以了,二奶要复杂得多。要用尽手段拢住包主。
从结果看,二奶一般还能有个好结果,但是妓女很难说。有人说二奶最后的命运就是被甩,这话不对,起码我看到的几个都还不错。相夫教子、大小无争,反正包主都是有钱人。
从身份说,其实两者差不多。但是妓女里面很多是生活突发变故的,或者是家庭贫困的。反正就是缺钱。要说区别,就是一个遇见了包主,一个没遇见而已。
我对妓女不同情,但是比较怜悯。苦命,比民工都不如。没人关心没人问,没现在没未来。
男人有个特别有意思的地方,就是总幻想妓女里面有天使。这个比较搞笑。
合法化不合法化,都是社会的最底层。
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每个人占有的情报量都很小,对于某些离自己比较远的话题也不甚清楚,这时就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出来力图让大众都认可自己,也发展出了许多手段。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群,还是不会被轻易地忽悠,“你可以暂时欺骗所有人,也可以永久欺骗部分人,但是不能永久欺骗所有人”。
至于说到“本性”,下面是我的假设:追逐绝对的自由也许是人的本性,但是人类为了生存下去形成社会,不可避免地放弃了一些“自由”,社会发展越落后,限制社会内部矛盾、集中力量应付生存的要求就越高,个人向社会让渡的“自由”很多,当时的道德标准也是依据这个这个因素形成的,法律也据此限制许多自由;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不需要那么紧地集结在一起应付生存,此时就开始逐渐探索在社会内部给予每个人更大的自由,逐渐形成了近代以来不断放宽自由的新的社会道德标准,进而也改变了法律。但是这种对自由的放宽仍然是有限度的,因为人类终究还是需要社会,社会只要存在,就必然以“道德”,进而以“法律”的形式来使每个个体让渡一定的“自由”。这是我文中
俺楼下某国有大银行省级分行来了个今年新分配的大学生,样子一般,可某日其工资卡上突然多了700万,后来才知道其父母为其在杭州买房所用,据说建议其买市区大套,先用着,等结婚后再给钱在郊区买个别墅。结果消息传开,行内不管未婚已婚年轻女子,套热乎的络绎不绝,成为一景,小伙子就差没在脸上写,坚决不娶同单位女生了。您说这涉及感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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