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向最高人民法院具文,然后,由最高院根据法律的精神以及价值取向对法条进行解释。或者,杭州中院具文最高院,就此案是否适用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批复。
以您对中国法院的熟悉状况,请问,中级法院会根据什么来作您所说的?
或者说,在一点民意都没有的情况下,有多少,是中级法院自动的作您所说的?
是否说,民众不需要任何表示,相信法院,会自动自发的去向最高人民法院具文?
您敢拍着胸脯说您相信?
向最高人民法院具文,然后,由最高院根据法律的精神以及价值取向对法条进行解释。或者,杭州中院具文最高院,就此案是否适用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批复。
肇事者本人素质不佳,交了这么一帮狐朋狗友,吃了瓜落,这算他自找的,此其一。
这种情况很普遍,如果地方法院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问,可以通过高院向最高院提请批复。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杭州中院会不会做,要看他们够不够滑头,在现在舆论压力下,如何如适用法律是很敏感的,我个人认为应该使用交通肇事罪,可是河里某些人,网络上某些人,建议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杭州中院选择后者,明显对被告方不利,在法律上也未必有足够的理由,被告完全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诉讼时间过长对受害人利益不利)。如果他们提请最高院批复对他们就好办多了。
那我算一个吧
无论如何法律是绕不过去的。
而且我相信,即使这个事儿没有引发众怒,肇事司机及其家庭也会在法律的作用下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而不会出现更为可耻和下流的做法。
再退一步,如果以后为了避免这种飙车之类的危险动作,还是得先去修改法律及其程序,包括对飙车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改装车的年检和管理,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升级(事故现场的人行横道没有红绿灯,也没有测速装置)。这些事情做不完,以后还是避免不了类似事件的发生。
我突然想起了《霹雳火》,那里面的故事应该有真实成份在里面。还有更早一部李修贤主演的交警电影,也是恶人恶治的办法。
最后一句话,虽然很书虫味儿,还是要相信法律。
如果,此时的杭州中院自己不出具,直接提交具文到最高法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发生?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上诉是什么后果呢?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包括罪名不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
3.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以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如果一审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行呵
总算是发现一个书呆子啦
你打算遵守,表扬下
但你不能代表他们说他们会遵守
从表现出来的一些情况来看
他们都没有遵守
就是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具文,然后,由最高院根据法律的精神以及价值取向对法条进行解释。或者,杭州中院具文最高院,就此案是否适用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批复。
这种可能性是否可以发生?
如果发生,对方是否可以上诉?上诉后会如何?
一审被告不服,可以上诉,上诉的结果我已经说了。中国是四级二审终身制,这种案子一般在县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可,我这里说的有杭州中院一审是鉴于案件影响比较大,杭州中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划定为自己管辖。
就不会成为高手
人,是具备情感的,具备情感,就会有偏差。
只有不具备人类情感的生物,才能细致、认真、冷血的分析每一个可能、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