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其实对事就行了,没必要累到自己,像我一样,进入看戏模式多好,看看永不犯错的理性主义者还是挺有趣的。
记得看到过报道,谭妈妈穿红色衣服,是因为儿子生前认为妈妈穿红色衣服最好看,最漂亮。她是想让儿子走得安心。
那是我多心了,抱歉。
朝廷台胡扯也不是一次了两次了,cctv的事情在圈内也有很多可以当笑话说的。
抓住“主观故意”实在不是一件聪明事,用“客观放任”比较容易兜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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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人主观上是一种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他对“飙车”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是持一种听之任之,不负责任的心态
就像萨大评老蒋时随口一句“此功也算雄奇”,不也时不时地被牵牵头皮哈?
执行死刑的案例貌似还没有,但是因为交通肇事判死缓的案例一大堆……主要情节可以归纳为:①故意、反复碾压受害者,手段极为残忍;②明知受害者被拖带的情况下不停车、长距离拖带致人死亡,手段极为残酷;③将受害人搬上车运离现场、藏匿受害人,导致其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④肇事后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又撞死撞伤多人。基本上就这四种特别恶劣的情况,都是直接套用故意杀人罪量刑的。
其实好多人小看了交通肇事罪的威力,结合具体的司法解释,这个罪名下量刑范围很宽,从免于刑事处罚的最轻处罚到判处死刑的最重处罚,齐全得很。
20岁青年飙车撞死25岁浙江大学毕业生在网络上引发激烈讨论,成为近期舆论强烈关注的公共事件。对于公众最为关注的飚车撞人事件在法律上应定性为“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在中央电视台“我的今日之最”栏目中,著名律师迟键做出了如下分析:http://www.ccthere.com/topic/2181565/19
在日常生活当中,往往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飙车”就等同于超速,实际上,飙车和超速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界限,二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在超速的情景下,驾车人主观上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那么由过失所导致的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幅度通常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飙车”的情况下,驾车人主观上是一种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他对“飙车”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是持一种听之任之,不负责任的心态,由此量刑是很重的。那么按照这个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通常量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飙车”就是犯罪,将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 在此我们要提醒每一位驾车人一定要按照操作规范
上次教育冷血小闹钟,是三鹿事件。冷血小闹钟在论坛上的为三鹿事件有理的不懈努力,被高层和法院有关同志无视,实在是令人遗憾。
这次冷血小闹钟为欺实马正名和合理化的努力,尚未完全发动,就被各位专家抽了几个大嘴巴,不知冷血小闹钟能从中吸取到哪些教训呢?
我帮忙总结一条,在网络论坛上,标榜众人皆愤怒小白,唯我乃真理之少数派,实为自虐之快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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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rm确实是行走在理性的大道上,但如果理性的大道限速50的话,Alarm的速度肯定超过了70码。
要我说,按死者年薪5W算(5W在杭州绝对不算高),怎么着也得有20年吧,没个100W都不算数的。
他们家不是有钱吗?不是说可以用钱摆平吗?可以啊,让他们这一有钱的主儿赔得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