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这里有相关理论,算法和一个车祸分析的演示。
空对空讲不清楚的。
一LADN ROVER开200,我这上车就睡的主儿愣合不上眼,吓的。
160和200的差距,真是量变到质变啊。
其实我是大致知道现在标准的,尤其是所谓的人均收入之类,这个低啊。简直可以忽略不计。想想北京那个被华硕咬了一口的女生就知道了。
楼下ALARM说的很有道理,胡家就想用钱来降低刑事责任。可说真的,法律真的应该改啊,刑事归刑事,民事是民事,两码事。不应该因为一边已经赔了之类,另一方面就降低赔偿要求。
小胡再怎么判!死刑也好,什么也好,都不可能让人满意。人都是要死的。死亡本身也就那么回事儿!但是被世事撕碎的心该如何收拾。
求神拜佛?咬牙切齿?还是怨天怨地?如果不能正确自己,他人,被红尘滔天怒浪搅得跌宕起伏的,自己又没有个立脚点。甚么被击打的粉身碎骨。实在是一件可悲的事。
第一种,就是这种钱烧的,改装赛车的。
第二种,就是改装大货车的,这个也非常普遍。
小潭以自己年轻的生命给了我们一次机会来铲除漠视生命践踏尊严这种生活中的毒瘤。如果我们借此作出自己的努力,使得这种丑恶不再继续上演,无辜的人不再命丧轮下,甚至,人们之间的互相尊重可以就此变为常态。。。那么,俺觉的小潭的血也算没有白流;破碎的心也可以略微弥补。最重要的是,我们活着的人也会发现自己还不是个麻木不仁的废物~
所以,俺说如何处罚小胡并非重点,重点是借此划出底线,表明社会就此不再容忍破坏规则不再容忍蔑视他人。。。总而言之,活着的人就此铲除造成悲剧的原因,因该算是对逝者的告慰和对生者的弥补吧~
。。。这次法官的陈词,将是非常重要的,甚至重要过对小胡的处罚决定。
在司法理念上,对绝大多数性质并不恶劣的人身伤害案件,用民事责任上的额外赔偿、换取刑事责任上的从轻,是可取的。这样做有利于受害人一方得到切实的补偿,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而且也没有违背司法公正的原则。
PS: 北京的那个案子,华硕和那个女生之间,到底谁咬的谁,还得两说呢……
人家能用N辆警车跟着你,前面还有警车给你开道,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比不得。但是基本的依法办事还是可以做到吧?到目前为止,我依然没看到有关部门对胡斌所开车辆的2次违规记录有任何解释,这点就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了。
然则,法律精神是可以相通的,因为人性是相同的。具体这类案子,俺觉得俺们可以借鉴的是“人文关怀”这一个层次;这里体现的是:绝不允许把自己的“快感”建立在他人的惊惧痛苦和危险之上。大白话来说,就是你让别人痛不欲生,法律就要你自己也体验体验~。
至于警方如何具体执法,比如是追逐还是追随当然是各国有各国的要求,这个不是这里讨论的内容。
可能因为我是学法律的,常遇到一不留神就被人抓到把柄,所以实际生活中说话很模糊。不长下结论。
你也说了
关键看是不是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如果抛开法律的话,定罪按照人民公愤的程度,那就无所谓了。其实也就没什么正不正义可言,所要关注的是公愤到底是什么到底如何形成和计量。
关于公共安全罪定罪,我已经分析过了链接出处而且惯犯,这个词根据通说,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见外链出处
就我个人来说倾向于法律解释应该严格。所以我认为在他的行为仅仅是触犯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情况下,不能称为惯犯。
但中国实际情况是交通法规整个系统仍有待完善,也就是说有些行为比如在市区甚至居民区以比赛为目的进行超速驾驶,本身应该单独为罪或者成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一个情节,而且应该配套以严格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法保障,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但实际这些都仍然是空白,所以民愤和对法律的质疑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就像我说的,如果因此大家都不信任法律开始自己手动寻求实质正义,似乎也不太好。
欣赏你最后一段话,法律的正义必须是看得见的,必须是平等和合法的。
另一个问题,涉及到了立法,那就是是否两高能够扩张解释,单独将“飙车”独立于交通肇事,解释为新罪名或者加重情节。另外就是人大立法的科学性和效率如何坚固的问题。
另外还涉及到了政府对公共交通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维护监管行为如何落实。从法律角度拉看自然比较清晰。主要是制度设计和权限问题。但中国实际涉及到的问题就多了。很难一一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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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结尾好像是:
根据合议庭审议,依据XX法律XX条,被告XXX XX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N年,附带民事赔偿M万,
如果被告对本判决有异议,与XX日内可上诉
就OVER了
如何界定飙车和超速?主观上。。。。。?他酒后驾车可以说是主观故意,肇事逃逸可以说主观故意。失恋头脑不清楚开快车不能说主观故意,和老婆吵架开快车不是飙车,失业驾车寻死,,,,无数可能性 如何举证?都是飙车?假命题!
上述中国哪条法律有规定?还是他自己拍脑袋。
思路很乱!不像个专业人士
作出界定后,还是在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内处罚。这样至少有两个好处:
首先是“飙车”的概念可以宽泛一些,比起专门定义一个“非法赛车”罪之类的做法,在量刑上涵盖范围更宽……不一定需要满足那么多要件,只要两人以上、以竞速为目的、在公共道路上进行了危险的驾驶行为,哪怕只是临时起意,也可以罪名成立。这比较有利于遏制这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很危险的驾驶行为。
其次是在逻辑上,能够和目前交通肇事罪对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的立法原意相统一,这三者在危害性和主、客观特征上,实在太类似了。这比把飙车单独拿出来、另立一罪,要更科学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