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推荐大家看两部电影。
换子疑云
看警察是如何利用精神病院迫害正常人的。
虐童疑云
看偏执型精神病人是如何迫害正常人的。
在两种危险之间,要找出路确实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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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着看电影。即使是有抑郁症,用得着当精神病处理,四肢大绑床上,跟真正的精神病人放一起?
祸起死者向邓玉娇索要异性洗浴服务
警方通报说,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立案侦查
在情况通报中,巴东县公安局强调说,他们将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巴东县公安局称,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该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2009年5月16日晚9:30,邓玉娇朋友到恩施州忧抚医院见到邓玉娇,发现邓玉娇四肢用绷带绑在床上,面无表情。问她现在怎么样,她回答:他们打我,要我说自己得了抑郁症,这样可以免于死刑,也给政府出路。问及其它话题,她只说:我现在什么都不想说
公安说要等专家鉴定玉娇是不是神经病,等你们找来专家,估计玉娇早就疯了,一个正常人被关进神经病医院,天天手脚被绑着,整天有这样那样的人来给他洗脑,也会疯的,何况是一个刚受到刺激的小姑娘,是国家干部干出来的好事,应该有政府官员出山去安慰玉娇才对,应该让玉娇回家疗养心灵的创伤,而不是关进医院,她犯了什么罪,她有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黎阳
邓玉娇反抗强奸刺死淫官一个多星期了,只有网民一边倒地支持她,却不见有任何官方机构(包括妇联这种以保护妇女为本职的机构)对邓玉娇表示出一丝一毫的同情和肯定。相反,只见警方对调查邓玉娇感兴趣,不见警方对调查那三个强奸犯感兴趣;只见警方拼命收集邓玉娇有“精神病”的证据,不见警方拼命收集强奸犯罪的证据。显然调查倾向是如何把案子性质从“强奸犯罪”变成“精神病人伤人”。
这些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无言却态度鲜明的立场,无言却震耳欲聋的表态:包庇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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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正当防卫的话,邓玉娇刺伤第二个人的时候,略有一点防卫过当之嫌。当然,只是“之嫌”。这样可能对邓玉娇不利。
如果现在认定她有“抑郁症”,也许就不是完全刑事责任人,反倒应该可以免责了,这个从本案的结果来看,或许对邓玉娇最有利。
所以,我觉得,如果邓玉娇真的没有任何精神问题的话,反倒可以私下告知,让其配合医生,以实现“我有抑郁症”,岂不更好?
重复一下:我只是不明。不代表我的倾向。
那么就一定要将其羁押,并面临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至于是否从轻,那要看法院的判决——死一伤一,而且还是很多刀捅到要害上,再轻也轻不到哪儿去。
至于“防卫过当”这种根本没常识的话就不要说了,根本无法成立。
其实这个案子,非常明显地,公安机关在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帮助邓脱罪——邓的包里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并长期服用,不等于她就有精神病,犯不着现在就把她往精神病院送。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他们显然倾向于认为邓是有精神病的。老实说,警察是在设法帮邓某、而不是害她……某些人没有法律常识,就不要瞎起哄帮倒忙了。
那要建立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明显威胁的前提下——要不然,只要两个人一打架,占下风的人就可以掏出刀来捅人,然后辩称“我只是防卫过当”,这不全乱套了么?
不过许多小地方的强力国家机构,像公检法这种,确实比较可怕。
到是北京上海这些地方的,现在还是比较讲程序,讲证据的,不知道杨大侠为什么对上海警方火气那么大。
就算抑郁症,也是“烈女”抑郁症啊。
我觉得如果从理智来讲,就应该好好吃饭,好好调养,争取早日出院。
如果没有精神病,在普通争吵导致撕打的情况下,用刀捅死一个、捅伤一个,还不应该有罪?
现在警察倾向于认为邓有精神病、把她送到精神病院——我恰好认为他们是想帮邓的忙……如果邓没有精神病,再从轻,无期徒刑也没得跑。
要么,邓真的有精神病。
要么,警察故意教她装精神病——小声的说一句:换成我,也倾向于这样做……当然,一定要做得隐蔽,万一被死者的家属抓住了把柄是不得了的。
同样的材料组织组织也可以说成杀掉一个强奸犯,捅伤1个协同的,就算正当防卫过头了,但如果弄成防卫过当也判不了几年。
就看你想接受哪方面贝,普通民众我看更愿意接受这种说法。
这么玩,最后是会被别人用同样的手段搞到你身上的:-)
即便只是防卫过当,量刑也要比去精神病院疗养要大得多啊。
如果是想把邓玉娇搞进去的话,绝对应该证明她精神正常,而不是有精神病才对啊。
这年头,如果说欺负穷人的话,只听说过有钱人犯了法,搞伪证说自个有精神病;没听说过权势集团欺负了弱势群体,反而替弱势群体开脱说有精神病的啊。
详细情况不了解,但弱女子在洗浴城怒杀淫官,以现在的官民关系,民众的同情心肯定是向着她的。
如果邓没有精神病,必然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连过失杀人都没戏,因为她捅了很多刀、还都是冲着要害部位招呼。所以,让她往精神病这方面靠,是在帮她、不是害她。
——办案的警察是有良心的,他们其实是在悄悄地枉法……